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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1966077 日期:2022年7月2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个家庭,寻求雇用受益人为保姆。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其他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此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能够从事不需要两年以上培训或经验且非临时性或季节性性质的非技术劳动的外国人担保合法永久居留。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案受益人的所提供的工资。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在事实和法律上均有错误。申请人称,记录中的证据,加上上诉时提交的文件,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所提供的工资。
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本案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
I. 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国人在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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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获得其为受益人请求的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除其他事项外,其有能力支付劳工证中所述的所提供的工资。如8 C.F.R. § 204.5(g)(2)的规定:
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期确立时证明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该能力的证据应以年度报告副本、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形式提供。在潜在美国雇主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情况下,审理主任可以接受组织财务官员的声明,以证明潜在雇主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在适当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交或[USCIS]可以要求提供额外证据,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
II. 分析
如上述规定所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的优先日期1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在本案中,所提供的工资为每年19,531美元,优先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
在确定申请人支付能力时,我们首先审查其是否自申请的优先日期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所提供的工资。如果申请人未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提供的工资,我们接下来审查其是否有足够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来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与已支付工资(如有)之间的差额。如果申请人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不足,我们还可以考虑其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能力的其他证据。2 USCIS还可以考虑申请人的整体情况,包括其商业活动的总体规模,以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见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Reg'l Comm'r 1967)。3
由于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自优先日期起已雇用受益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足以满足其自申请的优先日期起对受益人的所提供的工资义务。
1 基于就业的移民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申请向DOL提交的日期。见8 C.F.R. § 204.5(d)。 2 联邦法院已支持我们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能力的方法。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LL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Tongatapu Woodcraft Haw., Ltd. v. Feldman, 736 F.2d 1305, 1309 (9th Cir. 1984);Estrada-Hernandez v. Holder, -- F. Supp. 3d --, 2015 WL 3634497, *5 (S.D. Cal. 2015);Rizvi v. Dep't of Homeland Sec., 37 F. Supp. 3d 870, 883-84 (S.D. Tex. 2014), aff'd, 627 Fed. App'x 292, 294-295 (5th Cir. 2015)。 3 USCIS可自行决定考虑与申请人财务能力相关但超出其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范围的证据。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因素:申请人经营业务的年数、申请人业务的既定历史增长、申请人在其行业内的声誉、员工总数、受益人是否替代前雇员或外包服务、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薪酬金额、是否发生任何异常商业支出或损失,以及USCIS认为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能力相关的任何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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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始提交时,申请人提交了,除其他事项外,家庭每月生活费用明细;申请人所拥有公司的银行对账单;以及2020年美国国税局(IRS)表格1040,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这是本申请提交时其最新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审理主任发出了证据请求(RFE),以便申请人有机会提供额外证据以证明其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在其决定中,审理主任审查了2020年联邦纳税申报表,并指出调整后总收入减去该年度每月家庭生活费用后低于所提供的工资,因此未能证明其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指出,在2021年4月19日优先日期之前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无关紧要,且2020年联邦纳税申报表不涵盖自优先日期起的期间。其还提交了2021年联邦纳税申报表的副本。
由于该重要证据在审理主任裁决申请时不在其面前,我们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在考虑该证据的情况下对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进行一线裁决。审理主任还可以要求提供任何其他可能被视为必要的证据,以确定申请人获得所请求移民福利的资格。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本案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申请人代表受益人所寻求的移民福利的资格。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