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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工程师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上诉支持(2017年7月25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在优先日具备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受益人是否具备五年学士后渐进专业经验、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所列最低学历与经验要求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电信公司,为受益人申请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拟聘其为软件工程师。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未在优先日之前取得学士学位并具备五年学士后渐进工作经验,因而拒绝申请。争议集中在受益人印度学士学位的取得日期:是以正式文凭签发日为准,还是以完成全部学位要求并获临时证书之日为准。

程序经过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初次拒绝该I-140申请。上诉人随后向AAO提出上诉,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及支持文件。本次AAO程序仅审查该上诉,不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后维持上诉。

争议标准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须在优先日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教育、培训与经验。仅凭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申请者,还须具备五年学士后渐进专业经验。法规使用“degree”而非“diploma”,故须个案判断临时学位证书签发时,受益人是否已完成全部实质要求且学位已获学校批准。

提交的证据

记录含印度院校成绩单,列明八个学期课程及2002年至2005年间的考试;含2007年3月21日临时证书及合并成绩单,载明受益人于2005年4月通过考试并已完成正式授予学位所需的一切;另含2010年4月21日正式文凭。AAO还参考AACRAO EDGE数据库关于印度临时学位证书的说明。

AAO 认定

AAO认定临时证书与成绩单共同证明受益人于2007年3月21日完成学位,并认定其在2016年1月25日优先日之前已具备五年以上学士后经验。AAO指出受益人的学位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其经验属于法规意义上的渐进经验,且符合劳工证所列可接受专业领域。

裁决结果

AAO维持上诉,认定上诉人已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的最低学历与经验要求,并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该结论系对本案证据的个案认定。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本案事实。临时学位证书的认定依赖个案审查学校要求、课程完成情况及学位批准情况,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或院校证书的普遍规则。EB-2杰出能力类别与高级学位类别的初始证据规则不同,本案未予适用。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临时证书原文措辞、成绩单所列考试与学期、正式文凭日期,以及劳工证所载学历与经验要求;并核对优先日与受益人此前雇主任职起止时间是否与记录一致。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是否在优先日具备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

证据:印度院校成绩单(2002年11月6日至2005年7月9日,八个学期课程及七次考试);2007年3月21日临时证书及合并成绩单;2010年4月21日正式文凭;AACRAO EDGE关于印度临时学位证书的说明

认定理由:AAO认为法规使用“degree”而非“diploma”,临时证书与成绩单表明受益人于2005年4月通过规定考试、完成全部实质要求,并于2007年3月21日获学位批准,故学位日期为2007年3月21日;记录亦确认该学位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且属劳工证可接受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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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具备五年学士后渐进专业经验

证据:受益人2006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2日在印度雇主的软件工程工作经历;优先日为2016年1月25日;2014年11月3日起为上诉人工作(不属劳工证项下合格经验)

认定理由:以2007年3月21日为学位完成日计算,受益人在优先日之前已有超过五年的学士后经验,且该经验属于法规意义上的渐进专业经验;为上诉人工作的期间不计入合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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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所列最低学历与经验要求

证据:劳工证所载学历与经验要求;受益人成绩单、临时证书、正式文凭及此前雇主工作经历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已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的最低教育与经验要求,因而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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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E- 公司案 日期:2017年7月2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电信公司,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软件工程师:其请求根据第二优先移民类别将受益人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该“EB-2”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截至申请的优先日期,受益人未持有学士学位及五年学士后经验,因此不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归类资格。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及支持性文件。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的学士学位日期应被视为其完成该学位所有要求之日,如其临时证书所证明。基于临时证书的较早日期,申请人主张受益人还拥有超过五年的合格学士后经验,使其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归类资格。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一、法律

对于该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职位,劳工证必须规定该职位要求高级学位或其同等学历。参见 8 C.F.R. § 204.5(k)(4)(i)。在相关部分,国土安全部规章将“高级学位”一词定义为:“[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至少五年该专业领域的渐进经验,应被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着重号为原文所加)。仅基于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而符合该 EB-2 归类资格,受益人还必须拥有五年合格学士后经验。参见 8 C.F.R. § 204.5(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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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 公司案

受益人还必须截至申请的优先日期具备劳工证上规定的所有教育、培训和经验。参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158(代理区域专员 1977)。

二、分析

受益人持有印度 的 信息技术领域四年八个学期的技术学士学位。受益人还拥有在印度 的八年软件工程工作经验。记录证明受益人的学位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其专业领域在劳工证上被认定为可接受,且其经验符合 8 C.F.R. § 204.5(k)(2) 含义内的渐进经验。

本程序的争议问题是受益人何时从 获得其“学位”。更具体地说,我们将探讨该“学位”是自受益人实际获得正式文凭之日起算,还是更早,即当其完成该学位的所有要求并获得表明其学位已获批准的临时证书之时起算。

受益人的优先日期(劳工证提交之日)为2016年1月25日。受益人于2007年3月21日获发临时证书,该证书声明其于2005年4月通过最终考试,并已完成技术学士学位的所有要求。受益人直至2010年4月21日才获得正式文凭。在为申请人工作之前,受益人受雇于 自2006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2日。1 审理主任认定2010年4月21日为受益人的学位日期,据此得出结论:截至优先日期,受益人未拥有五年合格学士后经验,因此不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归类资格。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如果我们认可受益人的“学位”自其完成所有学位要求并获得临时证书之日起算,则受益人拥有所需的学士学位及超过五年的学士后经验。从这一较早日期而非其正式文凭日期计算,受益人早在2014年9月其在 Wipro 的雇佣结束之前以及2016年1月25日优先日期之前,就已拥有所需的学士学位和五年合格经验。

管辖 EB-2 归类的法规和规章使用的是“学位”一词,而非文凭。我们不将分析限于大学授予正式文凭之日。适用的 EB-2 规章反映了这一区别。对于这些 EB-2“学士加五年”申请,“初始证据”规则要求提交“官方学术记录”,证明受益人拥有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3)(i)(B)。“官方学术

1 2014年11月3日,受益人开始为申请人工作,该工作不属于劳工证条款下的合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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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 公司案

记录”不限于正式文凭。2 事实上,在下一项规定——涉及 EB-2 特殊能力申请——中,初始证据规则明确区分学位与文凭:“[一份]官方学术记录,显示该外籍人士拥有来自学院、大学……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8 C.F.R. § 204.5(k)(3)(ii)(A)(着重号为原文所加)。3

因此,我们进行个案分析,以确定在临时学位证书签发之时,个人是否已完成获得该学位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且大学是否已批准该学位。我们考虑每所大学或学院对每个学习项目要求的个体性质,以及每名学生对这些要求的完成情况。申请人将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受益人的临时学位证书反映:在证书签发之时,该学位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均已满足,且该学位事实上已获负责的大学机构批准。4

记录包含受益人在印度 的成绩单,日期自2002年11月6日至2005年7月9日,列明受益人在其技术学士(B.Tech)项目八个学期中所修课程,并表明其在2002年7月至2005年4月间参加了七次考试。记录还包含一份来自印度 的临时证书暨合并成绩备忘录(PC)副本,日期为2007年3月21日,声明:

兹证明[受益人]已具备获得 技术学士学位的资格……[其]于2005年4月举行的规定考试中以一等优异成绩通过,且其已完成正式授予技术学士学位所需的一切事项。

记录还包含受益人来自 的技术学士学位文凭副本,日期为2010年4月21日。

根据上述来自 的文件,受益人已于2005年4月完成技术学士学位的所有课程和考试。签发

2 另见 USCIS 审理员现场手册,附录 22-1,代理副专员 Michael D. Cronin 备忘录,USCIS HQ 70/6.2,《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的教育和经验要求》(2000年3月20日)第2页,https://uscis.gov/ilink/docView/AFM/HTML/AFM/0-0-0-1/0-0-0-26573/0-0-0-31107.html(最后访问于2017年5月16日),(“外籍受益人是否实际拥有高级学位,应通过授予该高级学位的机构出具的成績单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审理员必须同样考虑学士学位成绩单……”)(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3 尽管该规定有助于澄清学位与文凭两词并不等同,但我们一般注意到,与高级学位类别不同,EB-2 特殊能力类别并非完全基于学术奖项,因此其初始证据规则比高级学位类别更为宽泛。 4 连同任何其他证据,申请人还必须提交受益人的成绩标记单或成绩单副本,以证明学习年限和所完成课程,以及临时证书副本。参见 8 C.F.R. § 204.5(k)(3)(要求提交官方学术记录,作为受益人拥有高级学位或高级学位同等学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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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 公司案

2007年3月的临时证书证明受益人已完成所有实质性要求,且该学位事实上已获批准。

最后,我们转向美国大学注册与招生官员协会(AACRAO)全球教育电子数据库(EDGE)5 的信息,并注意到其与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一致。关于印度大学签发的临时学位证书,EDGE 指出:

临时学位证书是完成所涉学位全部要求的证据,载明学位名称及经负责的大学管理机构批准的日期,并与美国官方学业成绩单相当,该成绩单附有学位声明,证明完成该学位的全部要求、学位名称及经美国各大学学术评议会批准的日期。6

EDGE还指出,一些学生从未收到其“最终学位证书”,而是依赖临时学位证书作为学位完成的证据。同上。

因此,我们认定,受益人的临时证书连同其成绩单,证明其于2007年3月21日完成学位。我们还认定,其在优先日期时已具备超过五年的学士后工作经验。

III. 结论

我们将支持上诉,因为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的最低学历和经验要求,并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分类条件。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E- Inc., ID# 406002 (AAO July 25, 2017)

5 AACRAO是“一个非营利、自愿性的专业协会,由超过11,000名高等教育专业人士组成,他们代表40多个国家的约2,600所院校。”www.aacrao.org/about(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7月19日)。根据其注册页面,EDGE是“一个用于评估外国教育证书的基于网络的资源。”http://edge.aacrao.org/info.php(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7月19日)。 6 见 India: Provisional Degree Certificate, AACRAO, http://edge.aacrao.org/country/credential/provisional-degree-certificate(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7月19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07-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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