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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食便利店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动议驳回(2024年7月19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受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受益人境外雇佣是否属于经理或高管性质、受益人是否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境外连续工作一年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受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本次程序仅审查动议是否提出受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未重新全面审理L-1A初次资格;受益人境外连续一年雇佣问题仍处于保留状态,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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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dismissing the appeal, we reserved the issue of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had one continuous year of qualifying employment abroad within the three years preceding the petition's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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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熟食与便利店,希望以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类别临时雇佣受益人担任其经理。原审主任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已在境外连续工作一年,也未证明其境外工作属于经理或高管性质。此前上诉已被驳回,本次程序为重新开放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deli and convenience store,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its manager under the L-1 A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for intracompany transfer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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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abroad for one continuous year within the three years preceding the date of the petition's filing or that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employment was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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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已在境外连续工作一年,也未证明其境外雇佣属于经理或高管性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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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AAO驳回上诉;AAO指出申请人未具体说明主任决定中的缺陷,上诉主张未直接回应主任所讨论的证据缺失,仅重述经理的法定定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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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dismissing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not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pecifically articulate any deficiencies in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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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放动议,并附上境外雇主会计师的一封信,说明受益人的组织角色及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的雇佣期间。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letter from the foreign employer's accountant depicting the Beneficiary's role in the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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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can confirm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worked for [the foreign employer] from August 2020 to Novembe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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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动议提交约一个月后,申请人又提交补充书面论证意见;AAO以该材料未与动议同时提交为由不予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We note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of a supplemental brief approximately one month after the filing of the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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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受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由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举证责任按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境外雇主会计师的信件,主张受益人在境外雇主处担任重要角色、参与员工安置及劳动合同和工作时间等重大决策,以此支持重新开放。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已在境外连续工作一年,也未证明其境外雇佣属于经理或高管性质。

境外雇主会计师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境外雇主处的雇佣期间及其担任重要角色、参与员工安置、劳动合同和工作时间等重大决策。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件仅重述此前已提交的雇佣期间和职责主张,未提供独立证据证实这些主张,不构成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独立证据佐证受益人的职责、下属存在及其如何分担非合格任务、人事权限等先前决定指出的缺失事项。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submitted letter merely restates previously submitted claims regarding the Beneficiary's dates of employment and duties abroad and offers no independent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those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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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提交约一个月后提交的补充书面论证意见及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补充论证及证据,以支持重新开放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重新开放动议须由宣誓书或其他文件证据支持,相关法规不允许在动议同时之外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除非USCIS自行重新开放或复议;因此不予考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与动议同时提交,程序上不被接受。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will not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supplemental brief and evidence, as this documentation was not submitted concunently with the instant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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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该信件只是重复此前已提交的雇佣期间和职责主张,没有提供独立证据加以证实;重申先前陈述的事实不构成“新事实”。因此该材料不具备改变先前结论的潜力,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submitted on motion does not provide new facts to overcome our previou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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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serting previously stated facts does not constitute submission of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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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境外雇佣是否属于经理或高管性质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受益人在境外从事经理或高管工作;需有证据证明其履行管理职责、存在向其汇报的下属、下属如何分担非合格任务,以及其对下属的人事权限。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在境外雇主处担任重要角色,参与员工安置及劳动合同和工作时间等重大决策,属于经理或高管性质。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的境外雇佣属于经理或高管性质。

境外雇主会计师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参与员工安置、劳动合同和工作时间等重大决策,具有管理性质。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件只是重述此前主张,未提供独立证据证明受益人实际履行管理职责、存在下属及其分担非合格任务、或行使人事权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证明管理职责履行、下属存在及人事权限的独立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submitted letter merely restates previously submitted claims regarding the Beneficiary's dates of employment and duties abroad and offers no independent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those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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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先前上诉决定中已指出缺乏证明受益人履行管理职责、存在境外下属及其分担非合格任务、以及行使人事权限的证据;本次动议提交的信件未弥补这些缺失,AAO据此维持先前认定。本次动议程序未重新全面审理该实质问题,仅审查新证据是否足以改变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We furthe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ssertions did not directly address the lack of evidence discussed by the Director in the denial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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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our prior decision, we emphasized the lack of probative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to substantiate the Beneficiary's performance ofmanagerial duties, the existence of his foreign subordinates and how they relieved him from performing non-qualifying tasks, and the lack of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demonstrating that the Beneficiary exercised personnel authority over his subordin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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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境外连续工作一年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已在境外连续工作一年。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本次动议中就该项提出具体新主张;会计师信件提及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的雇佣期间。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项连续一年境外雇佣。

境外雇主会计师的信件

证明目的
提及受益人在境外雇主处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的雇佣期间。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在本次动议决定中对该雇佣期间是否满足连续一年要求作出认定;该项在先前上诉中被保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本次程序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can confirm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worked for [the foreign employer] from August 2020 to Novembe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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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先前驳回上诉时明确保留该项问题,本次动议决定未对该项作出重新认定;本次仅处理动议是否满足重新开放的新事实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In dismissing the appeal, we reserved the issue of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had one continuous year of qualifying employment abroad within the three years preceding the petition's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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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提交时是否同时附有宣誓书或其他文件证据;本案中动议提交约一个月后的补充书面论证意见及证据未被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will not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supplemental brief and evidence, as this documentation was not submitted concunently with the instant mo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会计师信件是否仅重复此前已提交的雇佣期间和职责主张,以及是否附有独立证据证明管理职责、下属存在及人事权限。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submitted letter merely restates previously submitted claims regarding the Beneficiary's dates of employment and duties abroad and offers no independent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those claim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受益人境外连续一年雇佣问题在先前上诉中被保留,本次动议决定未作认定,不应视为已失败或已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In dismissing the appeal, we reserved the issue of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had one continuous year of qualifying employment abroad within the three years preceding the petition's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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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527036 日期:2024年7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熟食和便利店,寻求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规定的L-1A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动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为其经理。L-1A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前的三年内曾在国外连续受雇一年,或受益人的国外雇佣属于管理或行政职务。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驳回申请人的上诉时,我们指出申请人未具体阐明审理主任决定中的任何缺陷。我们进一步认定,申请人的上诉主张未直接回应审理主任在否决决定中讨论的证据缺失问题,例如缺乏具有证明力的支持性文件以证实受益人履行管理职责、外国雇主雇用向其汇报的下属、其下属如何使其免于履行不符合条件的任务,以及其对下属的人事权限(包括雇用或解雇下属的能力,或建议此类行动)。我们进一步指出,申请人仅重复了管理者的法定定义,并认定在缺乏支持性文件以佐证受益人在国外履行管理

原文第 2 页

或行政职责、其将不符合条件的任务下放给下属、或其行使与所称下属相关的人事权限所一致的任务的情况下,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1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外国雇主会计师的信函,描述了受益人在组织中的角色。2 该信函称:

此函确认我们作为[外国雇主]的会计师对其进行管理。我们可以确认[受益人]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为[外国雇主]工作。

作为公司会计师,我们与[受益人]有过多次往来,他在公司内部的员工配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他还参与了公司重大决策,例如员工的工作合同及其工作时间。

动议中提交的信函未提供新的事实以推翻我们先前的认定。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强调缺乏具有证明力的支持性文件以证实受益人履行管理职责、其外国下属的存在以及他们如何使其免于履行不符合条件的任务,并且缺乏支持性文件证明受益人对下属行使了人事权限。在此,提交的信函仅重述了先前提交的关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日期和职责的主张,并未提供独立证据以佐证这些主张。重申先前陈述的事实不构成提交“新的事实”。

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构成我们重新开案的事实依据。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1 在驳回上诉时,我们保留了受益人是否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具有一年连续符合条件国外雇佣的问题。 2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提交动议约一个月后提交了一份补充书面论证意见。重新开案动议必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与有关上诉的法规不同,有关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法规不允许在提交动议的同时之外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除非USCIS自行重新开案或复议某项决定。参见 8 C.F.R. § 103.3(a)(2)(vii);8 C.F.R. § 103.5(a)(5)(v)(ii)。因此,我们将不考虑申请人的补充书面论证意见和证据,因为该文件未与本动议同时提交。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1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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