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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0632704 日期:2022年7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区域免疫测定和临床化学专家。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的要求。申请人随后提起上诉,我们予以驳回。申请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我们亦予以驳回。现该事项再次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一、动议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二、分析
受益人必须在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满足劳工证上所列拟提供职位的所有要求。8 C.F.R. § 103.2(b)(1)、(12);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16 I&N Dec. 158, 159(代理区域专员1977)。在此,随附的劳工证载明,拟提供的区域免疫测定和临床化学专家职位的主要最低要求为: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科学、工程或密切相关领域的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H.4、H.4-B、H.7、H.7-A和H.9部分),以及24个月作为免疫测定和临床化学硬件专家的经验(H.10、H.10-A和H.10-B部分)。
1 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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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H.8部分,劳工证表明不接受任何替代的教育与经验组合。劳工证H.14部分(“特定技能或其他要求”)部分载明:“[申请人]将接受由合格评估服务机构出具的或按照8 CFR § 214.2(h)(4)(iii)(D)进行的教育等效评估。”2 申请人在劳工证J部分陈述,受益人与该工作机会相关的最高教育水平为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士学位,于2004年完成于巴西I I大学。3
在我们先前驳回动议的决定中,我们确认申请人已在动议中提供支持性证据,表明在其为该职位进行的招聘过程中,申请人已通知应聘者将接受由合格评估服务机构出具的或按照8 C.F.R. § 214.2(h)(4)(iii)(D)以经验为基础的教育等效评估。然而,我们指出,该证据并未反映美国劳工部(DOL)已获知申请人寻求依赖替代的教育与经验组合。我们还指出,申请人在劳工证H.8部分——即指明任何可接受的教育与经验替代组合的适当位置——表明不接受任何替代的教育与经验组合。因此,我们得出结论,与我们先前上诉决定中的结论类似,劳工证H.8部分不允许替代的教育与经验组合。
此外,关于劳工证,我们指出该职位要求对该职业而言属正常,但如果接受H.14部分的等效规定,满足教育等效所需的潜在合并经验年限将超过该职位的标准职业准备,使该答复变得不正确,且DOL没有机会对此进行评估。因此,我们驳回了重新开案动议,结论是劳工证从整体上看并不要求低于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而受益人不拥有此类学位。
此外,在驳回复议动议时,我们回应了申请人的主张,即我们不当裁定了劳工证,强调我们已调查了申请的事实和所需的劳工证,并认定受益人不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这与我们的监管权限一致。参见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我们还讨论了申请人引用的一份2007年AAO未公布决定,指出此类未公布决定不约束我们在未来裁定中的判断。参见8 C.F.R. § 103.3(c)。
为支持本动议,申请人主张,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仅重复了审理主任决定的措辞,而未适当考虑在动议中提交的额外支持
2 8 C.F.R. § 214.2(h)(4)(iii)(D)的规定适用于H-1B非移民签证,提供了若干等同于完成大学学位的选项,包括某些证书评估;大学水平等效考试或特别学分课程的结果;某些专业协会的认证或注册;以及认定通过教育、专业培训和/或工作经验的组合已获得同等学位。 3 记录中对受益人教育和经验的评估表明,受益人在巴西 !大学的文凭等同于区域认证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本科课程两年半的学习,且该教育与其经验的组合等同于美国区域认证本科水平项目或机构的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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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申请人还主张,通过要求其证明受益人只有满足劳工证H.8部分规定的最高教育要求才能符合该职位资格,我们适用了更高的证明标准,要求其资格“排除合理怀疑”地得到证明。此外,申请人称我们在技术工人要求中补充了适用法规未规定的额外资格。申请人再次援引8 C.F.R. § 214.2(h)(4)(iii)(D),并主张记录中提供的评估以及受益人的经验足以证明其拥有该职位所需的美国学士学位同等学历。
申请人还称,我们忽视了劳工证的H.14部分,其主张该部分明确表明经验与教育的组合足以满足该职位要求。具体而言,申请人称受益人在其领域的丰富经验弥补了其满足最低教育要求所欠缺的1.5年学士教育。申请人再次援引我们发布的2007年非先例决定,并主张这表明如果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要求在职位广告中已披露,则可证明教育与经验的组合足以满足该职位的最低教育要求。
申请人未能证明,根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8 C.F.R. § 103.5(a)(3)。例如,申请人称我们仅重复了审理主任决定的措辞,而未充分评估其在支持先前重新开案动议时提交的额外证据。我们不同意,因为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直接讨论了为支持先前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供的额外证据。例如,我们评估了其在动议中提交的该职位广告。
然而,申请人这一主张忽略了我们在此前决定中所作分析的核心部分;即,没有任何内容提醒DOL(劳工部)受益人试图依赖教育与经验的替代组合。正如我们所讨论的,申请人在劳工证H.8部分表明不接受任何教育与经验的替代组合,而该部分是劳工证上指明任何可接受的教育与经验替代组合的适当位置。同样,我们还指出,劳工证并未在J.11部分表明受益人具有“其他”教育与经验替代组合,而是申请人证明其符合H.4主要教育要求,即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同样,申请人还对问题J.19“该外籍人士是否具备H.8中所示的教育与经验替代组合?”标注了“不适用”。因此,正如我们此前所述,尽管申请人在H.14部分声明某种教育与经验组合可以接受,但劳工证表面清楚反映该职位仅接受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只有在确定申请书中所述事实(该申请书包含劳工证)真实且外籍工人符合所寻求福利资格时,才被要求批准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申请。该法第204(b)条,8 U.S.C. § 1154(b)。在此,如同我们此前的决定,我们调查了申请书及所需劳工证的事实,并确定受益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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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寻求福利的资格,因为其不具备所需的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我们不同意这代表我们为技术工人职位增加了额外的监管要求,或如申请人所主张的那样修改了本案的证明标准。4
申请人还再次援引8 C.F.R. § 214.2(h)(4)(iii)(D),并主张记录中提供的评估以及受益人的经验足以证明其具备该职位所需的美国学士学位同等学历。然而,正如先前所述,该法规仅适用于H-1B非移民签证,与技术工人类别无关。该法规并不免除申请人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中规定的具体要求,而正如我们所讨论的,这些要求明确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正如我们已指出的,记录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DOL审计了劳工证并接受了申请人所表达的教育同等性。
在上诉中,申请人再次强调2007年一份非先例AAO决定,该决定结合申请人对该职位的发布和招聘,分析了ETA 750表(外籍人士就业证明申请)的要求。然而,正如我们此前两次指出的,该决定未作为先例公布,因此对USCIS官员未来的裁决不具有约束力。见8 C.F.R. § 103.3(c)。非先例决定将现行法律和政策适用于个别案件的具体事实,并可能因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所考虑的问题以及适用法律和政策而有所区别。此外,同样,与所提交的非先例AAO案件中审查的ETA 750表不同,本案中的ETA 9089表(永久就业证明申请)在H.8部分特别询问雇主是否接受教育与经验的替代组合。如前所述,申请人对该问题回答“否”。
同样,申请人还再次援引一份题为“NSC联络委员会I-140实践提示与更新”的文件,日期为2007年2月,代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与USCIS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会议和电话会议的记录。根据所提交的该文件,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表示,“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招聘文件证明申请人愿意接受未满4年学士学位的美国申请人,则该职位和受益人可根据第三优先技术工人类别进行评估。”然而,未公布的机构决定和法律意见不具有约束力,即使它们发表在私人出版物上或广泛传播。R.L. Inv. Ltd. Partners v. INS, 86 F. Supp. 2d 1014, 1022 (D. Haw. 2000), aff'd, 273 F.3d 874 (9th Cir. 2001)。在此,劳工证的条款是明确的,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而申请人承认受益人不具备该学位。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此前驳回其动议的决定基于该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8 C.F.R. § 103.5(a)(3)。特别是,除上述8 C.F.R. § 214.2(h)(4)(iii)(D)外,申请人未援引任何相关的先例决定、法规、规章、
4 申请人必须通过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满足所寻求福利的每项资格要求。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为确定申请人是否在优势证据标准下履行了其举证责任,我们不仅考虑证据的数量,还考虑证据的质量(包括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Id. at 376; 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79-80 (Comm'r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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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约束力的联邦法院判决、USCIS政策声明或其他适用权威,以证明此前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因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