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L242018_01B6203

高级系统管理员 · EB-3 职业移民:上诉支持(2018年7月24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拥有所提供职位可接受学科领域的所需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所提供职位是否允许以外国同等学历满足学历要求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拟雇用受益人担任高级系统管理员,并请求按《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3)(ii)条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职业移民中的专业人员。该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至少拥有学士学位的外国人提供担保,以申请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受益人未证明其拥有该职位可接受的学科领域所需学位为由拒绝申请。上诉时上诉人提交补充证据,主张受益人的外国学位等同于可接受学科领域的所需学位。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I-140申请,理由是无法证明受益人拥有该职位可接受的学科领域所需学位。上诉人随后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并提交补充证据。本次AAO审查范围仅为该上诉,不涉及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决定书脚注说明,虽然USCIS在拒绝后已批准上诉人为同一受益人提交的同类申请,但因两份申请优先日期不同,本上诉仍具有实际意义。

争议标准

核心争议是受益人是否拥有所提供职位所要求的、属于可接受学科领域的学位,或经认定等同于该学位的外国学历。决定书按优势证据标准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并指出所提供职位的要求允许以外国同等学历满足。AAO需判断教育文件是否足以证明受益人的外国学位等同于所需学位。

提交的证据

初次申请及上诉阶段提交了教育文件,具体包括受益人的外国学位材料;上诉时还提交了补充证据。AAO对提交的教育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决定书未逐一列明文件名称、颁发机构或课程细节,也未记载任何缺失或矛盾之处。证据的具体证明对象是受益人的外国学历与所提供职位所需学位之间的等同性。

AAO 认定

经重新审查并全面考虑所提交的教育文件,AAO认定优势证据足以证明受益人拥有所要求学位的国外同等学历,且该学历属于可接受的学科领域。因此,受益人满足所提供职位的最低学历要求。AAO未讨论劳工证、雇主资格或受益人其他资格要素,也未认定这些要素不满足。

裁决结果

AAO裁决维持上诉(appeal is sustained),即推翻德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结论,认定受益人满足该职位的最低学历要求。该裁决针对本次上诉所涉I-140申请,不表示对其他申请作出任何批准或约束性认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据本案提交的教育文件认定外国学位等同性,不构成对其他EB-3专业人员申请或类似学历认定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决定书未讨论劳工证、雇主支付能力、职位本身是否属于专业人员类别等其他要素,也未就这些要素作出认定。本案结论不能用于推断其他申请的成功率。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应重点查看:受益人外国学位的具体文件及其与所提供职位所需学位的对应关系;上诉时提交的补充证据内容;决定书脚注提及的同一受益人另一份已批准申请及其优先日期;以及德州服务中心初次拒绝所依据的具体理由。决定书未列明文件名称、机构或课程细节,相关材料需以原始申请档案为准。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是否拥有所提供职位可接受学科领域的所需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

证据:受益人提交的外国学位教育文件及上诉时提交的补充证据;决定书称对教育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认定理由:AAO经重新审查认定,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的外国学位等同于所要求学位,且属于可接受学科领域,因而满足该职位最低学历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所提供职位是否允许以外国同等学历满足学历要求

证据:决定书脚注2指出,所提供职位的要求允许外国同等学历。

认定理由:AAO依据职位要求允许外国同等学历这一前提,认定受益人的外国学位可以满足该职位学历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10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事项 OFF- LLC 日期:2018年7月2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投资管理服务提供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高级系统管理员。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ii)条,8 U.S.C. § 1153(b)(3)(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至少拥有学士学位的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所提供职位可接受的领域内所需学位。在上诉中,1 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受益人的外国学位等同于可接受研究领域内的所需学位。

经重新审查,包括对提交的教育文件进行详尽考虑,我们认定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受益人拥有可接受研究领域内所需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2 因此,受益人满足所提供职位的最低教育要求。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F- LLC, ID# 1367052 (AAO July 24, 2018)

1 出于审慎考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以因无实际意义而驳回上诉或动议。参见,例如,Matter of Luis-Rodriguez, 22 I&N Dec. 747, 753 (BIA 1999)。在本申请被否决后,USCIS批准了申请人以相同请求分类为受益人提交的另一份申请。然而,由于这些申请具有不同的优先日期,本上诉仍具有实际意义。参见 8 C.F.R. § 204.5(c)(赋予多份获批申请的受益人最早优先日期)。 2 所提供职位的要求允许外国同等学历。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7-2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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