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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美国公司副总裁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发回重审(2024年7月23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原审决定说理是否充分、合格关联关系及申请主体身份、管理或行政职务资格
不成立 原审决定说理是否充分、合格关联关系及申请主体身份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德州服务中心主任的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按上述分析重新作出决定;主任应要求任何必要的补充证据,并给予申请人合理期限提交。发回重审不是批准申请,本次也未最终认定受益人符合L-1A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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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should request any additional evidence warra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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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表格中列有两个实体作为共同提交方,并声称符合新办公室资格,拟以L-1A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副总裁。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认为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及美国将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核对原文依据
a restaurant that claims to qualify as a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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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abroad and would be employ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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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L-1A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受雇并在美国将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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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依8 C.F.R. § 103.3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AAO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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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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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决定

    AAO撤回主任决定并发回,要求主任按分析重新作出决定,并应要求补充证据、给予申请人合理期限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remand the matter for further consideration and entry ofa new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原审决定说理是否充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3(a)(1)(i);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要求决定充分说明拒绝理由,使当事人有机会有效质疑。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上诉请求审查原审拒绝;原审未完整分析拒绝依据。

原审意见

原审承认收到支持信但未讨论其内容,仅称“基于上述理由”拒绝,未具体说明记录缺陷。

支持信(2023年9月)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受益人的L-1A申请及美国雇主安排。
AAO 如何评价
原审承认收到但未讨论内容;AAO指出该信本身存在相互矛盾的信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信中一处称受益人将由某一实体雇用,另一处又称另一实体为新设实体且为外国雇主的全资关联公司/子公司,导致美国雇主身份不清。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that a letter of support was submitted as supporting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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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eptember 2023 letter contains inconsist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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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原审虽提及支持信却未分析其内容,也未说明拒绝的具体理由,因而无法看出记录被完整审查。该说理缺陷构成发回原因之一,但AAO同时明确记录本身仍不足以证明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did not offer a complete analysis of the basis for dismissing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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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discuss the content of that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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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not clear that the record was reviewed in its entirety and analyzed sufficient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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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关联关系及申请主体身份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INA § 101(a)(15)(L);8 C.F.R. § 214.2(l)(1)(ii)(parent、branch、subsidiary、affiliate定义);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要求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记录矛盾。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L-1A资格,美国实体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联关系。

原审意见

原审对合格关联关系作出有利认定;AAO明确表示记录不支持该有利认定。

I-129申请表第1部分第2项及L分类补充表

证明目的
识别申请主体及拟雇用受益人的美国实体。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两处均列出两个名称,未清楚、无歧义地指明单一申请主体。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表格要求填写单一“公司或组织”,实际却列两个名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cludes two n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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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Item 2 of the petition form lists two 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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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说明美国雇主、外国雇主及关联关系。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信中信息相互矛盾:一处称受益人将由某一实体雇用,另一处称另一实体为新设实体且为外国雇主的全资关联公司/子公司。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一致指明拟雇用的美国实体及其与外国雇主的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ame letter, however, states the follo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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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wholly owned affiliate/subsid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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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萨斯州务卿数据库查询记录

证明目的
核实所列实体的成立时间及是否为独立实体。
AAO 如何评价
AAO用该公开记录比较申请材料:两个名称分别于2006年和2008年成立,各有独立实体识别号;另一实体于2023年成立,但申请表未将其列为拟雇用实体。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表填写2015年成立并勾选新办公室,与数据库记录不符;申请表所列联邦雇主识别号无税表佐证归属。
核对原文依据
two distinct separate entity identification nu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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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year specified was 2015, which does not apply to any of the previously mentioned 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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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any tax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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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证明合格关联关系的前提是清楚、无歧义地识别关系各方,但申请表在“公司或组织”栏列出两个名称,补充表和2023年9月支持信也混用两个名称。堪萨斯州务卿数据库显示两个名称对应两个不同实体及不同成立年份,申请表又填写2015年成立并勾选新办公室,与数据库信息不符。AAO据此无法确定申请主体及拟雇用的美国实体,进而无法评估所有权和控制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the Director's favorable determination on the issue of a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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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 form does not clearly and unambiguously identify who the employing U.S. entity would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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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re unable to ascertain which is the petitioning entity that fil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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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或行政职务资格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INA § 101(a)(15)(L);8 C.F.R. § 214.2(l)(3)(ii);2 USCIS Policy Manual, L.6(C)和(D)所列因素,包括职责、组织层级、下属职责、是否有其他员工分担运营职责及业务性质。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在海外受雇并将于美国担任副总裁,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及美国将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拟议美国职务职责及组织层级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副总裁并履行管理或行政职责。
AAO 如何评价
AAO未逐项评价具体职责,因美国雇主身份未确定而认为无法进行有意义的分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拟雇用实体身份不清,无法结合组织层级、下属职责及运营支持进行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Not only would we review the proposed job duties, but we would also consider the organizational hierarc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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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由于拟雇用美国实体身份不清,无法对管理或行政职务进行有意义的分析;AAO虽称记录似乎也未显示受益人在海外受雇及将在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但未在本次程序中作出最终资格认定,而是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ack of clarity as to the intended U.S. employer precludes a meaningful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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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also does not appear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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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I-129申请表第1部分第2项、L分类补充表及2023年9月支持信,确认其中拟雇用美国实体和申请主体是否一致;这是AAO认定合格关联关系无法评估的直接原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 form does not clearly and unambiguously identify who the employing U.S. entity would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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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堪萨斯州务卿数据库记录与申请表所填成立年份、新办公室勾选及联邦雇主识别号;AAO以公开记录和申请材料之间的不一致作为认定依据,但未认定哪一实体最终合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year specified was 2015, which does not apply to any of the previously mentioned entit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为上诉发回程序,AAO未对管理或行政职务作出最终资格结论;阅读时应区分“发回重审”与“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as presently constitute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merits the immigration benefit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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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479352 日期:2024年7月2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表格载明,申请方¹是一家声称符合新办公室²资格的餐厅,并寻求以L-1A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副总裁,该分类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工作的公司内部调任人员。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且将在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现本事项依8 C.F.R. § 103.3上诉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从事“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本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

¹ 申请表格第1部分第2项列明了两个实体——1 1——作为本申请的联合提交方。然而,申请表格规定应在第2项标明“一家公司或组织”,即单一实体。本办公室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讨论这一异常之处。 ²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期间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然而,申请表格将拟设雇主成立年份列为2015年,从而表明其在2023年10月提交本申请时不符合新办公室的指定资格。参见8 C.F.R. § 103.2(b)(1)(要求资格条件在申请提交之日即已满足)。

原文第 2 页

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二、发回重审的依据

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对否决申请的依据作出完整分析,也未解释证据中的缺陷。参见8 C.F.R. § 103.3(a)(1)(i);另参见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说明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答复人获得有意义的機會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

首先,尽管审理主任承认提交了一封支持信作为支持证据,但审理主任未讨论该信的内容。尽管称“基于上述理由”否决申请,审理主任并未具体说明否决的 underlying 理由,也未对记录中的缺陷作出任何分析。由于审理主任未讨论记录中的证据,审理主任未充分解释认定受益人在国外和美国的职位不属于经理或高管身份就业的依据。

基于上述,尚不清楚记录是否已被完整审查并得到充分分析。然而,尽管缺乏适当分析,记录仍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资格条件已获满足。

首先,本办公室认定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关于合格关系问题的有利裁定。

为确立“合格关系”,记录必须显示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与拟设美国雇主是同一雇主(即拥有“分支”机构的单一实体),或这些实体之间为“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关系。参见本法第101(a)(15)(L)条;另参见8 C.F.R. § 214.2(l)(1)(ii)(提供“母公司”、“分支”、“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等术语的定义)。因此,证明合格关系存在的根本基本要求是清楚且明确地指明该关系的当事实体。

在此,申请表格未清楚且明确地指明在申请获批后雇用的美国实体将是哪一个。当要求在申请表格第1部分第2项提供公司或组织即申请人的名称时,所提供的信息包括两个名称——作为提交方。同样,申请表格在要求提供申请人名称时,在表格 I-129 的 L 分类补充表中列明了这两个名称,而为支持本申请提交的2023年9月信函的抬头也列明了同样的两个名称。根据在堪萨斯州州务卿数据库检索期间收集的信息,_ I成立于 2006年,I I成立于I I 2008年。此外,堪萨斯州州务卿数据库记录基于两个不同的实体识别号码分别列明各公司的信息,从而进一步表明所列名称属于两个独立实体。参见 https://www.sos.ks.gov/eforms/BusinessEntity/Search.aspx。

原文第 3 页

尽管申请人反复共同将________称为本申请的提交方,但2023年9月的信函包含不一致的信息,进一步妨碍了确定受益人的拟设美国雇主和本事项中申请人身份的努力。在一处,该信函称受益人寻求“被临时准许进入美国,由l l雇用”,从而似乎表明I 是拟设美国雇主。然而,同一信函又称:“L1-A分类对于[受益人]以及来自I 的公司内部调任人员是[原文如此]适当的,因为他将来美国以经理和高管身份工作。”该信函称 是“一家新成立的实体”,是“受益人外国雇主 的全资关联公司/子公司”。

申请表格包含更多相互冲突的信息,加剧了关于拟设雇主身份的混淆。即,当要求在申请表格第5部分第13项提供申请实体成立年份时,所填年份为2015年,该年份不适用于上述任何实体。而当问及提交实体是否为新办公室时,“是”框被勾选。如前所述,堪萨斯州州务卿数据库显示I I和I I分别成立于2006年和2008年,因此两者均非成立于2015年,也不符合8 C.F.R. § 214.2(l)(1)(ii)(F)规定的新办公室定义。同一数据库显示I I成立于2023年,因此符合新办公室资格。然而,由于申请表格未在任何地方将 I列为拟设雇主,任何将I I称为拟设美国雇主的提法都会造成进一步不一致,并削弱关于I I、受益人外国雇主与拟设美国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的主张。而且,尽管申请表格包含联邦雇主识别号码,但记录未包含任何税务文件,因此本办公室无法确定该号码被分配给哪个实体。

鉴于上述多项未解决的异常和差异,本办公室无法确定哪个是提交申请并寻求雇用受益人的申请实体。参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要求申请人通过提交独立、客观的证据指明真相所在,以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或模糊之处)。合理推论是,没有这一基本、根本的信息,本办公室无法继续评估受益人美国雇主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也无法认定受益人美国雇主和外国雇主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足以构成合格关系。参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L.5,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另参见Matter of Church Scientology Int'l, 19 I&N Dec. 593 (Comm. 1988)。

同样,由于预期美国雇主不明确,无法对USCIS在裁定受益人拟议美国雇佣是否属于管理或行政性质时通常考虑的相关因素进行有意义的分析。我们不仅会审查拟议的工作职责,还会考虑履行这些职责所处的组织层级结构以及受益人的下属的职责、是否有其他雇员使受益人免于履行操作性职责、申请企业的性质,以及任何有助于理解受益人在企业中的实际职责和角色的其他因素。参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L.6(C) and (D),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另参见8 C.F.R. § 214.2(1)(3)(ii)。

原文第 4 页

鉴于上述缺陷,尤其是将两个实体不当列为提交本申请的“公司或组织”,以及关于预期美国雇主身份的信息相互矛盾,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就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与拟议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合格关系问题作出的有利裁定。记录似乎也未证明受益人如所称那样曾在国外受雇并将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在美国受雇。参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指出未解决的重大不一致可能导致对记录中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进行重新评估)。

总之,按目前构成的记录,不能证明受益人有权获得所寻求的移民利益。然而,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对上述拒绝理由提供完整分析,也未充分解释证据中的缺陷。参见8 C.F.R. § 103.3(a)(l)(i);另参见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拒绝动议的理由,以使答复人获得有意义的機會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因此,我们将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应要求提供任何有必要的补充证据,并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此类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2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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