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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722083 日期:2024年7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飞机维修技师,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EB-2分类资格,且未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驳回了其随后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合并动议。现本事项因第二次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在此以引用方式并入),我们维持了在上诉中作出的裁定,即申请人不符合8 C.F.R. § 204.5(k)(3)(ii)中至少三项监管证据标准以确立特殊能力。尽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满足8 C.F.R. § 204.5(k)(3)(ii)(A)和(C)的标准(通过航空机械学校证书和作为飞机机械师工作的执照),但他未能如其所称证明其满足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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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解释该标准要求提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我们还解释,该法规中使用的“专业”一词定义为“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8 C.F.R. § 204.5(k)(2)。我们认定申请人的执业执照不符合该标准,因为他未证明发证机构要求其持证人拥有学士学位。
在动议中,申请人再次主张其来自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和巴西国家民航局的执照符合该标准,因为监管机构可以是专业协会,因为它们通常在界定某一专业的标准和要求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申请人声称,根据该标准,会员资格可以涵盖相关主管组织授予的任何正式认可或授权,以确认某人在其领域作为专业人士的身份。为支持这些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一篇关于四类专业组织的文章。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必须基于我们作出决定时的诉讼记录证明我们的决定存在错误。8 C.F.R. § 103.5(a)(3)。因此,我们不会考虑在动议中提交的文章。
我们并不贬低授予申请人执照的机构的重要性。然而,申请人未证明任一发证机构要求其持证人拥有学士学位作为进入飞机机械师职业的最低要求,以符合8 C.F.R. § 204.5(k)(2)中法规对专业的定义。申请人在动议中的主张未证明我们先前决定存在任何错误,且其不符合该标准。
B. 该领域十年全职经验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解释该标准要求提供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表明申请人拥有至少十年“在其被寻求的职业中”的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该标准,因为其先前作为运输经理和运营技术员的经验不属于其预期职业飞机机械师。
在动议中,申请人再次声称其作为运输经理和运营技术员的职责“与飞机机械师职业中通常履行的职责类似”。无论这些职责是否类似,法规的明确语言要求过往经验须“在该职业中”。同上。申请人不符合该标准,因为他未证明其在飞机机械师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C. 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该标准要求提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的证据。8 C.F.R. § 204.5(k)(3)(ii)(F)。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解释申请人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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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和前雇主的信函赞扬了他的技能、能力和工作,但未具体说明他对航空业作出的任何成就或贡献。
在动议中,申请人概述并引用了三封信函,声称这些信函证明了他的贡献。这些信函证明申请人过去的成功工作,但未证明其工作对航空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例如,O-M-1 表示申请人的出色工作为 I I 带来了利润增长,但未表明其工作超越公司范围而对航空业作出重大贡献。
申请人还主张我们未考虑其证书作为其重大贡献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完成航空技术课程的证书。这些证书证明申请人从事其职业的资格,但申请人未证明它们构成对航空业的重大贡献。
D. 申请人不符合EB-2分类资格
申请人未满足确立特殊能力所需的至少三项监管标准。因此,其不符合EB-2分类资格。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未评估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存在错误。由于申请人不符合EB-2分类资格已解决动议中的问题,我们再次不触及并保留对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裁定。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需结果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触及替代性问题)。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EB-2分类资格,也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我们作出决定时的记录存在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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