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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S-H-案 日期:2019年7月1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零售珠宝和纪念品商店,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销售和营销经理。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随后基于多项理由撤销了该批准。1
在上诉中,我们撤回了审理主任撤销批准的所有理由,但认定批准时的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条款下所提供职位所需的最低经验。因此,我们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行进一步程序,并告知审理主任应发出新的撤销意向通知(NOIR),以告知申请人关于受益人合格经验方面证据不足,以及审理主任可能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撤销理由。
然而,审理主任未发出新的NOIR,而是发出了拒绝意向通知(NOID)。在收到受益人的回复后,2审理主任以以下理由拒绝了该申请:
1 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前的任何时间,USCIS可因“良好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申请的错误批准本身即可构成撤销的正当理由。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89 (BIA 1988)。 2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法规通常不允许受益人对申请的撤销提出上诉。见8 C.F.R. § 103.3(a)(1)(iii)(B)(规定受益人不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方”)。然而,某些“符合可携带性资格”的被撤销I-140签证申请受益人,在撤销程序中被视为受影响方。该法第204(j)条,8 U.S.C. § 1154(j)。见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AO Nov. 11, 2017)。在该案中,我们认定“[]有效就业类移民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如果符合更换工作或雇主的资格,并已根据第204(j)条正确提出请求,则为DHS法规下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方’……”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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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H-案
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申请优先日期时满足劳工证的最低经验要求。3
审理主任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当。由于申请最初已获批准,因此没有法律依据拒绝该申请。在我们发回重审后,适当的做法是按照我们的指示发出另一份NOIR,如果对NOIR的回复被认为不足以克服所有撤销理由,则发出另一份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
由于这些程序错误,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审议。审理主任应按照我们先前发回重审的指示发出新的NOIR,并根据对NOIR的回复作出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案件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Matter of S-H-, ID# 4679712 (AAO July 19, 2019)
3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至劳工部的日期。见8 C.F.R. § 204.5(d)。在本案中,优先日期为200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