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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架构师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6年7月2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2026年4月16日决定是否错误认定第四次动议逾期且未考虑申请人关于逾期原因的说明、重开动议:2026年1月7日提交被拒收是否因USCIS错误认定费用不足、重开动议:涉及原I-140申请的新证据是否可在本次动议中审理
不成立 复议动议:2026年4月16日决定是否错误认定第四次动议逾期且未考虑申请人关于逾期原因的说明、重开动议:2026年1月7日提交被拒收是否因USCIS错误认定费用不足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程序仅处理针对2026年4月16日决定的两项动议,未重新审理原I-140申请的杰出能力资格;原申请维持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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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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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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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为一名集成架构师,通过I-140表格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主张其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经广泛文件认可的成就符合该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integration architec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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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USCIS于2024年7月22日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his receipt of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or demonstrate, in the alternative, that he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the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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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CIS' denial dated July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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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了申请人对USCIS拒绝决定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of USCI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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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AAO先后驳回了四次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have dismissed four subsequent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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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AAO于2025年8月20日邮寄对第三次合并动议的不利决定;申请人的I-290B表格于2025年9月24日到达指定提交地点,距邮寄日35天,超过33天期限。

    核对原文依据
    We observed that we mailed our unfavorable decision to the Petitioner on August 20, 2025, and that his Form T-290B was received at the designated filing location on September 24, 2025, 35 days after we mailed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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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AAO于2025年12月10日邮寄对第四次合并动议的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observed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mailed to the Petitioner on December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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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动议

    申请人于2026年1月5日签署新的I-290B表格,并于2026年1月7日提交至指定地点,但因被认定未包含全部所需申请费而被拒收。

    核对原文依据
    his prior Form I-290B was timely submitted to the designated users filing location on January 7, 2026, but rejected based on a determination that the submission did not include all required filing f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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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动议

    USCIS于2026年1月25日发出两份拒收通知,分别使用两个不同的收据编号。

    核对原文依据
    users issued two rejection notices, with two separate receipt numbers, on January 2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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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动议

    申请人的I-290B表格于2026年2月13日到达指定提交地点,距2025年12月10日邮寄决定已65天。

    核对原文依据
    his Form 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was received at the designated filing location on February 13, 2026, 65 days after we mailed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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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动议

    AAO于2026年4月16日驳回第四次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认定其逾期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ril 16, 2026,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fourth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concluding that it was untime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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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动议

    本次程序为申请人对2026年4月16日决定提出的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AAO审查后驳回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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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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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2026年4月16日决定是否错误认定第四次动议逾期且未考虑申请人关于逾期原因的说明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第四次动议附有说明逾期原因的封面信及支持证据,足以证明延迟系USCIS用户错误所致;AAO未予考虑即简易驳回,属于未处理适当提出的法律论点。

原审意见

原审(2026年4月16日决定)认定第四次动议逾期提交,未采纳申请人所称的逾期理由。

申请人所称第四次动议所附的封面信及支持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逾期提交有合理原因且系USCIS用户错误所致,从而应被原谅。
AAO 如何评价
AAO审查记录后认定第四次动议并未包含该封面信或支持证据,实际仅含G-28、I-290B和G-1650表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主张的材料在记录中不存在,无法支持其关于逾期原因已被提出的说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otion included a Form G-28, a Form I-290B, and a Form G-1650, Authorization for AeH 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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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核对记录后指出,第四次动议仅包含G-28表格、I-290B表格和G-1650表格,并无说明逾期原因的简报或封面信,也无支持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AAO在先前决定中遗漏了法律论点,也未能证明依据当时记录适用法律或政策有误。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claims that his prior motion included a cover letter explaining the reason for the untimely filing, accompanied by supporting evidence 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delayed filing was attributable to users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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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shows that his fourth motion did not include a brief or cover letter with an explanation for the untimely filing, nor was it accompanied by supporting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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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开动议:2026年1月7日提交被拒收是否因USCIS错误认定费用不足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以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逾期提交可在证明延迟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时由USCIS酌情原谅。8 C.F.R. § 103.5(a)(1)(i)。被拒收的申请不保留提交日期。8 C.F.R. § 103.2(a)(7)(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I-290B于2026年1月7日及时提交,但因USCIS错误认定未附全部费用而被拒收;其原始提交包含2026年1月5日签署的新I-290B及所附旧I-290B副本,USCIS发出两份拒收通知表明其误将旧表视为需另缴费的新提交,故延迟系USCIS错误且超出其控制。

原审意见

原审(2026年4月16日决定)认定第四次动议逾期,未接受申请人关于2026年1月7日提交被错误拒收的主张。

2026年1月7日原始提交的I-290B及相关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该次提交及时且附有正确费用,被拒收系USCIS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该次原始提交的完整副本或其他佐证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完整原始提交副本或费用支付佐证,无法核实提交时是否附有正确费用。
核对原文依据
Without such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users erroneously rejected the motion based on his failure to submit the correct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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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5日两份拒收通知(两个不同收据编号)

证明目的
证明USCIS在受理时误将旧I-290B视为需另缴费的独立新提交。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对该两份通知的具体内容作出认定,仅概括申请人的主张后指出整体证据不足以证明拒收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通知本身不能证明原始提交附有正确费用,AAO未据此认定USCIS存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He emphasizes that users issued two rejection notices, with two separate receipt numbers, on January 2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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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申请人现已解释逾期原因,但指出其未提交该次原始提交的完整副本或其他证据,以佐证提交时附有正确费用。缺少该证据,无法认定USCIS基于费用不足而拒收存在错误,故未显示重开的正当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ewly submitted evidenc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users erred by rejecting the Form I-290B it received on January 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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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a complete copy of that original submission or other evidence to corroborate his claim that his Form I-290B, when filed, was accompanied by the correct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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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开动议:涉及原I-140申请的新证据是否可在本次动议中审理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与原I-140申请及杰出能力资格相关的新证据和法律论证,主张其解决了2024年7月22日拒绝决定及后续驳回中所指出的证据缺陷。

原审意见

原审未在本次动议中重新审理原I-140申请的实质资格。

与原I-140申请及杰出能力资格相关的新证据和法律论证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已弥补2024年7月22日拒绝决定及后续驳回中所指出的证据缺陷。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等材料超出本次动议审查范围,未对其内容作实质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最新决定(2026年4月16日驳回第四次动议)提供新事实,故不能作为重开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He states that the new evidence addresses evidentiary deficiencies identified in USCIS' denial dated July 22, 2024, and in our subsequent dismissals of his appeal and earlier motions, noting that the new evidence "cures those concer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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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we will only consider new evidence to the extent that it pertains to our latest decision dismissing the Petitioner's fourth combined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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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动议范围仅限最新决定,即驳回第四次合并动议的决定;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证明该驳回有误,故无重开基础。AAO明确不会依职权重开或重新审理原申请,原申请维持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and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 proceeding." 8 C.F.R. § 103.S(a)(l)(i),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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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grant the Petitioner's request for sua sponte reopening or otherwise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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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第四次动议实际包含的文件清单(G-28、I-290B、G-1650),以判断申请人所称封面信及支持证据是否确实随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otion included a Form G-28, a Form I-290B, and a Form G-1650, Authorization for AeH 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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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2026年1月7日原始提交的完整副本及费用支付凭证,这是AAO认定未能证明拒收错误的关键缺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a complete copy of that original submission or other evidence to corroborate his claim that his Form I-290B, when filed, was accompanied by the correct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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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注意动议审查范围限于最新决定,涉及原I-140资格的新证据在本程序中未被实质评价,不能据此推断原申请资格已被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will only consider new evidence to the extent that it pertains to our latest decision dismissing the Petitioner's fourth combined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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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643801 日期:WL. 22, 2026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集成架构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能证明其满足该类别十项初始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USCIS决定的上诉,并已驳回其后四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基于一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不满足这些要求的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此外,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我们仅在新证据和所述复议理由与我们最新决定相关的范围内予以考虑。

2026年4月16日,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第四次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认定其提交不及时。受影响方须在决定邮寄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就不利决定提交动议。8 C.F.R. §§ 103.5(a)(1), 103.8(b)。我们注意到,我们先前的决定于2025年12月10日邮寄给申请人,

原文第 2 页

而其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于2026年2月13日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即我们邮寄决定后65天。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声称其先前的动议包含一封说明不及时提交原因的附函,并附有足以证明延迟提交可归因于USCIS错误的支持证据。他主张我们错误地将他的动议以不及时为由径行驳回,而未考虑其主张和证据,并称我们“未能处理适当提出的法律论点本身就是复议的依据”。

未在法规允许的33天期限内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在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或 petitioner 控制的情况下,可由USCIS酌情予以宽恕。参见 8 C.F.R. § 103.5(a)(1)(i)。然而,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记录显示其第四次动议并未包含说明不及时提交原因的 brief 或附函,也未附有支持证据。该动议包括表格 G-28、表格 I-290B 和表格 G-1650(AeH 交易授权)。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未处理某一法律论点,也未能证明基于我们2026年4月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我们以不及时提交为由驳回第四次动议是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因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为支持其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显示其先前的表格 I-290B 于2026年1月7日及时提交至指定的USCIS提交地点,但基于认定该提交未包含所有所需申请费而被拒绝。1 申请人声称,该原始提交包含一份新的表格 I-290B(由其于2026年1月5日签署)以及一份附展,其中包含先前提交的表格 I-290B 的副本。他强调,USCIS于2026年1月25日发出了两份拒绝通知,附有两个不同的收据编号,从而表明在受理过程中,USCIS错误地将较旧的表格 I-290B 视为需要申请费的单独新提交。申请人请求我们行使酌情权,宽恕第四次动议的不及时提交,并基于其案情审理该动议。他声称提交延迟是由于USCIS错误且超出其控制。参见 8 C.F.R. § 103.5(a)(1)(i)。

虽然申请人现已就不及时提交其第四次动议提供了解释,但新提交的证据并未证明USCIS于2026年1月7日收到的表格 I-290B 被拒绝存在错误。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未提交该原始提交的完整副本或其他证据来佐证其主张,即其表格 I-290B 在提交时附有正确的付款。没有此类证据,申请人未能证明USCIS基于其未提交正确费用而错误地拒绝了该动议。因此,申请人未显示重新开案的正当理由,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2

1 被拒绝的福利请求不保留提交日期。8 C.F.R. § 103.2(a)(7)(ii)。 2 我们注意到,即使申请人及时提交了其第四次动议,我们也会基于其案情予以驳回,因为它未显示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2025年12月10日决定的正当理由。在该决定中,我们以不及时提交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第三次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注意到,我们于2025年8月20日将不利决定邮寄给申请人,而其表格 I-290B 于2025年9月24日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即我们邮寄决定后35天。申请人须在2025年9月22日(星期一)或之前提交第三次动议以供USCIS收到。参见 8 C.F.R. §§ 103.5(a)(1), (2)。申请人主张

原文第 3 页

最后,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提交了与其基础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及其根据该法第203(b)(1)(A)条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的资格相关的新证据和法律论点。他表示,新证据针对的是USCIS 2024年7月22日拒绝决定以及我们随后驳回其上诉和先前动议中所指出的证据缺陷,并指出新证据“解决了那些关切”。

然而,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我们仅在新证据与我们驳回申请人第四次合并动议的最新决定相关的范围内予以考虑。在此,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我们也没有重新开案先前决定的依据。我们不会批准申请人关于依职权重新开案或以其他方式重新审理该申请的请求。因此,基础申请仍被拒绝。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但其未能证明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或另有不可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在动议中称,他委托隔夜快递于2025年9月23日将其动议递送至USCIS,并声称递送延迟一天并非其过错。然而,记录显示他于2025年9月22日(即到期当日)将决定邮寄至USCIS,因此他未在要求的时限内提交。USCIS将考虑福利请求的收到,并将收到日期记录为指定提交地点实际收到的日期。参见 8 C.F.R. § 103.2(a)(7)(i)。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7-2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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