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首席执行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18年7月24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L-1A 管理或高管能力、海外雇佣及雇佣连续性、上诉人与海外雇主的关系、未回应 NOID/RFE 的后果
不成立 未回应 NOID/RFE 的后果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广告公司,拟以 L-1A 身份临时聘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执行官。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受雇、并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高管岗位。AAO 在审查记录时另发现若干主任未提及的潜在不合格问题,涉及上诉人与海外雇主的关系、受益人海外雇佣的连续性、受益人与其他多家企业的关联,以及受益人海外职位描述存在不一致。
程序经过
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 L-1A 申请,上诉人随后提出上诉。AAO 在上诉审查中发出意向驳回通知兼补件通知(NOID/RFE),给予受益人依 8 C.F.R. § 103.2(b)(8) 和 (16) 回应的机会。截至本次裁决,AAO 未收到任何回应,且已超过通知所载 87 天期限。本次裁决范围仅为该上诉及 NOID/RFE 未获回应后的处理。
争议标准
L-1A 要求证明受益人此前在海外受雇、并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高管岗位。此外,依 8 C.F.R. § 103.2(b)(13)(i),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回应补件通知或意向驳回通知的,可将申请视为放弃、依记录驳回或同时以两项理由驳回。AAO 的 NOID/RFE 明确告知,若 87 天内未收到回应,可能驳回案件。
提交的证据
记录中包含上诉人提交的 L-1A 申请材料,但原文未逐项列明具体文件种类。AAO 指出记录存在若干问题:上诉人与海外雇主的关系、受益人海外雇佣的连续性、受益人与其他多家企业的关联,以及受益人海外职位描述的不一致。上诉人对 NOID/RFE 未提交任何回应证据,因此上述缺陷未获解决。
AAO 认定
AAO 认定,NOID/RFE 已明确告知 87 天回应期限(含邮寄送达增加的 3 天),而截至裁决已超过该期限且未收到回应,故上诉应视为放弃并驳回。AAO 同时指出,因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解决 NOID/RFE 所指缺陷,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 L-1A 资格。AAO 未对管理或高管能力、公司关系等实体要件作出最终认定。
裁决结果
依据 8 C.F.R. § 103.2(b)(13),上诉因放弃被驳回。该驳回系程序性处理,并非对 L-1A 实体资格的最终裁定;AAO 未认定受益人符合或不符合管理或高管能力等实体标准。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未回应 NOID/RFE 导致的上诉放弃问题,不确立关于 L-1A 管理或高管能力、海外雇佣连续性或公司关系的约束性规则。AAO 提及的潜在问题仅为通知内容,未经实体审理,不能视为已认定不合格。
阅读提示
需核对 NOID/RFE 的发出日期与 87 天期限的计算、送达证明,以及上诉人是否在期限内提交回应;还应核对记录中关于海外雇主关系、海外雇佣连续性、受益人其他企业关联及职位描述不一致的具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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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L-1A 管理或高管能力
证据: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理由及 AAO 发出的 NOID/RFE 所列潜在问题;上诉人未回应。
认定理由:主任认定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及美国将受雇于管理或高管岗位,但 AAO 未对该实体要件作出最终认定,仅因未回应 NOID/RFE 而驳回上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海外雇佣及雇佣连续性
证据:NOID/RFE 指出受益人海外雇佣连续性及海外职位描述不一致的问题;未收到回应。
认定理由:AAO 将上述问题列入 NOID/RFE,但因未获回应而以放弃驳回上诉,未作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上诉人与海外雇主的关系
证据:NOID/RFE 指出上诉人与海外雇主关系存在潜在问题;未收到回应。
认定理由:AAO 未对该关系作出实体认定,仅因未回应通知而驳回上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未回应 NOID/RFE 的后果
证据:NOID/RFE 明确告知 87 天回应期限(含 3 天邮寄送达时间);截至裁决已超过 87 天且未收到回应。
认定理由:依 8 C.F.R. § 103.2(b)(13)(i),未在期限内回应可视为放弃并驳回;AAO 据此驳回上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2 段
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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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MATIER OF I-A-USA INC. 日期:2018年7月24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广告公司,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者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执行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合格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身份临时工作。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并将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在美国受雇。此事现由我们审理上诉。
在审查审理记录时,我们发现了几项可能构成不合格的问题,而审理主任在否决通知中并未提及。这些问题涉及申请人与外国雇主之间的关系;受益人在国外受雇的连续性;受益人与其他几家企业的关联;以及受益人国外工作描述中的一处不一致。我们向申请人发送了一份拟驳回通知及补充证据请求(NOID/RFE),根据8 C.F.R. § 103.2(b)(8)和(16)规定的条款,给予受益人对该信息作出回应的机会。我们尚未收到对NOID/RFE的回应。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日期前未对补充证据请求或拟驳回通知作出回应,我们可以将申请作为放弃处理予以否决、基于记录予以否决,或基于两者予以否决。8 C.F.R. § 103.2(b)(13)(i)。我们的NOID/RFE明确告知申请人:“如果我们未在封面信函日期起87天内收到您对本NOID/RFE的回应,我们可能会驳回您的案件。该期限包括邮寄送达增加的3天。”(原文强调)。迄今为止,已超过87天,我们仍未收到申请人的回应;因此,我们将以放弃为由驳回上诉。此外,由于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解决NOID/RFE中涉及的缺陷,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L-1A分类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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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I-A-USA Inc.
命令:根据8 C.F.R. § 103.2(b)(13),上诉因放弃而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I-A-USA Inc., ID# 1163278 (AAO July 24, 201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