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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534583 日期:WL. 21, 2026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B 专业知识工人)
申请人组装并安装用于大型配送中心和仓库的自动化存储系统。其寻求根据 L-1B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健康与安全(HSE)及车队经理。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B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员工调往美国临时工作。
USCIS 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其曾在国外以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受雇、以及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此事现根据 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为确立 L-1B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在国外以“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雇用受益人。1 该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向
1 如果受益人拥有:(1) 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 (2) 对公司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则被视为拥有专业知识。该法第 214(c)(2)(B) 条,8 U.S.C. § 1184(c)(2)(B)。专业知识也被定义为个人所拥有的关于申请组织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知识,或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或专长。8 C.F.R. § 214.2(l)(1)(i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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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以专业知识身份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的先前教育、培训和就业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iv)。
如前所述,USCIS 认定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以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其曾在国外以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受雇、以及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 USCIS 的决定存在缺陷,因为其主要依赖概括性结论,并表明未能考虑所提供证据的整体。本办公室同意该决定未充分处理申请人的主张和支持性证据,而是作出依赖记录中孤立部分和套话的结论性认定。例如,申请人主张受益人通过公司内部“结构化的、多年期的内部专业化”发展了其专业知识,该专业化发生在多个明确阶段。然而,该决定表明 USCIS 仅考虑了受益人完成短期培训的情况(以课程结业证书为证),并基于这一有限审查得出结论,认为其当前和拟任职位所需的知识可以轻易获得并容易转移。在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列举了决定中未处理的若干其他主张和证据示例,并坚持认为 USCIS 未能基于对记录的理性考虑作出充分认定。
审理人员的书面决定必须充分解释拒绝的理由,以便受影响方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见 8 C.F.R. § 103.2(a)(1)(i), (iii)(规定决定必须解释拒绝的具体理由并通知受影响方上诉权利);参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拒绝复议动议的理由必须明确,以使受影响方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
在此,USCIS 的决定未满足这些要求。尽管证据最终可能不足以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受益人对所请求分类的资格,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在发回重审时,USCIS 应重新评估先前提交的与受益人主张的专业知识相关的证据,并考虑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和证据。
此外,本办公室注意到 USCIS 的决定中未处理的一个潜在不合格理由。为确立 L-1 分类的资格,申请人须提供证据证明受益人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已在合格组织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8 C.F.R. § 214.2(l)(3)(iii)。
为同一雇主的分支机构、母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而以合法身份在美国停留的期间,以及为商务或旅游而短暂赴美的行程,不中断在国外连续工作一年的要求,但此类期间不得计入该要求的满足。8 C.F.R. § 214.2(l)(3)(ii)(A)。因此,一年国外就业要求仅通过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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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申请人或合格组织全职工作的时间来满足。参见 2 USCIS Policy Manual L.6(G)(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申请人不能使用受益人在美国停留的任何时间来满足此要求,即使合格外国实体在受益人于美国停留期间支付其薪酬并继续雇用其。同上。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 L-1 申请时满足这一一年国外就业要求。见 8 C.F.R. § 103.2(b)(1)(要求申请人在提交时证明对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参见 2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L.6(G)(2)。
申请人表示其外国关联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雇用了受益人。其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提交了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因此必须证明受益人在 2022 年 11 月 21 日之后已在其外国关联公司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申请人提供了受益人护照的部分副本,显示 2022 年 6 月 1 日,美国国务院根据“9 FAM 402.2-5(E)(1)”以“商业/工业工人”身份向其签发了 B-1 签证。护照显示其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以 B-1 身份获准进入美国,并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再次获准进入。记录中的其他证据,包括与申请人美国项目相关的发票和文件,表明受益人在 2024 年和 2025 年的部分时间也实际身在美国。
政府记录表明,在 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1 日期间,受益人十次以 B-1 身份获准进入美国,并在这些行程中累计实际停留超过 800 天。因此,申请人似乎无法证明其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拥有所需的一年连续全职国外就业,包括所需的国外实际停留。在发回重审时,USCIS 应给予申请人机会以反驳这一潜在不利信息并提交额外证据,然后再作出新决定。见 8 C.F.R. § 103.2(b)(16)(i)。
命令:撤销该决定。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