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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安全与车队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发回重审(2026年7月21日)

类别 L-1B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原审决定说理是否充分(程序性说理缺陷)、受益人是否拥有特殊知识、海外岗位是否涉及特殊知识、在美岗位是否以特殊知识身份任职、受益人是否满足申请前三年内至少一年连续全职海外受雇(含实际在境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原审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USCIS按本决定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不构成对L-1B资格的批准;AAO明确证据最终仍可能不足以证明资格。发回后USCIS应重新评估此前提交的关于受益人特殊知识的证据,考量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出的主张与证据,并就一年连续全职海外受雇的潜在不合格事由给予申请人反驳和补充证据的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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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the evidence may ultimately be in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e Beneficiary's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classification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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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为大型配送中心和仓库组装、安装自动化仓储系统的公司,为受益人申请L-1B特殊知识工作者非移民身份,拟在美担任健康、安全与环境(HSE)及车队经理。原审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其海外受雇岗位涉及特殊知识、其在美岗位也将以特殊知识身份任职。

核对原文依据
It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its health and safety (HSE) and fleet manager under the L-lB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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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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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1日提交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B特殊知识工作者)。

    核对原文依据
    It filed the Form 1-129, 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 on November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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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USCIS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其海外受雇岗位涉及特殊知识、其在美岗位将以特殊知识身份任职。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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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主张原审决定依赖概括性结论、未整体考量证据;书面论证意见中列举了原审未处理的若干主张与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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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users' decision is flawed as it relies primarily on generalized conclu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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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AAO经重新审查,撤回原审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按本决定分析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withdraw the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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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原审决定说理是否充分(程序性说理缺陷)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官员书面决定必须充分说明拒绝理由,使当事人有公平机会质疑决定,并使AAO能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8 C.F.R. § 103.2(a)(1)(i)、(iii);参照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决定主要依赖概括性结论,未整体考量所提交证据,未对多项主张和证据作出充分认定。

原审意见

原审仅以受益人完成短期培训(课程结业证书)为据,认定其现任及拟任岗位所需知识可轻易获得和转移,并据此作出结论性认定。

课程结业证书(短期培训完成证明)

证明目的
原审用以说明受益人所获知识可通过短期培训获得、易于转移。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原审仅以此有限审查为基础作出结论,未审查申请人所称分阶段、多年内部专业化培养过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考量申请人主张的多年、分阶段内部专业化培养证据,仅依赖短期培训证书。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indicates that users only considered the Beneficiary's completion of short-term training (as evidenced by course completion certific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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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列举的原审未处理主张与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原审未基于对记录的有理性考量作出充分认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申请人列举了原审未处理的多项主张与证据,并据此认定原审说理不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对这些主张和证据作出回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ites several other examples of claims and evidence that were not addressed in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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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决定未充分处理申请人的主张与支持证据,而是依赖记录中的孤立部分和模板化语言作出结论性认定。AAO指出,原审只审查了短期培训结业证书,未审查申请人所称分阶段、多年内部专业化培养的特殊知识形成过程。因此原审决定不符合充分说理要求,AAO撤回决定并发回重新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that the decision does not adequately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claims and supporting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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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officer's written decision must folly explain the reasons for denial so that the affected party has a fair opportunity to contest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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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s' decision did not meet thes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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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拥有特殊知识、海外岗位是否涉及特殊知识、在美岗位是否以特殊知识身份任职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B要求受益人具备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对公司流程与程序“高级”水平的知识;《移民与国籍法》第214(c)(2)(B)条;8 C.F.R. § 214.2(l)(1)(ii)(D)。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通过公司内“结构化、多年内部专业化”分阶段培养形成特殊知识,原审未整体考量该过程。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海外岗位涉及特殊知识、在美岗位将以特殊知识身份任职。

受益人分阶段、多年内部专业化培养的相关证据(申请人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通过结构化、多年内部专业化形成特殊知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原审未审查该主张,仅审查短期培训证书;发回后应由USCIS重新评估。AAO未对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特殊知识作出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审查该多年分阶段培养过程;AAO未指出该证据本身的具体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developed his specialized knowledge through "structured, multi-year internal specialization" within th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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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培训课程结业证书

证明目的
原审用以说明所需知识可轻易获得和转移。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原审仅以此有限审查作出结论,不足以支撑其概括性认定;未认定该材料本身能否证明或否定特殊知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仅凭短期培训证书无法回应多年分阶段培养的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on this limited review, concluded that the knowledge required for his current and offered positions could be readily gained and easily transfer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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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虽认定原审说理不足,但明确表示证据最终仍可能不足以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符合所申请类别的资格。因此AAO未就特殊知识实质要件作出肯定或否定认定,而是发回要求USCIS重新评估此前提交的关于特殊知识的证据,并考量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出的主张与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evidence may ultimately be in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e Beneficiary's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classification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we will withdraw the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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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users should re-evaluate the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relating to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specialized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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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满足申请前三年内至少一年连续全职海外受雇(含实际在境外)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L-1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证明受益人已在合格组织连续全职海外受雇至少一年;8 C.F.R. § 214.2(l)(3)(iii)。在美合法身份期间及短期商务或旅游赴美不中断该连续一年,但不得计入该要求;8 C.F.R. § 214.2(l)(3)(ii)(A)。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即满足该一年海外受雇要求;8 C.F.R. § 103.2(b)(1);2 USCIS Policy Manual L.6(G)。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称其海外关联公司于2022年1月1日聘用受益人。

原审意见

原审未处理该潜在不合格事由。

受益人护照部分复印件(含B-1签证及入境记录)

证明目的
显示受益人赴美情况。
AAO 如何评价
AAO据此指出2022年6月1日国务院签发B-1“商业/工业工作者”签证,受益人于2022年6月17日和2023年1月4日以B-1身份入境美国。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在美停留时间不能计入一年连续全职海外受雇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partial copy of the Beneficiary's passport showing that on June 1, 2022, 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issued him a B-1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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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在美项目相关的发票及文件

证明目的
显示受益人在美参与项目的情况。
AAO 如何评价
AAO据此指出受益人似在2024年和2025年部分时间实际身处美国。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在美实际停留不能计入境外全职受雇时间。
核对原文依据
Other evidence in the record, including invoices and documentation related to the Petitioner's U.S. projects, suggests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also physically pres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for parts of 2024 and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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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记录(入境记录)

证明目的
显示受益人在相关三年期间的入境次数与在美停留天数。
AAO 如何评价
AAO据此指出2022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1日间受益人十次以B-1身份入境,累计超过800天在美实际停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在美停留时间不能计入一年连续全职海外受雇要求,故似乎无法满足该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Government records indicate that between November 21, 2022, and November 21, 2025, the Beneficiary was admit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in B-1 status ten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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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存在原审未处理的潜在不合格事由:申请于2025年11月21日提交,受益人须证明2022年11月21日之后有至少一年连续全职海外受雇。记录显示受益人在该期间以B-1身份十次入境美国、累计超过800天在美实际停留,另有2024年和2025年在美实际停留的证据,因此似乎无法满足境外实际停留要求。AAO未作最终认定,要求发回后USCIS给予申请人机会反驳该潜在不利信息并提交补充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must show that the Beneficiary had at least one continuous year of full-time employment abroad with its foreign affiliate after November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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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was admit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in B-1 status ten times and accumulated over 800 days of physical presence during these tr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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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USCIS should offer the Petitioner an opportunity to rebut this potentially derogatory information and present additional evidence before issuing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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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受益人护照及入境记录,确认2022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1日期间在美实际停留天数,并区分在美合法身份期间与短期商务/旅游赴美,二者均不得计入一年连续全职海外受雇。
    核对原文依据
    accumulated over 800 days of physical presence during these tr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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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主张的“结构化、多年内部专业化”分阶段培养材料与短期培训结业证书之间的关系,判断原审是否仅依据后者作出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developed his specialized knowledge through "structured, multi-year internal specialization" within th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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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为上诉阶段发回重审,AAO未对特殊知识实质要件作出认定;发回后USCIS的新决定才涉及实质资格判断。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withdraw the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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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534583 日期:WL. 21, 2026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B 专业知识工人)

申请人组装并安装用于大型配送中心和仓库的自动化存储系统。其寻求根据 L-1B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健康与安全(HSE)及车队经理。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B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员工调往美国临时工作。

USCIS 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其曾在国外以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受雇、以及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此事现根据 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为确立 L-1B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在国外以“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雇用受益人。1 该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向

1 如果受益人拥有:(1) 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 (2) 对公司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则被视为拥有专业知识。该法第 214(c)(2)(B) 条,8 U.S.C. § 1184(c)(2)(B)。专业知识也被定义为个人所拥有的关于申请组织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知识,或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或专长。8 C.F.R. § 214.2(l)(1)(ii)(D)。

原文第 2 页

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以专业知识身份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的先前教育、培训和就业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iv)。

如前所述,USCIS 认定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以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其曾在国外以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受雇、以及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 USCIS 的决定存在缺陷,因为其主要依赖概括性结论,并表明未能考虑所提供证据的整体。本办公室同意该决定未充分处理申请人的主张和支持性证据,而是作出依赖记录中孤立部分和套话的结论性认定。例如,申请人主张受益人通过公司内部“结构化的、多年期的内部专业化”发展了其专业知识,该专业化发生在多个明确阶段。然而,该决定表明 USCIS 仅考虑了受益人完成短期培训的情况(以课程结业证书为证),并基于这一有限审查得出结论,认为其当前和拟任职位所需的知识可以轻易获得并容易转移。在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列举了决定中未处理的若干其他主张和证据示例,并坚持认为 USCIS 未能基于对记录的理性考虑作出充分认定。

审理人员的书面决定必须充分解释拒绝的理由,以便受影响方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见 8 C.F.R. § 103.2(a)(1)(i), (iii)(规定决定必须解释拒绝的具体理由并通知受影响方上诉权利);参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拒绝复议动议的理由必须明确,以使受影响方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

在此,USCIS 的决定未满足这些要求。尽管证据最终可能不足以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受益人对所请求分类的资格,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在发回重审时,USCIS 应重新评估先前提交的与受益人主张的专业知识相关的证据,并考虑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和证据。

此外,本办公室注意到 USCIS 的决定中未处理的一个潜在不合格理由。为确立 L-1 分类的资格,申请人须提供证据证明受益人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已在合格组织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8 C.F.R. § 214.2(l)(3)(iii)。

为同一雇主的分支机构、母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而以合法身份在美国停留的期间,以及为商务或旅游而短暂赴美的行程,不中断在国外连续工作一年的要求,但此类期间不得计入该要求的满足。8 C.F.R. § 214.2(l)(3)(ii)(A)。因此,一年国外就业要求仅通过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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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申请人或合格组织全职工作的时间来满足。参见 2 USCIS Policy Manual L.6(G)(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申请人不能使用受益人在美国停留的任何时间来满足此要求,即使合格外国实体在受益人于美国停留期间支付其薪酬并继续雇用其。同上。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 L-1 申请时满足这一一年国外就业要求。见 8 C.F.R. § 103.2(b)(1)(要求申请人在提交时证明对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参见 2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L.6(G)(2)。

申请人表示其外国关联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雇用了受益人。其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提交了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因此必须证明受益人在 2022 年 11 月 21 日之后已在其外国关联公司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申请人提供了受益人护照的部分副本,显示 2022 年 6 月 1 日,美国国务院根据“9 FAM 402.2-5(E)(1)”以“商业/工业工人”身份向其签发了 B-1 签证。护照显示其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以 B-1 身份获准进入美国,并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再次获准进入。记录中的其他证据,包括与申请人美国项目相关的发票和文件,表明受益人在 2024 年和 2025 年的部分时间也实际身在美国。

政府记录表明,在 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1 日期间,受益人十次以 B-1 身份获准进入美国,并在这些行程中累计实际停留超过 800 天。因此,申请人似乎无法证明其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拥有所需的一年连续全职国外就业,包括所需的国外实际停留。在发回重审时,USCIS 应给予申请人机会以反驳这一潜在不利信息并提交额外证据,然后再作出新决定。见 8 C.F.R. § 103.2(b)(16)(i)。

命令:撤销该决定。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7-2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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