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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 INC 案 日期:2017年7月2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餐饮连锁企业,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会计。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不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因为其未满足劳工证上规定的最低学历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及支持文件,并主张受益人拥有符合劳工证最低学历要求的外国学位。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1 参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DOL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填补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参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则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
1 提交劳工证的日期称为“优先日期”。受益人必须在那一日期即符合所请求类别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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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参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8 C.F.R. § 204.5(l)(3)(ii)(B) 的法规在相关部分规定,“[i]如果申请是针对技术工人,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该外籍人士符合个人劳工证的教育、培训或经验以及任何其他要求。”另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Act. Reg'l Comm'r 1977)(受益人必须在申请的优先日期即具备劳工证上规定的全部教育、培训和经验)。
二、分析
申请人的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附有 ETA 表格 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劳工证),该劳工证于2005年9月13日提交给DOL。2 劳工证第H部分就担任会计职位资格所需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规定如下:
- 教育:要求的最低水平: 学士学位
4-B. 专业领域: 会计或工商管理 主修会计 .___
- 该职位机会是否要求培训? 否
- 是否要求所提供职位的经验? 否
- 是否接受替代专业领域? 否
- 是否接受教育和经验的替代组合?
否
- 是否接受外国教育同等学历? 是
- 是否接受替代职业的经验? 否
劳工证第J部分说明受益人的最高教育水平为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主修会计,毕业于 印度,于1999年完成。
作为受益人教育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文件:
- 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的复印件,来自 ,显示受益人于1999年完成了三年制商学学士课程,并于2000年9月16日举行的大学毕业典礼上被授予学位。
- 来自
的一页纸文件的复印件,日期为2003年2月25日,列出受益人从2001年3月
2 该劳工证曾被申请人此前提交的两份表格 I-140 使用,收据编号为 和 ,两份均被否决。对第二次否决的上诉已被本办公室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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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02年12月完成的十门课程,包括管理系的九门课程,其中六门为 会计课程。
- 来自 的教育评估,日期为2007年2月13日,
其中声称受益人的来自 的商学学士学位等同于 美国认证学院或大学的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主修会计。
在其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来自 的三年制商学学士学位等同于美国三年的大学学习,而美国学士学位通常被认为需要四年教育。审理主任援引 Matter of Shah, 17 I&N Dec. 244 (Reg'l Comm'r 1977),认定受益人的印度学位不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因此受益人未满足劳工证的最低学历要求。由于受益人未满足劳工证的所有要求,审理主任得出结论,受益人不符合所请求类别的资格。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依据专业人士而非技术工人的EB-3类别来审理该申请,因为其引用了专门适用于专业人士类别的法规,该法规规定受益人必须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而非较低学历凭证的组合或学历凭证加就业经验可能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我们不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审理主任在其决定开头明确说明,该申请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技术工人,劳工证要求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且劳工证说明不接受较低凭证的组合。审理主任以受益人未满足劳工证的所有要求为由否决了技术工人分类的申请,而非因其错误地将申请作为专业人士分类请求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由于劳工证第H.4节的最低学历要求未将具体年数与“学士”学位类别挂钩,三年制学士学位与四年制学士学位同样合法。我们不同意。根据上述 Matter of Shah 案的裁决,我们一贯认为美国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四年教育,而三年制外国学位通常不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劳工证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且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来自印度的三年制学位等同于美国四年制学士学位。如果申请人愿意接受三年制学位以及四年制学位,该意图应在劳工证上明确表明。3 然而,劳工证上未表达此类意图,
3 我们注意到,在申请人此前代表受益人提交的表格 I-140 申请中,收据编号为 ,该申请同样寻求EB-3技术工人分类,劳工证在 H.4、H.4-B 和 H.9 栏中规定要求金融、商业、会计或相关领域的学士学位,或外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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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刷和在线发布的会计职位招聘广告中也未表达此类意图。
我们还认定,受益人的三年制商学士学位来自 不符合劳工证的专业领域要求。如前所述,劳工 证要求会计或工商管理专业且主修会计的学位, 且不允许任何其他专业领域。受益人拥有商学士 学位,而相关成绩单并未列出受益人修读的任何课程。 记录未显示受益人在 的课程设置中包含会计、甚至工商管理方面的课程。 受益人修读会计课程的唯一证据是来自 的记录,其中列出其 于2001年和2002年完成的课程,这些课程晚于其商学士学位,且没有证据 表明受益人从 获得了学位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维持审理主任驳回申请的裁定。
III. 结论
我们将驳回上诉,因为受益人不符合劳工证的最低教育 要求,因此不具备技术工人分类的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A- Inc., ID# 00413410 (AAO July 24, 2017)
同等学历,但在H.14栏中明确说明申请人“将接受3年或4年学士学位”。该申请 基于与本申请中提交的相同教育资格获得批准——特别是, 受益人的三年制商学士学位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