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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443845 日期:WL. 26, 2023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¹是一家宠物美容产品在线零售商,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首席执行官(CEO)。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已在符合条件的组织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或将在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确立作为新办公室²的 L-1A 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前三年内,已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满一
¹ 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由 提交,记录中始终将其认定为受益人的预期美国雇主。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将签署申请的个人(Y-Z-,外国实体的所有者和高管)列为“个人申请人”,且未在第一部分标明“公司或组织名称”。尽管审理主任的决定将 Y-Z- 认定为本案件的申请人,但本办公室根据表格 I-290B 上提供的更新信息,向美国雇主签发本决定。没有迹象表明表格 I-129 上所列的个人意图以 L-1 身份雇用受益人。 ²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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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前三年内连续一年。本法第 101(a)(15)(L) 条;8 C.F.R. § 214.2(l)(3)(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支撑一个经理或高管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该实体的拟议性质和范围、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的规模。一般见 8 C.F.R. § 214.2(l)(3)(v)。
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规定,L-1A 申请的批准可在六种特定情形下经通知被撤销。8 C.F.R. § 214.2(l)(9)(iii)(A)。为适当撤销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必须签发一份撤销意向通知,其中包含撤销理由的详细说明以及允许反驳的期限。8 C.F.R. § 214.2(l)(9)(iii)(B)。如果拟议撤销全部或部分基于在审理记录之外发现的不利信息,USCIS 有义务提供该信息的通知,并将该不利信息连同申请人提供的任何反驳一并纳入记录。8 C.F.R. § 103.2(b)(16)(i)。
II. 分析
本办公室将处理的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已在符合条件的组织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符合 8 C.F.R. § 214.2(l)(3)(iii) 的要求。
该外国雇用要求仅通过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实际全职为符合条件的实体工作的时间来满足;申请人不能将受益人在美国度过的任何时间用于满足一年外国雇用要求,即使符合条件的境外实体继续雇用并向受益人支付薪酬。见 8 C.F.R. § 214.2(l)(1)(ii)(A)(规定在美国度过的时间不得计入一年连续外国雇用要求的满足);一般见 2 USCIS Policy Manual L.6(G),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申请人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提交申请,因此必须证明受益人在该日期前三年内,已为符合条件的境外实体连续工作一年。记录显示,受益人于 2021 年 1 月 10 日以 F-1 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国,并正在寻求变更非移民身份;其在 2021 年 1 月 10 日之后未在美国境外实际度过任何时间。因此,尽管申请人表示其继续从境外实体领取薪酬,其以 F-1 身份停留的期间不能计入其外国雇用。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 2019 年 2 月至 2021 年 1 月入境美国之间有一年连续全职外国雇用。
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撑高管或经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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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9 年 2 月至其 2021 年 1 月入境美国之间有一年连续全职外国雇用。
在表格 I-129 的 L 分类补充表中,申请人将一家中国公司列为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并称其与该中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然而,其未填写申请中要求提供其与该实体的雇用日期及关于其外国雇用的其他细节的部分。
在随申请提交的说明信中,前律师表示受益人已在新加坡的申请人声称的母公司工作“几年”。其信函未直接提及表格 I-129 上被列为受益人外国雇主的中国实体,但指出该新加坡公司在中国维持一个办公地点。初始证据还包括一封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0 日的“派遣函”。该函件盖有新加坡公司的公章,并使用一家名称相似的马来西亚公司的信头。该函件称受益人“担任本公司高级经理部门的 CEO 秘书”,但未提供其雇用日期。最后,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的简历,其中其表示自 2018 年 7 月起担任表格 I-129 上所认定中国实体的“总裁助理”。
审理主任最初于 2022 年 4 月批准了该申请,尽管缺乏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境外符合条件的实体具有所需的一年全职雇用。基于上述证据,本办公室注意到初始证据未一致地标明其外国雇主的名称、其职位或其雇用日期,也未包含任何可能解决这些不一致的独立、客观证据,例如佐证其外国雇用的工资单或人事记录副本。
审理主任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签发了撤销意向通知(NOIR),随后在审查申请人对初始通知的回应后,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签发了第二份 NOIR。³ 受益人连续外国雇用的问题主要在后一份 NOIR 中处理,该通知部分讨论了 USCIS 欺诈检测与国家安全(FDNS)官员于 2022 年 5 月进行行政实地访问时从受益人处获得的信息,以及从国土安全部(DHS)系统获得的关于受益人入境、出境及在美国停留期间的信息。
审理主任告知申请人,明显可见受益人在 2019 年 2 月至 2022 年 2 月申请提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都在美国度过,因此无法证明其在该期间至少一年以全职方式在境外受雇。记录显示申请人未回应审理主任的第二份 NOIR。因此,审理主任部分基于缺乏证据证明受益人符合该类别的外国雇用要求,撤销了申请的批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误读了案件事实……质疑受益人在中国的雇用历史”且“未能整体考虑所提交的证据”。
3 在针对第一份NOIR的答复中,申请人试图证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实际上是I-129表格上所载明的中国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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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表示将提交补充证据或说明以“澄清过往工作经历”,但尽管曾申请30天延期以便提交,却未提交支持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
经审查,我们同意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提交本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具有所要求的一年连续全职海外工作经历。审理主任在NOID中强调,DHS关于受益人入出境记录显示,在相关期间(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2日)其在美国境内停留了大量时间。具体而言,其在以下期间以B-2访问者或F-1学生身份在美国境内:
- 2019年5月11日至18日(8天)
- 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12月10日(111天)
- 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9月26日(238天)
- 2021年1月10日至2022年2月22日(提交申请之日——409天)
基于上述信息,受益人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实际在美国境内停留了766天(约两年零一个月)。因此,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在该期间具有所要求的一年连续全职海外工作经历。如前所述,该海外工作要求仅能通过受益人实际在美国境外为合格实体全职工作的时间来满足。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提交申请时符合该要求。据此,我们将维持审理主任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
III. 保留问题
鉴于所认定的撤销依据已足以处分申请人的上诉,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其关于审理主任另行认定其未能证明受益人将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在海外受雇或将在美国受雇的上诉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作出决定对于其所得出的结果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V.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至少具有一年连续全职为合格组织海外工作的经历。据此,我们维持审理主任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