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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16599918 日期:2021年7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经营一家装裱艺术品和文件的企业。其寻求根据L-1A经理和高管非移民签证类别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财务官。见《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的结论,即该公司未能证明所主张的拟议雇用的高管性质。见Matter of F-B- Inc., ID# 1637248 (AAO Oct. 10, 2018)。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五项动议。最近,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在驳回该公司2020年1月的重新开案动议为逾期时存在错误。
本事项因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公司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91条,8 U.S.C. § 1361(讨论举证责任);另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讨论证明标准)。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动议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最近的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记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符合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复议动议
申请人主张其2020年1月的重新开案动议系及时提交,并提交了一份付款收据副本。该收据表明该公司将动议提交至一家商业递送服务商,该服务商随后将申请材料递送至US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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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前所述,申请人必须基于我们最近决定时的记录提出复议动议。见8 C.F.R. § 103.5(a)(3)。申请人此前未向USCIS提交该递送服务收据。因此,我们无法在复议动议中予以考虑。
即使我们能够考虑该递送服务收据,它也无法证明申请人2020年1月的重新开案动议系及时提交。申请人通常必须在USCIS邮寄不利决定之日起33天内提交重新开案动议。8 C.F.R. §§ 103.5(a)(1), 103.8(b)。¹ 一份妥善签署的动议在USCIS于指定地点收到时即视为"提交"。8 C.F.R. § 103.2(a)(7)(i)。我们于2019年12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不利决定。因此,该公司必须在2020年1月13日或之前提交其动议。付款收据显示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将动议提交至递送服务商。因此,当递送服务商收到该动议时,其已经逾期。我们最终于2020年1月17日在指定地点收到该申请材料,即决定邮寄后37天。见8 C.F.R. § 103.5(a)(4)(要求USCIS驳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
如果申请人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USCIS可以豁免重新开案动议的逾期提交。8 C.F.R. § 103.5(a)(1)。然而,申请人未证明——甚至未主张——其提交2020年1月动议的延迟是合理的或超出其控制范围的。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在驳回其2020年1月重新开案动议为逾期时存在错误。因此,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我们最近的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我们将因此驳回该动议。
三、在美国经营业务
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福利请求时及整个审理过程中证明其资格。8 C.F.R. § 103.2(b)(1)。记录已不再能证明申请人具备作为"合格组织"的所需身份。见8 C.F.R. § 214.2(l)(3)(i)。证据已不再能证明该公司"[正]或将在美国作为雇主经营业务"。见8 C.F.R. § 214.2(l)(ii)(G)(2)(部分定义"合格组织"一词)。"经营业务"一词指"合格组织定期、系统且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8 C.F.R. § 214.2(l)(ii)(H)。
在线政府记录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的所在州弗吉尼亚州在该公司未及时提交年度报告后终止了其作为公司的身份。见Va. Corp. Comm'n, "Business Entity Search," https://cis.scc.virginia.gov/EntitySearch/Index(最后访问于2021年7月16日)。公司终止表明该公司已不再或无意在美国经营业务。
¹ 为应对COVID-19疫情,USCIS已临时放宽了许多提交和申请材料的截止期限。例如,USCIS现在审理在决定发布后60天内提交的动议。见USCIS, "USCIS Extends Flexibility for Responding to Agency Requests" (Jun. 24, 2021), https://www.uscis.gov/news/alerts/uscis-extends-flexibility-for-responding-to-agency-requests-5(最后访问于2021年7月19日)。然而,这些更灵活的截止期限直至2020年3月1日才生效。同上。因此,它们不适用于申请人2020年1月的重新开案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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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本事项的任何进一步申请中,申请人应提交额外证据证明其继续或打算在本国经营业务。否则,我们可能基于此额外理由驳回申请。
四、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最近的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