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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070076 日期:2024年7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设施经理,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在上诉决定中的先前分析。概括而言,申请人提议在佛罗里达州[已隐去]地区经营自己的设施管理服务公司。我们撤销了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的结论,因为记录未证明所述“设施经理”职业属于本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之一,或属于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作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8 C.F.R. § 204.5(k)(2)(定义“专业”)。我们进一步认定,记录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更具体地说,我们解释称,申请人对自身专业经验和知识的侧重涉及Dhanasar第二项要件——即个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但记录未证明其拟从事的具体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如何“将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而不仅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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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其客户。”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8-91 (AAO 2016),关于各要件的详细阐述。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所述“设施经理”职业符合“专业”的定义,其依据是选择性摘录的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职业展望手册》(《手册》)所提供的信息,该摘录称:“尽管行政服务和设施经理的教育要求因组织和其所从事的工作而异,但这些工作者通常需要学士学位和相关工作经验。”
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的《手册》信息选择性摘录——系复制粘贴至其书面论证意见中而非完整提交——并未反映《手册》对“设施经理”职位通常所需资格的完整论述。《手册》规定如下:“行政服务和设施经理通常需要学士学位,通常为商业或相关领域。然而,有些人以高中文凭进入该职业。”劳工统计局,美国劳工部,《职业展望手册》,设施经理,https://www.bls.gov/ooh/management/administrative-services-managers.htm#tab-4。相比之下,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所论述的,职业信息网络(O*NET)指出,“设施经理”职位的教育要求包括“职业学校培训、相关在职经验或副学士学位”,而非属于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作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参见 O*NET OnLine 关于“设施经理”的摘要报告,https://www.onetonline.org/link/summary/11-3013.00。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O*NET“与劳工部没有关联[且]与政府没有任何关系”。与申请人在动议中的主张相反,“[职业信息网络(O*NET)]是在美国劳工部/就业与培训管理局(USDOL/ETA)的赞助下开发的。”O*NET 中心,关于 O*NET,https://www.onetcenter.org/overview.html。此外,“[O*NET 项目]是全国主要的职业信息来源。”同上。
如前所述,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符合所请求分类的资格。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第375-76页。在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所述“设施经理”职位属于本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或属于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作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8 C.F.R. § 204.5(k)(2)(定义“专业”)。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符合第二优先资格。参见同上。
除所述“设施经理”职位是否符合第二优先分类的问题之外,申请人未就我们驳回上诉的单独理由——即记录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不满足Dhanasar三项要件——提交新的重要事实。相反,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其在上诉时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的副本,并要求我们“考虑上诉时提出的论点,并分析所提交的内容以证明国家重要性(第1要件的一部分)以及第2和第3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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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申请人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符合第二优先资格(但基于上述理由其并未证明),复议动议也未就记录是否满足Dhanasar要件的问题提出新的重要事实。由于申请人未就我们驳回上诉的单独理由——即记录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提交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重新开案动议未能克服该驳回理由。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第888-91页。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8 C.F.R. § 103.5(a)(2), (4)。
其次,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然而,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未指明任何特定的法律或政策,也未详细说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如何可能不正确地适用了该法律或政策。相反,如上所述,申请人提交了其在上诉时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的副本,并要求我们“考虑上诉时提出的论点,并分析所提交的内容以证明国家重要性(第1要件的一部分)以及第2和第3要件。”复议动议并非申请人可以提交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笼统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由于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复议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3)-(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