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儿科牙医,寻求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但未认定豁免工作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程序经过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作出拒绝决定后,申请人提出上诉,案件进入AAO。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本次范围是上诉审查主任的拒绝决定;AAO未对NIW三项要件作实体终局判断,而是撤销主任决定并发回重审。
争议标准
适用Matter of Dhanasar的三项要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有能力推进拟议事业;综合权衡后豁免工作邀请和劳工证有利于美国。AAO指出,主任对第一项要件的分析出现领域错位,将儿科牙科写成物理学/天体物理学,因而未真正审查儿科牙科拟议事业的第一项要件。
提交的证据
原文仅概括提及申请人提交了足以证明“天体物理学”领域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的证据,但该表述与本案儿科牙科拟议事业不符;原文未逐项列明证据文件种类,也未说明第二、第三项要件所依据的具体证据或缺失、矛盾。
AAO 认定
AAO认定主任未在决定中处理儿科牙科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记录尚不适合上诉审查;因此撤销主任决定并发回,要求主任就儿科牙科拟议事业的第一项Dhanasar要件作出认定。AAO未认定第二项或第三项要件满足或不满足,也未批准NIW。
裁决结果
撤销主任决定,发回重审,要求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国家利益豁免;主任需重新审查第一项要件,后续要件及最终裁量未由AAO终局处理。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下的国家利益豁免上诉程序问题;不构成对其他NIW申请成功率的规则,也不涉及EB-1A、L-1或EB-5标准。高等学位分类本身已被主任认定符合,AAO本次未重新讨论。
阅读提示
需核对:主任拒绝决定中关于第一项Dhanasar要件的原文表述及“天体物理学”错位;申请人就儿科牙科拟议事业提交的证据材料;发回后主任对第一项要件的新认定;第二、第三项要件在本次AAO决定中未讨论。
逐项证据与认定
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
证据: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AAO未推翻该认定。
认定理由:主任已认定该分类资格,AAO本次上诉审查未重新讨论该要素,故按主任认定保留。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
Dhanasar第一项: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证据:主任决定仅称“天体物理学”领域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未审查儿科牙科拟议事业;AAO指出领域错位。
认定理由:AAO认定主任未处理儿科牙科拟议事业的第一项要件,记录不适合上诉审查,故撤销并发回,要求主任重新认定;AAO未对第一项要件作终局判断。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1 段、第 2 页第 2 段
Dhanasar第二项:申请人有能力推进拟议事业
证据: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儿科牙科拟议事业满足第二项要件;AAO未对该实体认定作终局审查。
认定理由:主任曾以第二项要件不满足为由拒绝,但AAO因第一项要件未审查而发回重审,未对第二项要件作出AAO自身的满足或不满足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1 段
Dhanasar第三项:综合权衡豁免工作邀请和劳工证有利于美国
证据: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满足第三项要件;AAO未对该实体认定作终局审查。
认定理由:主任曾以第三项要件不满足为由拒绝,但AAO因第一项要件未审查而发回重审,未对第三项要件作出AAO自身的满足或不满足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1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1025163 日期:2022年7月2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级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儿童牙科医生,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类别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针对附属于该 EB-2 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的资格,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本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作出新的决定。
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指出,在申请人已确立 EB-2 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作为裁量事项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1) 该非公民拟从事的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2) 该非公民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3)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1 同上,第 888-91 页。在本办公室审理的事项中,审理主任对 Dhanasar 第一项条件的分析范围如下:“您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物理学领域天体物理学家 [原文如此] 的工作具有实质价值,且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然而,审理主任随后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儿童牙科领域的拟从事事业满足 Dhanasar 第二项或第三项条件。
如上所述,拟从事的事业属于儿童牙科领域,而非物理学领域,或更具体地说,天体物理学领域。由于审理主任在决定中未处理
1 关于这三项条件的详细阐述,见 Dhanasar, 26 I&N Dec. 第 888-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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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牙科领域的拟从事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记录尚不适合上诉审查。见 Dhanasar, 26 I&N Dec. 第 888-91 页。因此,我们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处理儿童牙科领域的拟从事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同上。
命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