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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维修技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3年7月20日)

类别 NIW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特殊能力六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满足(重点为十年全职经验标准)、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特殊能力六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满足(重点为十年全职经验标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结果;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未满足特殊能力六项标准中至少三项,因而未建立EB-2特殊能力类别资格;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被明确保留未审。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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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second-preference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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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飞机维修技师身份自我申请EB-2特殊能力类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德州服务中心拒绝后其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ircraft maintenance technician,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in the sciences, arts or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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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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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自我申请EB-2特殊能力类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随附四封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等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Initially, in support of the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four letters from current or former emplo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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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针对德州服务中心的补件要求,申请人提交一封2022年10月英文新雇佣核实信,称其自2006年10月6日起在委内瑞拉公司全职不间断工作;并称2017年在美国开设公司,提交2017年美国公司注册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new 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 written in English, dated Octobe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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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类别,且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因而拒绝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qualify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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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就德州服务中心决定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AAO进行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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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特殊能力六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满足(重点为十年全职经验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A)条及8 C.F.R. § 204.5(k)(2)、(k)(3)(ii)规定特殊能力定义及六项标准,至少满足三项;8 C.F.R. § 204.5(k)(3)(ii)(B)要求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证明申请人在所寻求职业中至少有十年全职经验。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飞机维修技师满足特殊能力标准,包括依据雇主信函证明十年全职经验。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满足8 C.F.R. § 204.5(k)(3)(ii)(A)-(C)三项标准,认定不满足(E)-(F),未评论(D),并作出Kazarian最终实质审查后认为未达到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

2020年3月英文雇主信函(工程经理致FAA Administrator)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自2016年1月18日起在委内瑞拉公司全职担任飞机维修技师,职责与所寻求职业一致。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仅证明约四年一个月全职经验,不足以满足十年要求;且与申请人2019年11月已入境美国的事实矛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信函称工作至‘present’(2020年3月),但申请人自述2019年11月已离开委内瑞拉入境美国;信函所列职责需在委内瑞拉现场接触飞机和设备。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asserts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approximately four years and one month of foll-time experience in the occupation for which he see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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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reconcile how the Petitioner could have accrued full-time experience working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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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及1997年1月等非英文雇主信函及英文翻译(技术助理实习、培训师、NDT检查员)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相关职业中的其他工作经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信函未说明相关经历是否为全职,也未描述职责以判断是否属于所寻求职业;其中一封未注明离职时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全职性质说明及职责描述,无法与飞机维修技师职业对应。
核对原文依据
none of the letters indicate whether the Petitioner's experience as a technical assis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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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e of the letters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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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英文新雇佣核实信(公司联合创始人兼董事出具)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为联合创始人兼总经理自2006年10月6日起在委内瑞拉公司全职不间断工作,截至2020年11月申请提交日约14年全职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与申请人2019年11月已入境美国的事实矛盾,且信函所列职责需在委内瑞拉现场履行;同时质疑其如何自2016年1月起同时为两家公司全职工作。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实际居住美国与信函所称在委内瑞拉全职不间断工作无法协调;两家公司同时全职工作的主张亦未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asserts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approximately 14 years of full-time experience in the position for which he seeks as a self-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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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stated physical pres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casts doubt on the letters that purport he performed duties on a full-time basis for two companies located in Venezu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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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公司注册文件及申请人关于开设美国公司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说明申请人2017年在美国开设公司,作为委内瑞拉公司的商业办公室。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作为背景事实记载,但未据此认定满足任何特殊能力标准;该事实与在委内瑞拉全职工作的信函主张形成矛盾背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材料本身缺失,但未解决与委内瑞拉全职工作信函的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for the U.S. company dated 2017, bearing an address in Flor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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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撤回原审关于(B)项满足的结论,并进一步撤回原审关于至少满足三项标准的结论。因申请人未主张且记录不支持(D)-(F)项,AAO认定其未满足所需标准数量,故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AAO同时表示即使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记录也不支持其达到领域内极少数顶尖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 that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k)(3)(i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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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record satisfies at least three ofthe exceptional abilit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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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B)(i)条允许在符合国家利益时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为三要素框架。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认定申请人不符合EB-2特殊能力基础资格,明确保留对Dhanasar三要素的意见,未作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any of the criteria set forth in Matter of 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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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雇主信函所载工作起止时间与申请人I-140表格所填最后入境美国日期(2019年11月)是否一致,以及信函职责是否要求实际在委内瑞拉现场履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n addr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he further stated that the date of his last arrival in the United States was in November 2019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2022年10月信函所称自2006年起全职不间断工作与2016年起另一公司全职工作主张之间是否存在时间重叠,以及申请人是否对此作出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reconcile how the Petitioner could have performed aircraft maintenance tasks for both th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AAO仅审查特殊能力标准数量是否满足,未对Dhanasar三要素作实质认定;该保留不表示国家利益豁免已获批准或已被否决。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any of the criteria set forth in Matter of 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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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7437379 日期:WLY 20, 2023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飞机维修技师,寻求被归类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被归类为具有特殊能力人士的资格。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条。为根据该法第203(b)(2)(A)条确定资格之目的,“特殊能力”被定义为“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知识程度”。8 C.F.R. § 204.5(k)(2)。法规进一步规定了六项标准,个人须至少满足其中三项以确立特殊能力:

原文第 2 页

(A) 官方学术记录,显示该[非公民]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B) 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形式的证据,显示该[非公民]在其被寻求的職業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C) 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D) 证据显示该[非公民]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

(E)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或

(F)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及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8 C.F.R. § 204.5(k)(3)(ii)。

在根据该法第203(b)(2)(A)条确定个人是否具有特殊能力时,拥有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或从事特定专业或职业的执照或认证,本身不得被视为此类特殊能力的充分证据。该法第203(b)(2)(C)条。

8 C.F.R. § 204.5(k)(3)(iii)的法规规定:“如果上述标准不易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受益人的资格。”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清点文件,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加以考虑);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这一两步分析与本办公室的裁定一致,即“真相不应仅由证据的数量决定,而应由其质量决定”,以及本办公室审查“每一件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还是在证据整体的背景下,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很可能为真”的原则。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原文第 3 页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满足8 C.F.R. § 204.5(k)(3)(ii)六项特殊能力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更具体地说,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满足8 C.F.R. § 204.5(k)(3)(ii)(A)-(C)的标准。审理主任具体认定记录不满足8 C.F.R. § 204.5(k)(3)(ii)(E)-(F)的标准,但未对8 C.F.R. § 204.5(k)(3)(ii)(D)的标准发表评论。审理主任随后对记录进行了 Kazarian 最终实质审查,认定其未能确立申请人具有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知识程度。

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撤回审理主任关于记录满足8 C.F.R. § 204.5(k)(3)(ii)(B)标准的结论。此外,本办公室撤回审理主任关于记录满足8 C.F.R. § 204.5(k)(3)(ii)六项特殊能力标准中至少三项的结论。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且记录也不支持该结论——即除8 C.F.R. § 204.5(k)(3)(ii)(A)-(B)的标准外,申请人还满足8 C.F.R. § 204.5(k)(3)(ii)(D)-(F)的标准。由于申请人必须首先满足8 C.F.R. § 204.5(k)(3)(ii)六项特殊能力标准中的至少三项,而在本案中,申请人未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本办公室无需处理记录是否确立申请人具有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知识程度的问题。

8 C.F.R. § 204.5(k)(3)(ii)(B)的标准要求“[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形式的证据,显示该[非公民]在其被寻求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在本案中,如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自我申请人所寻求的职业是飞机维修技师。最初,为支持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人提交了四封来自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然而,只有一封信函具体说明申请人在其受雇期间是否具有全职经验,如8 C.F.R. § 204.5(k)(3)(ii)(B)标准所要求。具体而言,记录中包含一封一页的英文信函,日期为2020年3月,由[已隐去]的工程经理写给“FAA Administrator”。该信函声称申请人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今在位于委内瑞拉的[已隐去]担任飞机维修技师,“在我们的监督下全职[原文如此]”。除职位名称外,该信函描述了申请人履行的职责,这些职责与其作为自我申请人所寻求的职业一致。因此,该信函声称申请人在其寻求的职业中拥有约四年零一个月的全职经验。

同样为支持表格 I-140,申请人提交了来自[已隐去]和[已隐去]的一页信函,每封均以英语以外的语言书写,并附有英文翻译。记录中翻译的来自[已隐去]的信函称,申请人在1997年1月24日至1997年3月25日的实习期间,“在公司不同的车间和部门担任技术助理工作”。其次,记录中翻译的来自[已隐去]的日期为1996年12月的信函称,申请人“自1996年1月9日起至今……担任培训师职位”。本办公室注意到,来自[已隐去]的信函未具体说明申请人在[已隐去]的雇佣关系何时(如有)终止。反过来,来自[已隐去]的未注明日期的信函称,申请人“自2003年5月2日起……作为NDT检验员提供服务”。然而,这些信函均未表明申请人作为技术助理、

原文第 4 页

培训师或NDT检验员的经验是否分别为全职,如8 C.F.R. § 204.5(k)(3)(ii)(B)标准所要求。此外,记录中翻译的来自[已隐去]的信函均未描述申请人履行(过)的职责,以确立其经验是否属于其作为自我申请人所寻求的职业,如8 C.F.R. § 204.5(k)(3)(ii)(B)标准所要求。

针对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新的英文雇佣核实信,日期为2022年10月,由I I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出具。该信函声称,申请人作为联合创始人和总经理,曾在位于委内瑞拉的l I工作,“全职且不间断地……自公司于2006年10月6日成立以来,直至目前。”除职位名称外,该信函还描述了申请人所履行的职责,这些职责与其作为自我申请人所寻求的 occupation 一致。因此,该信函声称,截至2020年11月的申请提交日期,申请人在其作为自我申请人所寻求的职位上拥有约14年的全职经验。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回应RFE时还声称:“2017年,为了将我的工作扩展到美国,我开设了自己的美国[公司],致力于作为我委内瑞拉[公司]的商业办事处,并~-------~为美国的几家航空公司和FAA维修站提供服务。”相关地,申请人提交了该美国公司2017年的公司章程,地址位于佛罗里达州。

记录中包含与相关雇佣信函不一致的信息,削弱了其真实性。在I-140表格上,申请人提供了美国的地址,并进一步声明其最后一次抵达美国的日期为2019年11月,早于上文讨论的来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信函日期。记录未解释申请人如何能够在2019年离开委内瑞拉并进入美国的情况下,为~------------------------'(两者均位于委内瑞拉)累积全职工作经验,“直至目前”和“直至目前时间”,即分别为2020年3月和2022年10月。具体而言,这些信函列出的职责要求实际在场,并声称申请人已履行这些职责。来自~------------~的信函声称,申请人“一直在履行许多维护职能,包括但不限于……拆卸和安装[众多飞机部件]”,“[维护]和补充液压和油系统”,以及其他需要与飞机进行物理接触的职责。同样,来自I I的信函声称,申请人“全职且不间断地”履行的职责包括执行“对飞机结构、发动机和部件的无损检测”,确保“精密设备和工具在使用时经过校准[并]维护所有设备和工具使其始终可维修”,保持“设施清洁有序以防止事故和外部物体损坏”,妥善“处理所有受检零件和部件,确保其在停留期间的保存”,以及其他需要与位于委内瑞拉的飞机、设备和设施进行物理接触的职责。

申请人所声称的在美国的实际存在,使那些声称其在位于委内瑞拉的两家公司全职履行需要与当地飞机、设备和设施进行物理接触的职责的信函受到质疑。此外,我们注意到,记录未解释申请人如何能够同时为以下两者履行飞机维护任务:

原文第 5 页

其联合创办的公司和另一家公司,自2016年1月起同时全职工作,这进一步对信函主张的整体真实性构成质疑。对申请人证据的任何方面产生的质疑,都可能削弱支持签证申请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

由于申请人在美国的实际存在削弱了那些声称其在委内瑞拉工作的同时累积全职经验的信函的真实性,这些信函的证明价值极小,不足以确立其在作为自我申请人所寻求的职位上拥有至少10年的全职经验,这是8 C.F.R. § 204.5(k)(3)(ii)(B)标准所要求的。See id.

鉴于上述情况,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在其作为自我申请人所寻求的职位上拥有至少10年的全职经验,这是8 C.F.R. § 204.5(k)(3)(ii)(B)标准所要求的。因此,我们撤回审理主任关于记录满足8 C.F.R. § 204.5(k)(3)(ii)(B)标准的结论,并且,由于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且记录不支持该结论——记录满足除8 C.F.R. § 204.5(k)(3)(ii)(A)和(C)之外的其他标准,我们进一步撤回审理主任关于记录满足8 C.F.R. § 204.5(k)(3)(ii)中六项特殊能力标准中至少三项的结论。

综上所述,申请人未能确立记录满足至少三项特殊能力标准;因此,我们无需确定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领域最顶尖的小百分比人群。See section 203(b)(2)(A) of the Act; see also 8 C.F.R. § 204.5(k)(2); Kazarian, 596 F.3d 1115。然而,我们注意到,如果我们对记录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该记录将不支持申请人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其属于其领域最顶尖的小百分比人群的结论。此外,由于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特殊能力标准,因此未能确立其有资格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获得第二优先分类。See section 203(b)(2)(A) of the Act。我们保留关于申请人是否满足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中规定的任何标准的意见。See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必决定的问题作出认定”);see also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 otherwise 不合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有资格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获得第二优先分类;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7-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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