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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272951 日期:WLY 25, 2023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以及因此劳工证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以及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审理主任驳回了随后的复议动议,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基于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的要求见8 C.F.R. § 103.5(a)(3)。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该程序包括原始申请在内。重述此前已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另一方面,复议动议必须:(1) 陈述复议的理由,(2) 有任何相关的先例决定支持,以确立该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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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以及 (3) 基于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确立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对动议的审查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8 C.F.R. § 103.5(a)(1)(i)的规定一般要求动议寻求重新开案或复议的决定必须在此前30天内作出。因此我们按法规原文遵循,将审查限于动议提交前30天内作出的先前决定。我们结合对当前动议所针对的我们的决定的审查,评估任何新事实、论点或关于法律或服务政策适用错误的指控。我们只能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所寻求利益资格条件的动议。
II. 分析
A.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未向我们提供值得在此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重述此前已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的提交。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鼓励我们超越先前的决定,将审查范围扩大至审理主任最初对申请的否决、对向审理主任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的否决,以及我们随后驳回的上诉,以寻找其声称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我们无权这样做。法规一般要求动议寻求重新开案或复议的决定必须在此前30天内作出,我们按法规原文遵循。见8 C.F.R. § 103.5(a)(1)(i)。
事项的所有各方都应享有陈述意见的机会。但一旦程序提供了这一公平机会,就存在使事项终结的强烈利益。INS v. Abudu, 485 U.S. 94, 107 (1988)。因此,寻求重新开案程序的一方负有“沉重负担”的举证责任。同上,第110页。
申请人未提供任何与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相关的新事实。申请人在其动议中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重复其声称在此前上诉和动议中已提交的事实。被重复且此前已提供的事实按定义不是“新事实”,我们拒绝考虑它们。
B.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并说明该决定基于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8 C.F.R. § 103.5(a)(3)。移民上诉委员会一般要求复议动议主张在先前决定作出时存在错误。复议动议的本质正是主张原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7 (BIA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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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陈述复议的理由,未以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这些理由以确立该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也未基于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确立该决定不正确。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如前所述,只是重复和重述此前在这些程序中提出的论点和支持文件。
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未表明我们在法律上犯了错误,不构成复议我们决定的理由。见O-S-G-, 24 I&N Dec. 第58页。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在对申请人先前动议的决定中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因此申请人未表明有正当理由复议我们对其先前动议的决定。
III. 结论
申请人应注意,提交重新开案和/或复议动议不提供任何临时利益,例如中止任何决定的执行或延长先前设定的离境日期。8 C.F.R. § 103.5(a)(1)(iv)。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应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的决定。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