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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7572272 日期:2021年WL. 1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自述为一家从事投资管理的公司,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美国新办公室1的“拉丁美洲销售总监”。见《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在美国受雇。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记录显示,在本上诉之前,已为受益人提交并批准了一份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USCIS记录进一步显示,在本上诉提交之后,一份表格I-485,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已获批准,且受益人已于2021年5月3日获发永久居民卡。由于受益人目前是永久居民,进一步追究此事已无实际意义。
裁定:上诉被驳回。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规定,“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可支持高管或管理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