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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S-R- 公司案 日期:2018年7月2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餐馆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商业培训专员。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专业人士。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该法)第 203(b)(3)(A)(ii) 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拥有学士学位的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随附的美国劳工部(DOL)认证不支持所请求的归类。在上诉中,我们维持了主任的决定,并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所需能力。见 Matter of S-R- Inc., ID# 989331(AAO 2018年2月27日)。
现本事项因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并主张,依照专业人士类别的标准,所提供的职位要求至少学士学位,排除基于教育、培训和/或经验组合的等效认定。申请人还依据其唯一股东/总裁的个人资源,主张其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经审查,我们将否决上述动议。
一、动议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当时的记录证据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还必须由相关的先例决定或已采纳的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或国土安全部的政策声明予以支持。在此,申请人并未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记录证据是错误的。申请人的提交也缺乏相关成文法、法规或政策声明的支持。因此,我们将否决复议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且须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的资格。8 C.F.R. § 103.5(a)(2)。但基于下文讨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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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S-R- 公司案
申请人的新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二、劳工认证的有效性
随附专业人士申请的劳工认证“必须证明该职位要求至少学士学位”。8 C.F.R. § 204.5(l)(3)(i)。在此,劳工认证在 H.4 和 H.9 部分载明,所提供的商业培训专员职位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然而,劳工认证在 H.14 部分载明:“雇主将接受由合格评估服务机构准备的、或依照 8 CFR 第 214.2(h)(4)(iii)(D) 条进行的教育等效评估。”该法规的一部分允许基于培训、教育和/或经验组合的学士学位等效认定,用于 H-1B 非移民目的。见 8 C.F.R. § 214.2(h)(4)(iii)(D)(5)。因此,我们认定记录不足以支持申请人所主张的学士学位最低要求。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其劳工认证程序中向美国工人宣传该提供职位的材料。所有材料——包括报纸、互联网和大学校园广告的副本——均载明该职位要求学士学位“或其教育等效学历”。申请人指出,这些广告要求仅基于教育的学士学位等效认定,并主张这些材料证明其意图要求至少学士学位。
招聘材料表明,申请人拒绝基于教育和经验组合、教育和培训组合以及培训和经验组合的学士学位等效认定。然而,这些材料并未排除申请人接受教育组合。例如,拥有两个副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如果其获得的评估表明这两个学位合起来等同于学士学位,则将符合广告中的等效要求。然而,这种较低学位组合将不符合 EB-3 专业人士类别的要求。见,例如,Final Rule on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 Petitions, 56 Fed. Reg. 60897, 60900(1991年11月29日)(指出“该法及其立法历史均明确表明,为符合第三类别下的专业人士资格……外籍人士必须至少拥有学士学位”)(着重号为原文所加)。记录也未表明是否有美国工人申请了该职位,如有,申请人为何认定其不合格。因此,记录未能确立学士学位为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记录未能确立劳工认证对于所请求专业人士归类的有效性。因此,我们将维持我们的上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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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其2014年至2017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然而,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自申请优先日2014年8月27日起持续具备支付每年50,900美元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一份国税局表格 W-2(工资和税务报表)的副本证明申请人具备在2015年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为该公司当年支付给受益人的金额超过了所提供工资。但一份2014年表格 W-2 的副本表明,申请人支付给受益人的金额低于所提供工资,且申请人遗漏了其他年度向其支付款项的证据。此外,申请人2014年、2016年和2017年的纳税申报表反映出年度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金额不足以支付所提供工资,或在2014年不足以支付所提供工资与支付给受益人的工资之间的差额。
正如申请人所主张,在确定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时,我们可以考虑其支付的工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之外的因素。根据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Reg'l Comm'r 1967),我们可以考虑:其经营业务的年数;其员工人数;其业务的增长;其发生的非典型损失或费用;其在行业中的声誉;受益人是否替代了现有员工或外包服务;或其支付能力的其他证据。Id. at 614-15。
记录表明申请人自2008年以来持续经营业务,并且截至2016年第二季度雇用了10人。申请人的唯一股东还表示,公司已从管理一家餐馆发展到管理多家餐馆。然而,申请人的纳税申报表表明,其年度总营收从2014年至2017年有所下降。在同一期间,该公司还仅报告了一个盈利年度。此外,与 Sonegawa 案不同,此处的记录并未表明申请人发生了非典型损失或费用,或其在行业中拥有卓越声誉。记录也未表明受益人替代了现有员工或外包服务。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其唯一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副本。由于申请人作为 S 型公司申报所得税,其主张 USCIS 在确定其支付能力时可以考虑其唯一股东的个人收入。S 型公司允许股东在其个人纳税申报表中报告公司收入,从而避免对利润的“双重征税”。26 U.S.C. § 1366。但是,与独资经营者不同,S 型公司仍与其股东保持独立实体地位。Matter of Aphrodite Invs., Ltd., 17 I&N Dec. 530, 531(Comm'r 1980)。因此,S 型公司的股东没有支付其所拥有公司所提供工资的个人义务。见 Sitar Rest. v. Ashcroft, No. Civ.A.02-30197-MAP, 2003 WL 22203713, *2(D. Mass. 2003年9月18日)(认定“在适用法规 8 C.F.R. § 204.5 中,没有任何内容允许[USCIS]考虑对支付工资没有法律义务的个人或实体的财务资源”)。因此,我们在确定其支付能力时不会考虑申请人唯一股东的个人收入。1
1 即使我们考虑唯一股东的个人收入,记录也不能确立她支付该款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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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申请人未表明有正当理由复议或重新开案,因为动议记录未能确立劳工认证对于所请求归类的有效性,或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否决。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S-R-Inc., ID# 1585189(AAO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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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的工资。申请人未提交唯一股东2014年(即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副本。此外,她与其配偶的联合纳税申报表显示,2017年的调整后总收入(AGI)金额低于所提供的工资,2016年的AGI金额为负数。另外,这些申报表表明,这对夫妇不仅必须养活自己,还必须抚养两名受抚养人。因此,无论是申请人唯一股东的个人收入,还是根据Sonegawa案的整体情况,均不能证明该公司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