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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02423968 日期:2022年7月2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运营教堂的非营利公司,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牧师。该教堂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中持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成员。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
在申请最初获批后,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故意隐瞒了教堂设立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兄弟关系。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该虚假陈述既非故意也非重大,并且在申请被撤销之前,教堂已撤回了该虚假陈述。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89 (BIA 1988)(讨论撤销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另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讨论证明标准)。经重新审查,我们注意到,在上诉提交后,受益人请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允许其“携带”至另一雇主。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审议受益人是否有资格携带以及是否适当请求携带。
一、法律
对于获得同一或不同雇主新工作邀请的某些受益人,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申请“应保持有效”。该法第204(j)条。要符合携带资格,受益人必须已提交将身份调整为合法永久居民的申请,且该申请至少180天未获裁定,并且其新工作邀请必须与申请中所述职位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同上。如果受益人符合携带资格并适当请求携带,USCIS在申请撤销程序中将其视为“受影响方”。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AO Nov.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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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2019年4月,即申请人提交上诉约八个月后,受益人向USCIS提交了表格 I-485 补充 J,请求允许携带至另一雇主。他表示接受另一教堂的牧师新工作邀请。
受益人可能符合携带至新雇主的资格并不排除USCIS授权撤销申请的批准。Herrera v. USCIS, 571 F.3d 881, 887, 889 (9th Cir. 2009)(指出“为使申请‘保持’有效,其必须自始有效”)。但审理主任没有机会审议受益人的携带请求,因此也没有机会审议其作为受影响方参与撤销程序的潜在能力。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审议受益人携带至新雇主的资格及其请求的有效性。
如果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符合携带资格且其携带请求已适当执行,她应向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发出新的撤销申请批准意向通知(NOIR)。相反,如果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不符合携带资格或其携带请求执行不当,她应仅向申请人发出新的NOIR。
无论哪种情况,如果有记录支持,新的NOIR可通知适用方不同的或额外的潜在撤销理由。但审理主任必须给予该方合理的回应所有潜在理由的机会。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她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