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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460170 日期:WL. 25, 2023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家禽加工企业,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家禽修剪工。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非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3)(A)(iii) 条,8 U.S.C. § 1153(b)(3)(A)(iii)。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拟议工资以及其所有其他 I-140 申请受益人的拟议工资。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截至 2016 年 6 月和 2017 年 6 月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副本及独立审计师报告。申请人主张,该新提交的证据与先前提交的文件一并考虑,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有拟议工资义务。
为满足所请求类别的雇主资格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劳工证中所述的拟议工资。如 8 C.F.R. § 204.5(g)(2)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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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期¹确立时证明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该能力的证据应采用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形式。在潜在美国雇主雇用 100 名或以上工人的情况下,审理主任可接受该组织财务官的声明,以证明潜在雇主支付拟议工资的能力。在适当情况下,申请人可提交额外证据,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要求提供此类证据。
在我们 2021 年 2 月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从优先日期起支付受益人的拟议工资以及其其他 I-140 受益人的拟议工资。我们强调,申请人未提供 8 C.F.R. § 204.5(g)(2) 所要求的任何初始证据,具体而言,即其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即使在审理主任在证据请求(RFE)中明确要求提供该文件之后亦然。²
尽管申请人表示其拥有超过 100 名员工,并提交了其首席财务官(CFO)2017 年 4 月的信函,证明公司有能力支付,但审理主任在 RFE 中告知申请人,仅凭该信函不足以证明其支付拟议工资的能力,因为其在短时间内提交了多份 I-140 申请。在回应 RFE 时及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根据适用法规和 USCIS 政策,提交 CFO 信函即为全部所需,并主张其无需提交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相反,申请人在其 RFE 回应中提供了 2017 年第一季度的人事记录。
在驳回上诉时,我们强调,8 C.F.R. § 204.5(g)(2) 规定,USCIS“可接受”拥有 100 名或以上工人的雇主的“财务官声明”和/或额外证据,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作为申请人支付拟议工资能力的证据。法规并未强制 USCIS 接受此类证据,也未明确豁免所有拥有超过 100 名工人的雇主在所有情况下提交年度报告、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因此,我们认定,要求申请人提交 8 C.F.R. § 204.5(g)(2) 所规定的至少一种初始证据属于审理主任的裁量权限,且缺乏此类证据构成否决申请的充分理由。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截至 2016 年 6 月和 2017 年 6 月止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并主张该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履行对本案受益人以及其自 2017 年 2 月 23 日优先日期起提交的所有其他 I-140 申请受益人的拟议工资义务。
¹ 就业类移民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至劳工部的日期。本案中为 2017 年 2 月 23 日。见 8 C.F.R. § 204.5(d)。 ² 申请人在提交时还提交了一份“私营公司财务报告”,但该文件未包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或现金流量表,不构成 8 C.F.R. § 204.5(g)(2) 下的“年度报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该 2015 年 11 月的报告也未提供申请人自 2017 年 2 月 23 日优先日期起支付能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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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申请人在本申请被否决之前已获知 8 C.F.R. § 204.5(g)(2) 的具体证据要求,并获得了合理机会提供符合这些要求的证据。申请人并未主张该证据在其 2017 年 9 月回应审理主任 RFE 时或在其提交上诉时无法获得。因此,我们不会在动议中首次考虑该证据以裁定申请人支付拟议工资的能力。见 8 C.F.R. § 103.2(b)(11)(要求 RFE 中要求的所有证据一次性一并提交,并规定部分或不完整的 RFE 回应将被视为请求根据记录作出决定);另见 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否决之前已获知所需证据并获得合理机会为记录提供该证据,我们将不会考虑上诉时提交的证据”,且“我们将根据首席之前的诉讼记录裁决上诉”);另见 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BIA 1988)。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其未表明重新开案程序的正当理由。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