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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机构高管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6年7月20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上诉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先前上诉中的最终实质审查结论是否应重新认定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上诉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上诉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未重新进行初次资格全面审理,也未批准杰出能力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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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ssue before us on motion i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demonstrated our decision to dismiss her appeal was based on a mis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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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新闻机构高管,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本次程序为针对AAO先前驳回上诉决定提出的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xecutive for a news organization,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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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ion on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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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USCIS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一次性成就,也未证明至少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either a one-time achievement or that she met at least three ofthe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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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后续上诉;在该决定中,AAO同意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vi)和(viii),并认定其满足(iv)评审标准,随后进行最终实质审查,结论为整体证据未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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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agreed with USCIS' determination that she satisfied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vi) and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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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proceeded to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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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复议动议

    申请人提出复议动议,主张2026年1月内布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在Mukherji v. Miller案中的裁决使最终实质审查和两步分析失去法律效力,并请求据此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She argues that in January 2026,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Nebraska issued a decision inMukherji v. Mi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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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复议动议决定

    AAO驳回复议动议,认定先前上诉决定未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且依决定时记录并无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consid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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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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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上诉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决定时记录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复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Mukherji v. Miller案构成重大介入司法先例,使最终实质审查和两步分析失去法律效力,应据此重新适用法律标准并批准申请。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USCIS对本次复议动议的直接意见;AAO在先前上诉决定中维持了最终实质审查结论。

Mukherji v. Miller案决定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存在介入司法先例,否定最终实质审查和两步分析的法律效力,并请求据此批准申请。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可考虑地区法院决定的理由,但认定地区法院判决无约束力,未公开意见不构成有约束力先例,故不改变本案适用的两步审查框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决定并非具有约束力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例;申请人未指出先前决定在作出时对记录证据或适用规则的具体误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a copy of the decision and asks us to consider this ru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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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published opinions are not considered binding prece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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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不像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例那样具有约束力,未公开意见也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先例。AAO因此认定其先前依Kazarian两步框架所作分析并无错误,且本案不受Mukherji v. Miller裁决约束。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we are not bound to follow a decision of a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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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onclude our appellate decision was not erroneous in its analysis ofthe instant visa petition under the current two-step review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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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at the time of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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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上诉中的最终实质审查结论是否应重新认定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杰出能力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并显示申请人属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8 C.F.R. § 204.5(h)(2);两步审查见Kazarian v. USCIS。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按地区法院解释的法律标准重新评价并批准申请。

原审意见

AAO先前上诉决定认定申请人满足三项初步标准,但整体证据未达到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最顶端小比例人群的门槛。

先前上诉记录中的证据组:I [隐去] 参与、关于他人而非申请人的新华社文章、在O的职位、担任I [隐去] 评审、在《Journal of News Research》的学术文章、以及一名会计学助理教授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支持申请人具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顶端。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先前上诉决定中已逐项考虑这些材料,并承认申请人对中国相关成功与增长有贡献且获得内部赞誉;本次复议未重新评价这些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整体证据未达到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最顶端小比例人群的门槛;本次复议未提出先前决定时记录中的具体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Our appellate decision acknowledged the Petitioner's 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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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the record shows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contribu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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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本次复议决定仅审查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并未重新进行初次资格全面审理或重新权衡各项证据。AAO重申先前已认可部分标准,但最终实质审查结论未因地区法院裁决而改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ssue before us on motion i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demonstrated our decision to dismiss her appeal was based on a mis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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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otality of her evidence did not reach the threshold of establishing,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she has achieved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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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Mukherji v. Miller决定副本及AAO对其约束力的处理,注意地区法院判决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例的效力边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a copy of the decision and asks us to consider this rul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e are not bound to follow a decision of a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先前上诉决定中已认可的三项初步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整体证据,本次复议未重新逐项评价这些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d with USCIS' determination that she satisfied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vi) and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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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totality of her evidence did not reach the thresh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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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43626712 日期:WLY 20, 2026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家新闻机构的高管,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其拥有一次性成就,或证明其满足该移民类别的十项初始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我们驳回了其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A. 杰出能力类别

根据本法第203(b)(1)(A)条,个人有资格获得杰出能力移民类别,如果: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对该国带来实质性利益。“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

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提供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的“初始”证据,或证明其满足8 C.F.R.第204.5(h)(3)(i)-(x)条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

原文第 2 页

§ 204.5(h)(3)(i)-(x)(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当申请人证明其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其属于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1 (5th Cir. 2022)(认定USCIS对杰出能力的两步分析“与适用法规和条例一致”)。1

B. 动议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二、分析

本动议中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在我们作出该决定时是错误的。尽管申请人陈述了复议的理由,但记录并未证明我们的上诉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基于下文讨论的理由,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A. AAO的决定

在我们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我们同意USCIS的认定,即她通过提交证据表明其撰写了一篇学术文章及其在中国[已隐去]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满足了8 C.F.R. § 204.5(h)(3)(vi)和(viii)的标准。此外,与USCIS的结论相反,我们认定申请人通过提供证据表明其担任[已隐去]的审稿人而满足了8 C.F.R. § 204.5(h)(3)(iv)的评审标准,从而满足了第三项标准。因此,我们进入了最终实质审查,在其中我们得出结论,证据的整体情况并未显示申请人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证明其属于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见本法第203(b)(1)(A)(i)条和8 C.F.R. § 204.5(h)(2)。

1 USCIS应使用两步分析来评估随申请提交的证据,以证明有资格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一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为确立资格,申请必须证明该个人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成就已在其专业领域内获得认可,表明该个人是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同上。

原文第 3 页

我们的上诉决定认可了申请人参与[已隐去]、并非关于她的新华社文章、她在[已隐去]的职位、她担任[已隐去]审稿人的服务、她在《新闻研究杂志》上的学术文章,以及她提交的来自[已隐去]会计学助理教授的推荐信。我们得出结论,尽管记录显示申请人已为[已隐去]在中国的成功和成长做出了贡献,并因此获得了来自[已隐去]的赞誉,但其证据的整体情况未达到以优势证据证明其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属于其领域最顶端一小部分人的门槛。见本法第203(b)(1)(A)(i)条和8 C.F.R. § 204.5(h)(2)。

B. 复议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基于其所称的“一项重大的介入性司法先例”对上诉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该先例“使‘最终实质审查’和‘两步分析’的法律效力归于无效”。她主张,2026年1月,美国内布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在Mukherji v. Miller, No. 4:24-CV-3170 (D. Neb. Jan. 28, 2026)一案中作出判决,认定USCIS的两步最终实质审查框架因未经通知和评论规则制定而非法通过,属无效,并命令USCIS批准该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提供了该判决的副本,并请求我们在评估其申请时考虑该裁定,适用法院所解释的法律标准,并批准其申请。

在此,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例法的先例效力不同,我们不受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约束。见 Matter of K-S-, 20 I&N Dec. 715 (BIA 1993)。此外,尽管当法院的推理适当提交给我们时我们可以予以考虑,但未公布的判决不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先例。见 Suchite-Salguero v. Att'y Gen. United States, 147 F.4th 355, 359-60 (3d Cir. 2025)(“[W]e have cautioned over and over again that non-precedential opinions carry little to no weight for future cases.”);Wang v. Holder, 569 F.3d 531, 538 n.5 (5th Cir. 2009);参 Matter of K-S-, 20 I&N Dec. 715, 719 (BIA 1993)(考虑地区法院判决的推理)。因此,我们得出结论,我们的上诉决定在根据Kazarian所规定的现行两步审查框架分析本签证申请时并无错误,且在本案中我们不受Mukherji v. Miller裁定的约束。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at 1115。另见 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5 (Assoc. Comm'r 1994)(认定在大联盟级别的表现可能经常有助于确立运动员满足8 C.F.R. § 204.5(h)(3)所列的多项标准;然而,外籍人士的杰出能力必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来证明)。

申请人寻求的是一种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那些正朝着顶端发展的人士。同上,第954-55页(认定即使大联盟级别的运动员也不自动满足被归类为“杰出能力”个人的法定标准);Amin v. Mayorkas, 24 F.4th at 394(指出杰出能力是此种精英级别的成就);Lapteva v. Schuurmans, No. 8:24CV83, 2025 WL 815087, at *1 (D. Neb. Mar. 10, 2025)(指出EB-1签证旨在仅提供给极少数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

基于上述讨论,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在先前驳回其上诉的决定中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也未证明我们的决定

原文第 4 页

根据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认定是错误的。见 8 C.F.R. § 103.5(a)(3)。因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III. 结论

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我方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亦未能证明该决定在作出之时即为错误。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本属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 I-862 表格(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 240 条被启动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7-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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