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1166441 日期:2022年7月2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发型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中三项证据标准而符合该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除审理主任认定其已满足的两项标准外,她还满足四项标准。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条使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原文第 2 页
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获得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最初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该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发型师,于2005年开设了自己的工作室。证据显示,她在全国发型师比赛中获得过若干奖项,并为其母国[已隐去]的若干名人做过发型。她表示,移居美国后,她计划在[已隐去]开设一家新沙龙。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她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x)中两项证据标准,分别涉及关于她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她作为其领域内他人作品的评判人的参与。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还满足四项额外标准。在审查记录中的全部证据后,我们认定她通过满足三项标准已符合该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因此将本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关于该外国人的已发表材料,刊载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且与该外国人在其寻求分类的领域内的工作有关。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申请人提交了若干关于她及其作为发型师工作的访谈和文章,主要发表于[已隐去]新闻媒体的网站上。此外,记录中的证据表明,其中一些网站的访问量相对较高,以至于可被视为主要媒体。因此,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该标准已满足。
原文第 3 页
该外国人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作为其寻求分类的相同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作品的评判人参与的证据。8 C.F.R. § 204.5(h)(3)(iv)
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09年担任_____美发、装饰化妆品和指甲艺术锦标赛的评判人。因此,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即该证据证明她满足该标准。
该外国人在其领域内的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领域内的作品曾在展览或展示中展出,且该展览或展示具有艺术性质。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为支持该标准提交了三类一般证据:时装秀照片、视频制作演职员表以及关于比赛的文章。尽管他未质疑申请人的作品曾在音乐视频、时装秀和选美比赛中展出,但他认定该证据未能证明其中任何一项属于艺术展览或展示,而非为营销或竞赛目的举办的活动。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点提及若干展示其所创作发型的比赛和时装秀,并援引此前提交的证据,其中包括她于2006年和2009年参加的两场比赛所拍摄的照片。这些照片显示,作为比赛的一部分,模特们在有观众出席的T台秀中展示了参赛发型师创作的发型、妆容和指甲。尽管举办比赛的整体展览具有商业成分,但证据充分证明这些比赛主要是参赛发型师艺术技能的展示。因此,我们撤回审理主任关于该标准的决定,并认定证据显示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B. 最终实质审查
由于我们认定,除审理主任确定申请人已满足的两项标准外,申请人还满足8 C.F.R. § 204.5(h)(3)下至少一项标准,因此她已符合所请求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因此,我们无需考虑她是否还满足额外标准。相反,证据的整体情况,包括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或本文中未讨论的证据,必须在最终实质审查中予以分析,以评估其是否显示申请人在发型设计领域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且是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发型师之一。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包含最终实质审查,我们将本事项发回重审,由其考虑全部记录并裁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
原文第 4 页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