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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715487 日期:2023年7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18年11月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随后的六项动议。本事项再次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复议动议基于对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的错误适用,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3),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2)。对于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上诉决定的正确性。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仅依赖一份陈述,无其他证据,主张其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武术家的资格。尽管该陈述声称其满足四项证据标准,但并未解释或指出我们2023年2月10日最近一次决定中的任何事实、法律或政策错误。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我们仅在涉及我们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最新决定的范围内考虑新证据。在此,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由于申请人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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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可证明重新开案程序正当性的新事实,我们没有重新开案先前决定的依据。
此外,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是对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的重新争辩。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声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