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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N-E-, INC. 案 日期:2017年7月2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工程公司,拟聘用受益人担任会计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专业人员。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撤销了批准,理由是申请人未回应有关受益人资格及工作邀请真实性的补充证据请求。该事项现提交至本办公室审理。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2016年9月27日,即批准该申请十年后,审理主任签发了撤销批准意向通知(NOIR)。该NOIR称,受益人似乎不具备根据劳工证条款符合所提供职位要求的必要工作经验,且该工作邀请似乎并非真实。
该NOIR被邮寄至申请人在弗吉尼亚州的地址,该地址是2006年提交并批准申请时申请人所在的地址。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记录显示,该NOIR于2016年10月18日因无法投递被退回,且2016年10月26日记录了一次地址变更。此时审理主任似乎并未向申请人当前地址签发新的NOIR。
2016年11月15日,审理主任作出决定,以申请人未回应补充证据请求为由拒绝该申请。由于该申请此前已获批准,该决定本应为撤销通知而非申请拒绝。审理主任的决定未提及NOIR,而是称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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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N-E-, Inc. 案
USCIS记录表明,该决定最初因无法投递被退回,但于2016年11月23日再次邮寄至申请人在弗吉尼亚州的当前地址。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其直至2016年11月28日才收到NOIR,与其收到审理主任决定的同一天,因此无法回应NOIR。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其所收到NOIR的副本,该副本仍寄至申请人在弗吉尼亚州的旧地址,并盖有表明其于2016年11月22日在德克萨斯服务中心的印章。申请人还称其于2009年10月从弗吉尼亚州的旧地址搬至弗吉尼亚州的新地址。
根据USCIS记录及申请人的陈述,似乎USCIS至2016年10月已掌握申请人新地址的证据。审理主任本应将NOIR重新签发至申请人在弗吉尼亚州的当前地址,并在作出决定前给予申请人提交所要求文件的机会。
鉴于上述程序问题,我们将把本案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在审查上诉中提交的新证据后,如审理主任拟撤销对该申请的批准,则应向申请人当前地址签发新的NOIR。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N-E-, Inc., ID# 483816 (AAO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