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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美容产品在线零售商新办公室首席执行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3年7月26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于合格组织连续全职海外工作至少一年、受益人是否在海外或美国担任经理或高管
不成立 受益人是否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于合格组织连续全职海外工作至少一年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维持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受益人是否满足申请提交前三年内一年海外连续全职就业要求;关于受益人是否在海外或美国担任经理或高管的问题被明确保留,未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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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it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Director's separate determination that it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abroad, or would be employ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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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在线宠物美容产品零售商,寻求以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类别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首席执行官。原申请为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经理或高管)。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了此前批准的申请,认为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已在合格组织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也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或美国将担任经理或高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1 an online retailer of pet grooming products,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 of its new office under the L-lA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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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revoked the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had at least one continuous year of full-time employment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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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主任于2022年4月批准了该申请,尽管缺乏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合格实体拥有所需一年全职工作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nitially approved the petition in April 2022, despite the lack of evidence establishing that the Beneficiary had the required one year of foll-time employment with a qualifying entity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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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主任于2022年9月21日发出撤销意向通知;在审查申请人对首次通知的回应后,于2022年10月26日发出第二份撤销意向通知。第二份通知主要涉及受益人海外连续就业问题,并讨论了2022年5月FDNS行政实地访问中获得的信息以及DHS系统中受益人的出入境和停留记录。记录显示申请人未回应第二份撤销意向通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ssued a 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 (NOIR) on September 21, 2022, and then issued a second NOIR on October 26, 2022, after reviewing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the initial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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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record reflects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respond to the Director's second NO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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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决定

    主任撤销了申请批准,部分基于缺乏证据证明受益人满足该类别的外国就业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Accordingly, the Director revoked the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in part, based on the lack of evidence that the Beneficiary meets the foreign employment requirement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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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主任误读案件事实、质疑受益人在中国的就业历史,并未考虑全部已提交证据。申请人表示将提交额外证据或解释以澄清过往就业历史,并请求30天延期,但未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支持上诉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the Director "misread the case facts in its decision ... questioning Beneficiary's employment history in China" and "failed to consider evidence submitted in to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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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t has not submitted a brief and/or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e appeal, despite requesting a 30-day extension in which to do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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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AAO经重新审查后同意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拥有所需一年海外连续全职就业,维持主任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we agree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had the required one year of continuous full-time employment abroad in the three years preceding the filing ofthis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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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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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是否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于合格组织连续全职海外工作至少一年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及8 C.F.R. § 214.2(l)(3)(iii)要求受益人在申请入境美国前三年内,已在合格组织连续全职工作一年;8 C.F.R. § 214.2(l)(1)(ii)(A)规定在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不计入一年海外连续就业要求。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重新审查依据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误读案件事实、质疑受益人在中国的就业历史,并未考虑全部已提交证据;其表示将提交额外证据或解释以澄清过往就业历史,但未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支持上诉的证据。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已在合格组织连续全职海外工作至少一年;第二份撤销意向通知指出受益人在2019年2月至2022年2月提交申请期间大量时间在美国,因此无法证明该期间海外全职工作至少一年。

I-129表L分类补充页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指明中国公司为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并称其与该中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填写该表中要求提供受益人在该实体就业日期及其他外国就业细节的部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就业日期及其他外国就业细节。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it did not complete the section of the petition that requested his dates of employment with this entity and other details regarding his foreign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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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律师随申请提交的说明信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说明受益人已在新加坡的声称母公司工作“几年”。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未直接提及I-129表上被列为受益人的外国雇主的中国实体,仅指出新加坡公司在中国设有地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直接说明I-129表所填中国实体的就业情况,且未提供就业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Her letter does not directly mention the Chinese entity identified as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employer on the Form I-129 but notes that the Singapore company maintains a location i~ I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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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0日的“派遣信”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受益人的海外就业及职位。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盖有新加坡公司的公章,却使用名称相似的马来西亚公司的信头;信中称受益人“acted as Secretary of CEO of the Senior Manager department of our company”,但未提供就业日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信头与公章主体不一致,且缺少就业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bears the corporate seal of the Singapore company and is on the letterhead of a Malaysian company with a similar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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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tter states that the Beneficiary "acted as Secretary of CEO of the Senior Manager department of our company" but does not provide his dates of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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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简历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受益人自2018年7月起在中国实体担任“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与I-129表所填中国实体及说明信中的新加坡公司信息并列,指出初始证据在外国雇主名称、职位和就业日期上不一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外国雇主名称、职位和就业日期不一致;缺少工资单或人事记录等独立客观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the Beneficiary's resume, in which he indicates that he has served as "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 for the Chinese entity identified on the Form I-129 since July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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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itial evidence did not consistently identify the name of his foreign employer, his job title, or his dates of employment, nor did it include any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that might resolve these inconsistencies, such as copies of payroll or personnel records corroborating his employment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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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S系统中受益人的出入境及停留记录

证明目的
主任和AAO用它判断受益人在相关三年期间实际在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
AAO 如何评价
AAO列明受益人在美国的具体停留期间:2019年5月11日至18日(8天)、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12月10日(111天)、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9月26日(238天)、2021年1月10日至2022年2月22日提交申请日(409天),合计766天。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在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不能计入一年海外连续全职就业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 May 11-18, 2019 (8 days) • August 22, 2019 until December 10, 2019 (111 days) • February 2, 2020 until September 26, 2020 (238 days) • January 10, 2021 until February 22, 2022 (date of filing-409 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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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d on this information, the Beneficiary spent 766 days (approximately two years and one month) physically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three years preceding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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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FDNS行政实地访问中获得的信息

证明目的
主任在第二份撤销意向通知中用它讨论受益人的海外连续就业问题。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分析中提及该信息被第二份撤销意向通知讨论,但未进一步展开其具体内容或单独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详细记载该信息的具体内容及AAO对其的独立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which discussed, in part, information obtained from the Beneficiary as part of an administrative site visit conducted by USCIS Fraud Detection and National Security (FDNS) officers in Ma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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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依据DHS出入境记录计算,受益人在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2日的三年相关期间内实际在美国境内停留766天,约两年一个月。由于在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不能计入一年海外连续全职就业要求,即使外国实体继续支付薪水也不改变结论。申请人未在上诉中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因此未能推翻原审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foreign employment requirement is only satisfied by the time a beneficiary spends physically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working full-time for a qualifying ent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Based on this information, the Beneficiary spent 766 days (approximately two years and one month) physically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three years preceding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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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met this requirement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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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在海外或美国担任经理或高管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A类别要求受益人寻求临时进入美国,继续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新办公室还需证明在一年内能够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未考虑全部已提交证据,但未在上诉中就经理或高管问题提交具体论证或证据。

原审意见

主任另行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或美国将担任经理或高管。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指出,由于已认定的撤销依据足以决定上诉结果,因此不审理并保留关于主任另行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或美国将担任经理或高管的论点。该问题本次未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Since the identified basis for revocation is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it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Director's separate determination that it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abroad, or would be employ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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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DHS出入境记录所列四段在美停留期间及合计766天的计算口径,确认相关期间为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2日。
    核对原文依据
    • May 11-18, 2019 (8 days) • August 22, 2019 until December 10, 2019 (111 days) • February 2, 2020 until September 26, 2020 (238 days) • January 10, 2021 until February 22, 2022 (date of filing-409 day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I-129表L分类补充页是否填写外国就业日期及细节,以及说明信、派遣信和简历中外国雇主名称、职位和就业日期是否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it did not complete the section of the petition that requested his dates of employment with this entity and other details regarding his foreign employ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initial evidence did not consistently identify the name of his foreign employer, his job title, or his dates of employ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派遣信的信头公司与盖章公司是否一致,以及信中是否载明就业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bears the corporate seal of the Singapore company and is on the letterhead of a Malaysian company with a similar nam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次上诉未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支持证据;经理或高管问题被保留而未审理,不能将保留视为对该问题的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ut has not submitted a brief and/or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e appeal, despite requesting a 30-day extension in which to do so.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its appellate arg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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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443845 日期:WL. 26, 2023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¹是一家宠物美容产品在线零售商,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首席执行官(CEO)。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已在符合条件的组织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或将在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确立作为新办公室²的 L-1A 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前三年内,已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满一

¹ 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由 提交,记录中始终将其认定为受益人的预期美国雇主。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将签署申请的个人(Y-Z-,外国实体的所有者和高管)列为“个人申请人”,且未在第一部分标明“公司或组织名称”。尽管审理主任的决定将 Y-Z- 认定为本案件的申请人,但本办公室根据表格 I-290B 上提供的更新信息,向美国雇主签发本决定。没有迹象表明表格 I-129 上所列的个人意图以 L-1 身份雇用受益人。 ²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

原文第 2 页

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前三年内连续一年。本法第 101(a)(15)(L) 条;8 C.F.R. § 214.2(l)(3)(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支撑一个经理或高管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该实体的拟议性质和范围、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的规模。一般见 8 C.F.R. § 214.2(l)(3)(v)。

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规定,L-1A 申请的批准可在六种特定情形下经通知被撤销。8 C.F.R. § 214.2(l)(9)(iii)(A)。为适当撤销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必须签发一份撤销意向通知,其中包含撤销理由的详细说明以及允许反驳的期限。8 C.F.R. § 214.2(l)(9)(iii)(B)。如果拟议撤销全部或部分基于在审理记录之外发现的不利信息,USCIS 有义务提供该信息的通知,并将该不利信息连同申请人提供的任何反驳一并纳入记录。8 C.F.R. § 103.2(b)(16)(i)。

II. 分析

本办公室将处理的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已在符合条件的组织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符合 8 C.F.R. § 214.2(l)(3)(iii) 的要求。

该外国雇用要求仅通过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实际全职为符合条件的实体工作的时间来满足;申请人不能将受益人在美国度过的任何时间用于满足一年外国雇用要求,即使符合条件的境外实体继续雇用并向受益人支付薪酬。见 8 C.F.R. § 214.2(l)(1)(ii)(A)(规定在美国度过的时间不得计入一年连续外国雇用要求的满足);一般见 2 USCIS Policy Manual L.6(G),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申请人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提交申请,因此必须证明受益人在该日期前三年内,已为符合条件的境外实体连续工作一年。记录显示,受益人于 2021 年 1 月 10 日以 F-1 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国,并正在寻求变更非移民身份;其在 2021 年 1 月 10 日之后未在美国境外实际度过任何时间。因此,尽管申请人表示其继续从境外实体领取薪酬,其以 F-1 身份停留的期间不能计入其外国雇用。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 2019 年 2 月至 2021 年 1 月入境美国之间有一年连续全职外国雇用。

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撑高管或经理职位。

原文第 3 页

在 2019 年 2 月至其 2021 年 1 月入境美国之间有一年连续全职外国雇用。

在表格 I-129 的 L 分类补充表中,申请人将一家中国公司列为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并称其与该中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然而,其未填写申请中要求提供其与该实体的雇用日期及关于其外国雇用的其他细节的部分。

在随申请提交的说明信中,前律师表示受益人已在新加坡的申请人声称的母公司工作“几年”。其信函未直接提及表格 I-129 上被列为受益人外国雇主的中国实体,但指出该新加坡公司在中国维持一个办公地点。初始证据还包括一封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0 日的“派遣函”。该函件盖有新加坡公司的公章,并使用一家名称相似的马来西亚公司的信头。该函件称受益人“担任本公司高级经理部门的 CEO 秘书”,但未提供其雇用日期。最后,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的简历,其中其表示自 2018 年 7 月起担任表格 I-129 上所认定中国实体的“总裁助理”。

审理主任最初于 2022 年 4 月批准了该申请,尽管缺乏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境外符合条件的实体具有所需的一年全职雇用。基于上述证据,本办公室注意到初始证据未一致地标明其外国雇主的名称、其职位或其雇用日期,也未包含任何可能解决这些不一致的独立、客观证据,例如佐证其外国雇用的工资单或人事记录副本。

审理主任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签发了撤销意向通知(NOIR),随后在审查申请人对初始通知的回应后,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签发了第二份 NOIR。³ 受益人连续外国雇用的问题主要在后一份 NOIR 中处理,该通知部分讨论了 USCIS 欺诈检测与国家安全(FDNS)官员于 2022 年 5 月进行行政实地访问时从受益人处获得的信息,以及从国土安全部(DHS)系统获得的关于受益人入境、出境及在美国停留期间的信息。

审理主任告知申请人,明显可见受益人在 2019 年 2 月至 2022 年 2 月申请提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都在美国度过,因此无法证明其在该期间至少一年以全职方式在境外受雇。记录显示申请人未回应审理主任的第二份 NOIR。因此,审理主任部分基于缺乏证据证明受益人符合该类别的外国雇用要求,撤销了申请的批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误读了案件事实……质疑受益人在中国的雇用历史”且“未能整体考虑所提交的证据”。

3 在针对第一份NOIR的答复中,申请人试图证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实际上是I-129表格上所载明的中国实体。

原文第 4 页

申请人表示将提交补充证据或说明以“澄清过往工作经历”,但尽管曾申请30天延期以便提交,却未提交支持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

经审查,我们同意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提交本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具有所要求的一年连续全职海外工作经历。审理主任在NOID中强调,DHS关于受益人入出境记录显示,在相关期间(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2日)其在美国境内停留了大量时间。具体而言,其在以下期间以B-2访问者或F-1学生身份在美国境内:

  • 2019年5月11日至18日(8天)
  • 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12月10日(111天)
  • 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9月26日(238天)
  • 2021年1月10日至2022年2月22日(提交申请之日——409天)

基于上述信息,受益人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实际在美国境内停留了766天(约两年零一个月)。因此,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在该期间具有所要求的一年连续全职海外工作经历。如前所述,该海外工作要求仅能通过受益人实际在美国境外为合格实体全职工作的时间来满足。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提交申请时符合该要求。据此,我们将维持审理主任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

III. 保留问题

鉴于所认定的撤销依据已足以处分申请人的上诉,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其关于审理主任另行认定其未能证明受益人将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在海外受雇或将在美国受雇的上诉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作出决定对于其所得出的结果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V.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至少具有一年连续全职为合格组织海外工作的经历。据此,我们维持审理主任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7-2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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