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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448693 日期:WL. 24, 2023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英语教师和管理人员,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资格,也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B)(i)条。8 C.F.R. § 204.5(k)(2)的规定包含以下相关定义:
高级学位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至少五年专业领域的渐进工作经验,应被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如果该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则外籍人士必须拥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此外,8 C.F.R. § 204.5(k)(3)(i)(B)规定,申请人须提交“[a]显示外籍人士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官方学术记录,以及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表明该外籍人士在专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学士学位后的渐进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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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值得“符合国家利益”的工作要求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规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1,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是“识别幼儿和成人[原文如此]移民的需求,制定并提供有效的项目和服务以满足这些需求。”申请人还表示,她“将通过就业服务以及各种语言培训和结合职业技能与语言培训的项目,支持移民的培训和融入。”
在其初始信中,申请人称自己是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她提供了I I学院酒店与旅游管理副学士学位的副本、一份未翻译的葡萄牙语学术成绩单(其“Farmacia”专业“Bacharelado”学位,来自Universidade )、一份未翻译的葡萄牙语学术成绩单(其“Lingua Inglesa e Literaturas”专业“Licenciatura”学位,来自Universidade I I)以及一份教育评估。教育评估指出,申请人的“Farmacia”专业“Bacharelado”等同于美国制药科学学士学位,其“Lingua Inglesa e Literaturas”专业“Licenciatura”等同于美国葡萄牙语和英语学士学位。
审理主任签发了补件通知(RFE),指示申请人提交其外国学士学位副本以及外国学术成绩单的准确认证英文翻译。此外,审理主任指示她提供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表明她在专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学士学位后的渐进工作经验。审理主任指出,这些信件应包括申请人的职位名称、受雇日期(月、日、年)、每周工作小时数以及具体职责。
在回应补件通知时,申请人提交了其来自“Universidade ”的学术成绩单和学位副本。她还提供了三封就业证明信——一封来自________,证明她于2000年在攻读英语学位期间开始在那里任教;一封来自 I I,称他们“毫不犹豫地尽快聘用她”担任教师;还有一封来自一位从.___________政府退休的个人,确认申请人曾是一名“国际顾问”。2
1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2 申请人还提交了来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信件,表明她作为英语教师的服务对其公司有帮助,但无论是这些信件还是申请人,均未声称她当时担任英语教师和/或管理人员。由于这些信件并非“专业领域学士学位后渐进工作经验”的证据,我们不再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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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拥有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然而,就业证明信未能显示其在专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学士学位后的渐进工作经验。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考虑所提交的证据,并声称虽然就业证明信未包含受雇日期,但仍表明她在该领域拥有超过五年的研究生工作经验。
经审查,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作为所声称专业领域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资格。尽管申请人提供了三封就业证明信,但这些信件未包含申请人的具体受雇日期、每周工作小时数或具体职责,因此不能证明申请人具备所需的经验年限。3
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该法第203(b)(2)(B)(i)条、8 C.F.R. §§ 204.5(k)(2)和(k)(3)(i)(B)所规定的持有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并具有至少五年学士学位后渐进工作经验的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因此,我们无需就作为裁量事项她是否有资格或根据Dhanasar分析框架是否值得国家利益豁免作出决定。据此,我们保留该问题。4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项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和替代依据。
命令:上诉被驳回。
3 我们还注意到,来自~-----~政府的信件未使用官方信笺。 4 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n.7(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