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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教练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4年7月23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新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指出最近一次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新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指出最近一次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第九次合并动议的程序合规性,未重新审理杰出能力资格的是非曲直;动议被驳回不改变此前拒绝申请及驳回上诉的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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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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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教练,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此前原审主任拒绝该申请,行政上诉办公室(AAO)驳回了其上诉,之后申请人连续提交多项动议,本次为第九次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martial arts instructo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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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er, the Petitioner filed eight motions, which we dismissed.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ninth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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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杰出能力I-140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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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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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此后提交了八项动议,均被AAO驳回;最近一次是第八项复议动议,AAO认定其书面论证意见与第七项动议几乎相同。

    核对原文依据
    Later, the Petitioner filed eight motions, which we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brief that was almost identical to the brief submitted with his seventh mo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4. 动议

    申请人提交第九次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本次AAO据此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ninth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新证据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须陈述新的相关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见8 C.F.R. § 103.5(a)(2);不满足适用要求的动议必须被驳回,见8 C.F.R. § 103.5(a)(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重申其具备杰出能力资格,并重新提交此前动议中已提交的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本次为动议阶段,AAO审查的是重开动议本身是否符合规定,而非重新全面审理初次资格。

此前动议中提交的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其杰出能力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证据已在驳回此前动议时考虑过,本次重开动议只是重新提交,未带来新事实或新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新的相关事实及支持性书面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resubmits evidence offered in support ofhis previous motions, which we considered in dismissing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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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本次重开动议总体上只是重申杰出能力资格,并重新提交此前动议中已提交、且已在驳回时考虑过的证据。由于本次动议未包含新事实或新证据,不符合重开动议的要求,必须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Since the current motion to reopen does not include new facts or new evidence, the motion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a motion to reopen and must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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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最近一次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属于错误,见8 C.F.R. § 103.5(a)(3);重复相同论证、仅一般性指称错误不构成复议理由,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再次主张其符合杰出能力资格,重复此前动议中的相同论证,请求不同结果。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AAO此前已在决定中处理过申请人的相关论证。

本次复议动议中的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其符合杰出能力资格并请求改变结果。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其重复此前动议中的相同论证,未指出最近一次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AAO在最近一次决定中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也未指出与证据分析相矛盾的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He reiterates identical arguments made in support of his previous motion, while requesting a different out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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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重复此前动议中的相同论证,仅请求不同结果,未说明AAO在最近一次决定中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复议动议的目的是指出最近一次先前决定中的错误,本次动议未达到该标准,必须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his repetition of the same arguments does not show proper cause for re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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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agreeing with our conclusions without showing how we erred as a matter oflaw or pointing to policy that contradicts our analysis of the evidence is not a ground to reconsider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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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本次合并动议是否附有此前未提交的新事实及书面证据,以判断重开动议的审查边界;原文未记载具体新证据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affords a petitioner an opportunity to state new relevant facts, which must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本次书面论证意见与此前第七、第八次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实质相同,以理解复议动议被驳回的具体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brief that was almost identical to the brief submitted with his seventh mo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动议审查范围限于对先前决定的审查,并非对初次资格进行全面重新审查;本次决定未对杰出能力标准作新的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cope of any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 of "the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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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719881 日期:WL. 23, 2024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教练,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此后,申请人提交了八份动议,我们均予驳回。现本事项由我们审理其第九份合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

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基于以下理由,我们驳回申请人的合并动议,因其不符合要求。

任何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审查“先前的决定”。参见 8 C.F.R. § 103.5(a)(1)(i)。在我们最近的决定中,即驳回申请人第八份复议动议的决定,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与其第七份动议所附的书面论证意见几乎完全相同。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解释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但未表明我们如何在法律上出错或指出与我们对证据的分析相矛盾的政策,不构成复议我们决定的理由。同上。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其第八份动议符合 8 C.F.R. § 103.5(a)(3) 项下复议动议的要求。

重新开案动议为申请人提供陈述新的相关事实的机会,该等事实必须由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总体上重申其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资格,并重新提交了为支持其先前动议而提供的证据,我们在驳回该等动议时已予考虑。由于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未包含新事实或新证据,该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必须被驳回。

原文第 2 页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 1) 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 2) 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属错误。8 C.F.R. § 103.5(a)(3)。在动议中,申请人再次主张其符合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资格。他重申了为支持其先前动议而提出的相同论点,同时请求不同的结果。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已处理了申请人的先前论点,其重复相同论点并未表明复议的正当理由。Matter of O-S-G-, 24 I&N Dec. at 56。复议动议的目的是表明最近一次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本复议动议不符合该标准,必须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2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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