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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569951 日期:2024年7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人力资源专家,寻求以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第二优先就业类(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EB-2分类的资格,且未证明豁免所需工作邀请(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同样认定其未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鉴于我们对这一决定性门槛问题的处理结果,我们未进一步裁断其是否作为裁量事项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现本事项基于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拟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表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作出决定时案卷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符合这些要求并证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所寻求利益的动议。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有资格获得所寻求利益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在我们先前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基于特殊能力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因为她未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六项证据标准中至少一半的要求。1 具体而言,我们最终认定(与审理主任的认定一致),申请人的文件仅满足学术记录标准,即8 C.F.R. § 204.5(k)(3)(ii)(A),而未满足8 C.F.R. § 204.5(k)(3)(ii)(B)、(C)、(D)、(E)、(F)项下六项监管标准中其余五项。我们提供了完整分析,且由于该
1 尽管申请人也可寻求以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EB-2分类,但其在审理主任面前仅基于特殊能力寻求分类。此外,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其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案卷亦未另行显示其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因此该问题不在我们上诉审查范围内。参见 Matter of Garcia, 28 I&N Dec. 693 n.1 (BIA 2023)(认定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Matter of J-Y-C-, 24 I&N Dec. 260, 261 n.1 (BIA 2007)(指出先前未提出的问题在上诉中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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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故未进一步裁断其是否根据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所确立的三叉框架作为裁量事项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认定行政机关无需处理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
申请人未证明复议具有正当理由。在复议动议中,她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以及一份大学学位文凭和相关成绩单,这些材料她先前未向审理主任或我们在上诉中提交。申请人在动议中首次主张,由于其前任律师的失误,她先前错误地基于特殊能力寻求EB-2分类,现声称其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符合EB-2分类资格。然而,我们在复议动议中不考虑新证据或新的资格主张。8 C.F.R. § 103.5(a)(3)。除上述与高等学位相关的断言和论点外,她未对我们先前在上诉中作出的认定提出异议或主张任何错误,即当时面前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仅基于特殊能力所主张的EB-2分类资格(如其初次申请时、在审理主任的拒绝意向通知(NOID)之后以及在上诉中明确表示的那样)。因此,她未证明我们最新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证明在我们驳回其上诉时根据面前证据我们的决定是错误的。申请人因此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我们将驳回该动议。同上。
申请人亦未证明重新开案具有正当理由。她主张最初仅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寻求EB-2分类系“错误”,且其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符合该分类资格。她进一步声称,最初基于特殊能力而非高等学位专业人士错误分类自己的这一“疏忽”“可归因于前任律师的失误”。但除这一关于律师失误的模糊断言外,她未具体说明所指称的失误或其如何发生。在此,案卷清楚表明,在其提交申请时及在上诉中,她仅基于特殊能力提出EB-2分类资格主张,且在任何时候均未主张其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也未提交其学术记录的相关证明证据(如成绩单和独立学术评估),即使她在审理主任的NOID中被明确告知其学术资历方面的证据缺陷后亦然。因此,申请人关于前任律师失误的一般性断言不能克服申请人先前已放弃其(现为新提出的)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EB-2分类主张这一事实。Matter of Garcia, 28 I&N Dec. at 693 n.1; Matter of J-Y-C-, 24 I&N Dec. at 261 n.1。
申请人仍主张,其首次在动议中向我们提交的巴西“学士学位”副本及所附学校成绩单,加上其声称的五年渐进式学位后工作经验,证明其就EB-2分类而言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8 C.F.R. § 204.5(k)(2); 8 C.F.R. § 204.5(k)(3)(i)(B)。然而,由于她已被明确通知并在审理主任面前获得合理机会提供该证据,且在上诉中有机会补充案卷,我们无需在本动议中首次考虑该证据。参见 8 C.F.R. § 103.2(b)(11)(要求所有被要求的证据一次性同时提交);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拒绝考虑上诉中提交的新证据,因“申请人已被通知所需证据并在否决前获得合理机会为案卷提供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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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们在动议中考虑新的学校文件,它们也未证明申请人如其所称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尽管巴西学位含有“学士”(“Bacharela a”)一词,但两份所附学校成绩单未显示她完成了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教育,后者通常要求四年大学水平教育。参见 Matter of Shah, 17 I&N Dec. 244 (Reg'l Comm'r 1977)。两份成绩单合计显示五个学期的课程学习,仅证明2003年至2005年两年半至三年的大学教育。第一份成绩单为2003年和2004年“旅游应用管理”项目,其“文凭颁发”和“毕业”栏均列“[空白]”。第二份成绩单表明同一项目为“学士学位”,仅列有2005年第一学期的课程记录,注明申请人为转学生,并称其文凭于2011年颁发;而她在动议中提交的文凭显示其于2022年11月授予,即在其提交申请六个月之后。2 全球教育电子数据库(EDGE)——我们将其视为关于外国资历等效性的可靠来源——亦表明,其2022年文凭上所载巴西“学士学位”(“Titulo de Bacharel”或“学士称号”)可能代表达到相当于美国“3至5年”大学学习的教育水平。3 由于成绩单仅显示三年教育,即使2022年文凭系在其提交申请之前授予,它们也未证明她如其所称拥有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因此,申请人的动议不能克服我们驳回其上诉所依据的理由,也不能另行证明重新开案具有正当理由,因为新证据未能证明其另行主张的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
据此,申请人未证明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先前的决定具有正当理由。8 C.F.R. § 103.5(a)(2), (3)。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2 案卷中不包含2011年的文凭,且其简历称她于2006年获得“学士学位”。案卷中亦无任何证据表明她事实上于2006年取得了大学学位。 3 见 https://www.aacrao.org/edge/country/credentials/brazi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7月19日)。EDGE是由美国大学注册与招生官员协会(AACRAO)创建的、用于评估外国教育资历的网络资源。AACRAO是由代表位于40多个国家的学术机构的高等教育招生与注册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