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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719881 日期:WL. 23, 2024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教练,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此后,申请人提交了八份动议,我们均予驳回。现本事项由我们审理其第九份合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
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基于以下理由,我们驳回申请人的合并动议,因其不符合要求。
任何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审查“先前的决定”。参见 8 C.F.R. § 103.5(a)(1)(i)。在我们最近的决定中,即驳回申请人第八份复议动议的决定,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与其第七份动议所附的书面论证意见几乎完全相同。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解释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但未表明我们如何在法律上出错或指出与我们对证据的分析相矛盾的政策,不构成复议我们决定的理由。同上。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其第八份动议符合 8 C.F.R. § 103.5(a)(3) 项下复议动议的要求。
重新开案动议为申请人提供陈述新的相关事实的机会,该等事实必须由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总体上重申其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资格,并重新提交了为支持其先前动议而提供的证据,我们在驳回该等动议时已予考虑。由于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未包含新事实或新证据,该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必须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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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 1) 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 2) 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属错误。8 C.F.R. § 103.5(a)(3)。在动议中,申请人再次主张其符合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资格。他重申了为支持其先前动议而提出的相同论点,同时请求不同的结果。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已处理了申请人的先前论点,其重复相同论点并未表明复议的正当理由。Matter of O-S-G-, 24 I&N Dec. at 56。复议动议的目的是表明最近一次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本复议动议不符合该标准,必须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