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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生物学研究员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4年7月25日)

类别 EB-1A · 领域 科学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评审他人工作、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学术文章作者、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销得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并将案件发回主任,要求其依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最终实质审查尚未进行,发回后由主任首先依全部记录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发回重审不表示申请已获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has satisfied thre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We will remand the matter to the Director fo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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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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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癌症生物学研究者,在印度取得生物技术博士学位,并在印度和美国的多个机构从事博士后训练;2022年5月起在得州担任研究科学家。其通过I-140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主张满足评审他人工作、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及学术文章作者三项初始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ancer biology research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earned a doctorate in biotechnology in his native India in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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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得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初始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仅认可学术文章作者一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s requi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only one criterion, pertaining to his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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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其亦满足评审他人工作及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两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he also meets the other two claimed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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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已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撤销主任决定,并发回由主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of the record,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satisfied three initial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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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评审他人工作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v):申请人本人或作为小组成员,在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评审他人工作的证据;政策手册允许以学术期刊同行评审满足,但须证明评审实际完成。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为学术期刊审稿的同行评审工作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承认收到感谢申请人审稿的电子邮件,但认为记录未能充分证明申请人事实上被邀请或以官方身份被任命评审他人工作。

邀请申请人审稿及感谢其完成评审的电子邮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实际参与学术期刊同行评审并完成评审工作。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等邮件足以证明评审被邀请且实际完成,从而满足评审他人工作的初始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证据本身存在缺失;仅说明其是否体现持续声誉留待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email messages both soliciting the Petitioner's involvement and, later, thanking him for submitting completed re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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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记录中的证据足以满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了邀请其参与评审以及随后感谢其提交完成评审的电子邮件,符合政策手册关于证明评审实际完成的要求。至于同行评审是否同时体现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属于发回后最终实质审查的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the evidence ofrecord is sufficient to meet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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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submitted evidence to that effect, in the form ofemail messages both soliciting the Petitioner's involvement and, later, thanking him for submitting completed re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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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ther a petitioner's involvement in peer review also indicate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is a separate question, to be addressed in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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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贡献的证据;政策手册指出,专家详细说明贡献性质与意义、且与其他记录佐证的推荐信可提供背景,高被引情况可证明贡献意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发表的癌症研究作品及引用记录证明其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原审意见

主任未认可该标准;原审认为记录不足以满足至少三项初始标准。

多所大学研究人员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对癌症研究重要,其原创贡献具有领域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这些信件本身不完全有说服力:信件虽概括部分发表作品,但使用高度技术性语言,未清楚说明重大意义;证明某文章或研究发现有用,不等于证明其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信件未以可理解的方式具体说明贡献的重大意义,也未充分展开作者知识基础与专业背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summarize some of the Petitioner's published work, they do so in highly technical language that sheds little light on its major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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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学术引用打印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发表作品被高度引用,从而显示其贡献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记录显示发表作品被引用超过1100次,三篇文章各被引用超过100次,可作为贡献意义的佐证,并与推荐信综合满足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打印件本身缺失;但引用总量与领域比较口径在百分位材料中另有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Documentation that a person's published work has been highly cited relative to others' work in that field may be probative of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erson's contributions to the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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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部分高被引文章处于最高百分位的统计数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文章相对于同领域他人处于高百分位。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证据存在一定模糊性:申请人使用Clarivate Analytics“临床医学”类别的百分位,而提交的谷歌学术期刊排名属于其他类别,主要是“生命科学与地球科学”,其基线引用率更高;申请人未证明Clarivate Analytics将其文章或载文期刊归入“临床医学”。但综合全部证据仍认定满足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百分位类别与期刊排名类别不一致,且未证明文章或期刊被归入所引用的“临床医学”类别。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is some degree of ambiguity in the evidence, because the Petitioner used Clarivate Analytics percentiles for the category of "Clinical Medicine," but the submitted journal rankings from Google Scholar are in other categ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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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推荐信本身不够有说服力,因其虽概括申请人发表作品,却以高度技术性语言表述,未充分说明重大意义;但申请人并非仅依赖推荐信,其谷歌学术记录显示发表作品被引用超过1100次,其中三篇文章在七至十四年间各被引用超过100次。尽管Clarivate Analytics的“临床医学”百分位与谷歌学术的期刊排名分类存在口径模糊,综合证据仍足以满足该标准,故撤销主任的相反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Nevertheless, on balance, the evidence cumulatively appears to be sufficient to meet the criterion's requirements, and we therefor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contrary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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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Google Scholar printout showing over 1,100 citations of his published work, with three articles cited more than 100 times each over a span of seven to fourteen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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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作者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发表学术文章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学术文章作者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一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主任已认可该标准,行政上诉办公室在总结中亦以三项初始标准成立为前提发回,未对该项作新的否定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only one criterion, pertaining to his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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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n review of the record,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satisfied three initial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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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INA § 203(b)(1)(A);8 C.F.R. § 204.5(h)(2)、(3);Kazarian v. USCIS:在满足初始证据标准后,须综合全部记录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客观满足初始标准本身不足以确立杰出能力分类资格。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上诉主张其满足初始证据标准;本次未对最终实质审查作出实体结论。

原审意见

主任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故无相关结论可供上诉审查。

谷歌学术打印件显示的h指数17

证明目的
用于最终实质审查中比较申请人总体引用水平是否相对同领域他人较高。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作实体认定,仅指示主任应考虑申请人是否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h指数相对同领域他人较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本次未认定该h指数是否属于同领域较高水平;需由主任在发回后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Google Scholar printout showing an h-index of 17 at the time of filing, meaning that 17 of his articles had each been cited 17 or more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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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信

证明目的
用于最终实质审查中说明申请人为何达到杰出能力水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作实体认定,仅指示支持信应由记录中的文件证据佐证,并具体解释证人认为申请人达到杰出能力水准的理由;泛泛而夸张的陈述通常不具说服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本次未逐封认定支持信是否满足最终实质审查要求;需由主任在发回后结合全部记录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Letters of support should be corrobora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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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但主任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此没有相关结论可供复核。案件发回主任依全部记录首先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发回不表示批准。上诉办公室还提示应考量h指数是否相对同领域他人较高、推荐信是否由记录佐证,以及申请人在文章中的作者位置等因素。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is proceeding, the Director did not undertake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and therefore there are no related conclusions for us to review.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Objectively meeting the regulatory criteria in the first step alon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rson in fac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for classification as a perso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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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should consider whether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dequate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his h-index is high relative to other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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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同行评审证据时,应区分邀请审稿邮件与感谢完成评审邮件,并注意本次仅认定其满足初始标准,未认定其体现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proof that the review was actually complet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hether a petitioner's involvement in peer review also indicate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is a separate ques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引用百分位材料时,应比较Clarivate Analytics类别与谷歌学术期刊排名类别是否一致;本案指出“临床医学”与“生命科学与地球科学”基线不同,且未证明文章或期刊归入前者。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used Clarivate Analytics percentiles for the category of "Clinical Medicine," but the submitted journal rankings from Google Scholar are in other categor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最终实质审查可核对h指数的同领域比较数据、申请人在文章中的作者位置及支持信与客观记录的对应关系;本次未对这些事项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hould consider whether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dequate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his h-index is high relative to others 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another consideration is whether "the person is the most significant contributor to the published article, a senior author, or the sole author ofthe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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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792601 日期:2024年7月2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癌症生物学研究人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所要求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由我们审理上诉。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人士使用,该能力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予以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这些人士必须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士。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形式的一次性成就,证明其成就获得国际认可。或者,申请人可以提交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如果这些标准

原文第 2 页

不能直接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则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提交可比证据。

一旦申请人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下一步即为最终实质审查,在此审查中我们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See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结合最终实质审查予以考量);see also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 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于2009年在其祖国印度获得生物技术博士学位,随后在印度和美国的多个机构以一到两年的职位接受了博士后培训。最近,申请人于2022年5月开始在德克萨斯州[已隐去]担任研究科学家。在申请于2023年4月被否决后不久,他离开了美国。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他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声称已满足其中三项标准,概述如下:

  • (iv),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
  • (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以及
  • (vi),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一项标准,即与其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有关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另外两项所声称的标准。

经审查记录,我们认定申请人已满足三项初步标准。我们将在下文讨论其余两项所声称的标准。

外籍人士单独或作为小组成员,作为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即所寻求分类的领域)中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的证据。8 C.F.R. § 204.5(h)(3)(iv)。

申请人称其对学术期刊稿件的同行评审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感谢申请人对其文章进行同行评审的电子邮件往来”,但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充分证明申请人事实上被邀请或以其他方式被正式任命为评判他人工作。”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充分解释申请人的证据为何不足。我们同意申请人的观点,即记录中的证据足以满足监管要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明确规定,“[对学术期刊进行同行评审”

原文第 3 页

符合评判他人工作的标准,只要申请人提交“评审确已完成的证明”。See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申请人已提交了这方面的证据,即邀请申请人参与以及随后感谢其提交已完成评审的电子邮件信息。

申请人的同行评审参与是否也表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是一个单独的问题,将在发回重审时的最终实质审查中予以处理。

外籍人士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根据本标准,申请人提交了若干信件及其已发表作品被引用的文件。

所提交的信件本身并不完全具有说服力。领域内专家详细解释该人贡献的性质和意义的信件,可为评估所声称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提供有价值的背景,尤其是当记录包含佐证所声称意义的文件时。所提交的信件应具体描述该人的贡献及其对领域的意义,还应阐明写信人知识和专长的基础。See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

在此,各大学的研究人员称申请人的工作对癌症研究很重要,但尽管这些信件概述了申请人的一些已发表作品,它们是以高度技术性的语言这样做的,对其重大意义揭示甚少。证明某篇特定文章或研究发现有用,与证明其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并不相同。

但申请人并非仅依赖此类信件。证明某人的已发表作品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的工作被高度引用的文件,可能证明该人对努力领域所作贡献的意义。See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在此,申请人提交了一份Google Scholar打印件,显示其已发表作品被引用超过1,100次,其中三篇文章在七至十四年的时间跨度内各被引用超过100次。

申请人还提交了统计数据,似乎显示其一些被引用最多的文章处于最高百分位。证据存在某种程度的模糊性,因为申请人使用了Clarivate Analytics针对“临床医学”类别的百分位,但所提交的Google Scholar期刊排名属于其他类别,主要是“生命科学与地球科学”,其基线引用率更高。申请人未证明Clarivate Analytics将其文章或刊载这些文章的期刊视为属于“临床医学”类别。

尽管如此,总体而言,证据累积起来似乎足以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因此我们撤销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由于申请人提交了满足三项初步标准所需的证据,下一步是评估其是否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了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其是否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最终

原文第 4 页

实质审查涉及分析个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其成功是否足以证明其在努力领域内具有杰出能力。See section 203(b)(1)(A)(i) of the Act; 8 C.F.R. § 204.5(h)(2), (3); see also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在本程序中,审理主任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此没有相关结论可供我们审查。因此,我们将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在初审阶段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该审查基于完整记录。例如,个人可能在某些阶段参与高度重要的研究,但未获得使其跻身该领域顶尖小比例人群的个人赞誉。

仅客观满足第一步的法规标准,并不能确立该人事实上符合特殊能力人士分类的要求。例如:

  • 仅参与评审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他人的工作,无论情形如何,应满足分析第一步的法规标准。然而,第二步要求审理人员评估该人的参与情况,以确定其是否表明该人属于已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端并享有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的该小比例人群之一。
  • 仅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无论水准如何,应满足分析第一步的法规标准。然而,第二步要求审理人员评估该人的出版物,以确定其是否表明该人属于已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端并享有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的该小比例人群之一。

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

USCIS Policy Manual中涉及最终实质审查的部分指出,我们应对个人文章在“排名特别高的期刊”上发表给予一定权重,但另一考虑因素是“该人是否为已发表文章最重要的贡献者、资深作者或唯一作者”。参见同上 at F.2(B)(2)。关于引用总数,USCIS Policy Manual指出:

申请人[可]提供证据证明,对该人已发表作品整体的引用总率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较高,例如该人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h指数。取决于该领域及申请人提供的比较数据,此类证据可表明该人的整体地位较高,以证明该人属于该领域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原文第 5 页

同上。申请人提交了一份Google Scholar打印件,显示提交时h指数为17,意味着其17篇文章每篇均被引用17次或以上。审理主任应考虑申请人是否提交了充分证据,以确立其h指数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较高。

支持信应由记录中的书面证据佐证。支持信应具体说明证人为何认为申请人具有特殊能力人士的水准。仅对申请人及其成就作出笼统和宽泛陈述的支持信通常不具有说服力。参见同上 at F.2(B)(3)。

关于所有这些问题,举证责任仍由申请人承担,以充分支持其主张。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

III. 结论

根据优势证据标准,申请人已满足三项初步证据标准。我们将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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