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L252017_02B6203

会计师 · EB-3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17年7月25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撤销意向通知的送达与回应机会、已批准案件的后续决定形式(撤销通知而非拒绝)、受益人就业经历是否符合劳工证职位要求、职位邀请的真实性
不成立 撤销意向通知的送达与回应机会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工程公司,拟以第三优先专业人员类别雇用受益人担任会计师,依据INA第203(b)(3)(A)(ii)条为具备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提出I-140申请。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约十年后于2016年9月27日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称受益人似乎不具备劳工证所列职位所需的就业经历,且职位邀请似乎不真实。

程序经过

主任最初批准申请;随后发出NOIR,但该通知寄往申请人在2006年提交及获批时的旧弗吉尼亚州地址,2016年10月18日被退回无法投递,USCIS记录显示2016年10月26日登记了地址变更。主任未向新地址重发NOIR,便于2016年11月15日以申请人未回应补充证据要求为由作出决定;由于申请此前已获批,该决定本应为撤销通知而非申请拒绝。申请人上诉称直到2016年11月28日才与主任决定同日收到NOIR,因而无法回应。

争议标准

本案上诉审查的核心是程序正当性:在已有地址变更记录的情况下,主任是否应向申请人当前地址重新发出NOIR并给予回应机会,而非径行作出决定;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实体问题即受益人资格与职位邀请真实性未被本次裁决触及。

提交的证据

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其收到的NOIR副本,该副本仍寄往旧弗吉尼亚州地址,并盖有2016年11月22日德州服务中心收件戳;申请人并陈述其于2009年10月已从旧地址迁至新地址。USCIS记录显示NOIR被退回无法投递、地址变更于2016年10月26日登记,主任决定最初亦被退回,后于2016年11月23日重新寄往当前地址。

AAO 认定

AAO认定,根据USCIS记录和申请人陈述,USCIS至迟在2016年10月已掌握申请人的新地址;主任本应向当前地址重新发出NOIR,并在作出决定前给予申请人提交所需文件的机会。因上述程序问题,AAO撤销主任决定并发回进一步审理;若主任在审阅上诉新证据后仍打算撤销批准,应向申请人当前地址发出新的NOIR。

裁决结果

撤销主任的决定,案件发回主任依本意见进一步审理并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实体资格问题未获裁决。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撤销意向通知的送达与回应机会这一程序问题,未评价受益人的就业经历是否符合劳工证要求,也未评价职位邀请是否真实;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的指引。

阅读提示

需核对:NOIR原始寄送地址与USCIS地址变更登记时间;退回无法投递记录及2016年11月23日重寄记录;申请人提交的NOIR副本上的收件戳;主任决定被定性为拒绝而非撤销的问题;发回后主任是否向当前地址重发NOIR。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撤销意向通知的送达与回应机会

证据:NOIR寄往2006年旧地址,2016年10月18日退回无法投递;2016年10月26日登记地址变更;主任未向新地址重发NOIR即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决定;申请人称2016年11月28日才收到NOIR。

认定理由:AAO认定USCIS至迟2016年10月已掌握新地址,主任应向当前地址重发NOIR并给予提交文件的机会,故程序存在瑕疵。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0 段、第 1 页第 11 段、第 2 页第 4 段、第 2 页第 5 段

已批准案件的后续决定形式(撤销通知而非拒绝)

证据:申请此前已获批,主任2016年11月15日决定却以未回应补充证据要求为由拒绝申请,未提及NOIR。

认定理由:AAO指出该决定本应为撤销通知而非申请拒绝,但未就此单独作出满足/不满足的终局认定,而是并入程序问题一并发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11 段

受益人就业经历是否符合劳工证职位要求

证据:NOIR称受益人似乎不具备劳工证所列职位所需就业经历;本次裁决未审查具体经历材料。

认定理由:因程序问题发回,AAO未对该实体要素作出认定,留待主任进一步审理。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7 段

职位邀请的真实性

证据:NOIR称职位邀请似乎不真实;本次裁决未审查相关证据。

认定理由:因程序问题发回,AAO未对该实体要素作出认定,留待主任进一步审理。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7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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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N-E-, INC. 案          日期:2017年7月2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工程公司,拟聘用受益人担任会计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专业人员。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撤销了批准,理由是申请人未回应有关受益人资格及工作邀请真实性的补充证据请求。该事项现提交至本办公室审理。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2016年9月27日,即批准该申请十年后,审理主任签发了撤销批准意向通知(NOIR)。该NOIR称,受益人似乎不具备根据劳工证条款符合所提供职位要求的必要工作经验,且该工作邀请似乎并非真实。

该NOIR被邮寄至申请人在弗吉尼亚州的地址,该地址是2006年提交并批准申请时申请人所在的地址。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记录显示,该NOIR于2016年10月18日因无法投递被退回,且2016年10月26日记录了一次地址变更。此时审理主任似乎并未向申请人当前地址签发新的NOIR。

2016年11月15日,审理主任作出决定,以申请人未回应补充证据请求为由拒绝该申请。由于该申请此前已获批准,该决定本应为撤销通知而非申请拒绝。审理主任的决定未提及NOIR,而是称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补充证据。

原文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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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N-E-, Inc. 案

USCIS记录表明,该决定最初因无法投递被退回,但于2016年11月23日再次邮寄至申请人在弗吉尼亚州的当前地址。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其直至2016年11月28日才收到NOIR,与其收到审理主任决定的同一天,因此无法回应NOIR。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其所收到NOIR的副本,该副本仍寄至申请人在弗吉尼亚州的旧地址,并盖有表明其于2016年11月22日在德克萨斯服务中心的印章。申请人还称其于2009年10月从弗吉尼亚州的旧地址搬至弗吉尼亚州的新地址。

根据USCIS记录及申请人的陈述,似乎USCIS至2016年10月已掌握申请人新地址的证据。审理主任本应将NOIR重新签发至申请人在弗吉尼亚州的当前地址,并在作出决定前给予申请人提交所要求文件的机会。

鉴于上述程序问题,我们将把本案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在审查上诉中提交的新证据后,如审理主任拟撤销对该申请的批准,则应向申请人当前地址签发新的NOIR。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N-E-, Inc., ID# 483816 (AAO 2017年7月25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07-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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