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L192021_01D7101

拉美区销售总监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1年7月19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管理或高管身份、新设办公室一年期内支持管理或高管职位、上诉是否因受益人成为永久居民而无实际意义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上诉人自称是一家从事投资管理的公司,拟通过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类别,将其美国新设办公室的受益人临时聘为“拉美区销售总监”。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将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在美国工作。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I-129申请,上诉人随后提出上诉,案件进入AAO。AAO在审查期间注意到,受益人已有获批的I-140,且在本上诉提交后I-485调整身份申请获批,受益人于2021年5月3日获发永久居民卡。

争议标准

实体争议本应是受益人是否将在美国新设办公室担任L-1A管理或高管职位,以及新设办公室规则下一年期内能否支持该管理或高管岗位。但AAO未进入该实体审查,而是以受益人已成为永久居民、继续追究本事项已无实际意义(moot)为由处理。

提交的证据

输入仅显示存在I-129申请及主任拒绝决定;未列明支持管理或高管职责、公司关系、新设办公室业务的具体文件种类或证明对象。AAO依据的是USCIS记录中的I-140获批信息及I-485获批、2021年5月3日签发永久居民卡的信息。

AAO 认定

AAO认定,受益人目前是永久居民,因此进一步追究本上诉已无实际意义(moot)。AAO没有对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关于管理或高管身份的拒绝理由作出实体认定,也没有认定L-1A资格要素满足或不满足。

裁决结果

ORDER为“The appeal is dismissed”,即驳回上诉。该驳回基于程序上的无实际意义,并非对L-1A实体资格的批准或否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受益人已获永久居民身份后L-1A上诉是否仍有实际意义的问题;不构成对L-1A管理/高管标准、新设办公室规则或其他申请成功率的约束性规则。未讨论的实体要素明确未讨论。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区分:I-129拒绝理由、上诉提交时间、I-140获批时间、I-485获批及永久居民卡签发时间;并确认AAO是否仅以moot为由驳回而未触及管理/高管实体标准。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管理或高管身份

证据:德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AAO未对其实体理由作出认定。

认定理由:AAO以受益人已成为永久居民、事项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上诉,未审查受益人是否将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在美国工作。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新设办公室一年期内支持管理或高管职位

证据:申请描述美国新设办公室及“拉美区销售总监”职位;AAO未作实体认定。

认定理由:该实体问题因上诉被以moot驳回而未进入审查。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7 段

上诉是否因受益人成为永久居民而无实际意义

证据:USCIS记录显示I-140已获批,I-485在本上诉提交后获批,受益人于2021年5月3日获发永久居民卡。

认定理由:AAO认定受益人现为永久居民,进一步追究本事项已无实际意义(moot),故驳回上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7572272 日期:2021年WL. 1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自述为一家从事投资管理的公司,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美国新办公室1的“拉丁美洲销售总监”。见《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在美国受雇。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记录显示,在本上诉之前,已为受益人提交并批准了一份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USCIS记录进一步显示,在本上诉提交之后,一份表格I-485,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已获批准,且受益人已于2021年5月3日获发永久居民卡。由于受益人目前是永久居民,进一步追究此事已无实际意义。

裁定:上诉被驳回。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规定,“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可支持高管或管理职位。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1-07-1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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