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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0494300 日期:2022年7月26日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财务经理,寻求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 EB-2 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的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不符合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所述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的要求。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我们予以驳回,因为申请人未满足 8 C.F.R. § 103.5 所列的动议要求。为简明起见,我们并入本事项中我们最近的决定,ID# 1754238(AAO 2021年8月23日)。
本事项现再次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重新开案或复议移民程序的动议不受青睐,理由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再审申请和新审动议不受青睐相同。见 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 INS v. Abudu, 485 U.S. 94 (1988))。寻求重新开案程序的一方承担“沉重负担”。见 INS v. Abudu, 485 U.S. at 110。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一、重新开案动议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重新提交先前已提供的证据或重述先前已陈述的事实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新事实还必须与不利决定的理由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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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于2021年8月作出的先前决定中,我们重申了我们在上诉中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此未能证明其符合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的资格。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因为她在动议中未提出新的事实以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在当前动议中,申请人援引了先前提交的与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相关的证据,我们已在先前的决定中予以考虑。我们重申我们对申请人在先前被驳回的动议中所提主张和所提供证据的分析。由于本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我们必须予以驳回。8 C.F.R. § 103.5(a)(4)。
二、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提供有证明力的理由以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提出动议的一方必须具体说明在决定中被错误裁定或遗漏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或必须表明法律的变化如何实质影响先前的决定。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60 (BIA 2006)。因此,该提交材料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
三、结论
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也未证明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