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号:43392050
日期:2026 年 7 月 27 日
对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 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为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向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提供移民签证。
USCIS 通过其服务中心运营部(SCOPS)拒绝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曾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其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本事项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本法第 291 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要符合这一移民类别的资格,法规要求提交申请的一方证明: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享有杰出能力;
其寻求入境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以及
该外国人入境美国将在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本法第 203(b)(1)(A)(i)-(iii) 条。「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另见 H.R. Rep. 101-723, 59 (Sept. 19, 1990), reprinted in 1990 U.S.C.C.A.N. 6710, 1990 WL 200418 at *6739(指出:「简言之,该类别下的准入应保留给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个人。」)。
8 C.F.R. § 204.5(h)(3) 的实施法规规定了多步骤分析。第一步,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获得国际认可。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该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中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进入第二步,在最终裁量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先清点文件,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再在最终裁量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
II. 分析
申请人为一名博士后研究工程师,专长于科学机器学习、不确定性量化和数值建模,具有将数据驱动模型与机理模型整合用于随机能源系统的经验。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曾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在 SCOPS 面前,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四项法规标准。SCOPS 认定申请人满足与评审他人工作和撰写学术文章有关的两项标准,但未满足与原创贡献和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有关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就 SCOPS 签发的补件通知(RFE)提出若干论点,但本上诉仅是质疑其最终决定的手段,因此本办公室不会处理与 RFE 相关的任何问题。在此,申请人坚持认为其满足两项被拒绝的证据标准。在审查记录中的全部证据后,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通过其上诉未能证明 SCOPS 存在足以导致不同于拒绝结果错误的错误。
「关于申请人具有领域内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此处的主要要求是,申请人在其领域的贡献是原创的,且达到领域内重大意义的水平,而非仅对某个项目或某个组织具有意义。参见 Amin, 24 F.4th at 394(引用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4 (D.D.C. 2013))。法规用语「重大意义」并非多余,因此具有某种含义。Nielsen v. Preap, 586 U.S. 392, 415 (2019)(认定每个词和每项条款都应赋予效力,不应无必要地赋予某种解释,使其重复另一条款或毫无后果)。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意味着申请人的工作已显著影响该领域。此外,申请人的贡献必须已经实现,而非潜在的未来改进。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所有这些要素的证据,才能符合该标准平文的要求。
申请人提供了支持信、其部分已发表作品及其他研究人员对其的引用,以及与引用记录相关的材料。SCOPS 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的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对拒绝决定中的四个要素提出异议。第一,他对 SCOPS 关于「领域内重大意义的贡献」一语要求超出雇主、客户或顾客范围的实质性影响的表述提出异议。但该表述是在申请人必须证明的一般要求背景下作出的,SCOPS 并未将其直接适用于本案事实。因此,这不是 SCOPS 的错误,本办公室无需进一步处理。
其第二项论点涉及 SCOPS 对支持信的讨论及其表述,即函件「由专家撰写可能有所帮助;但是,受益人的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必须由先前存在的、独立的和客观的证据来证明。」在此支持下,他指出其对该领域的贡献已被个别研究人员在国际上采用。但仅仅采用其原创工作并不能说明这如何在该领域产生了满足该标准关于重大意义要求所需的影响。这并未证明该领域理念的根本转变或研究的变革性进展,而只是研究型领域典型的常规学术认可。机构政策要求一个人的已发表研究「引发了该领域其他工作者对其重要性的广泛评论,以及证明其相对于该领域他人工作被高度引用的文件。」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国际上对其发现的认可远未达到这一标准。
第三,他指出「拒绝通知还寻求『表明重大意义的贡献的具体例子』」,并指出他在上诉中提供的、未向 SCOPS 提交的证据(一份能源部报告),或晚于申请提交日期的证据(一篇 Elsevier 期刊文章)。最重要的是,申请人引用的拒绝决定部分讨论的是其推荐信的不足之处,而非一般证据,但他对该部分提出异议时未提及这些信件。因此,他此处的论点似乎与其引用的拒绝决定部分并无直接关系。
此外,由于申请人已获得适当通知和合理机会回应关于该问题的 RFE,本办公室拒绝考虑首次在上诉中提交的新证据,因为上诉程序不是初次提交的场所。根据 8 C.F.R. § 103.2(b)(11),所有被要求的证据必须一并提交,行政机构一贯拒绝审查首次在上诉中引入的新证据。参见 Matter of Furtado, 28 I&N Dec. 794, 801-02 (BIA 2024);Matter of Izaguirre, 27 I&N Dec. 67, 71 (BIA 2017);Matter of Jin, 29 I&N Dec. 441, 449 (BIA 2026)。其他先例强烈强化了这一限制。参见 Matter of N-P-A-, 29 I&N Dec. 347, 349 (BIA 2025);Matter of D-J-L-, 29 I&N Dec. 485, 489 (BIA 2026);Matter of D-G-E-A- & N-G-G-E-, 29 I&N Dec. 570, 577 n.5 (BIA 2026)。
除此之外,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签证申请时确立资格。8 C.F.R. § 103.2(b)(1), (12)。如果申请人在优先日期时不符合资格但预期在以后符合资格,USCIS 不得批准签证申请。参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76 (Assoc. Comm'r 1998);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
关于该标准的最后一个要素,申请人引用拒绝决定并表示:
关于引用记录,拒绝通知要求「将申请人的引用与领域内视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类似高引用文章进行比较」。我认为,通过分析我文章发表所在期刊的档次[],以及这些期刊中的相对引用[],这一要求已经满足。
在 SCOPS 的决定中,所引用的部分是在评估申请人提供的 Clarivate Analytics 证据,其中指出,与其将申请人的引用率与领域平均值比较,「更适当的分析[]是将申请人的引用与领域内视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类似高引用文章进行比较……」。申请人并未遵循这一点,而是依赖其发表所在期刊的声望。
但申请人并未进一步解释,在高档次期刊发表如何证明其在这些期刊发表的论文构成领域内达到重大意义水平的贡献。参见 Venkatnarayan v. Jaddou, No. 1:23CV256, 2024 WL 4008312, at *7 (M.D.N.C. Aug. 30, 2024),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 adopted sub nom. Venkatnarayan v. Jaddou Dir. of 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 Immigr. Servs., No. 1:23-CV-256, 2024 WL 4267307 (M.D.N.C. Sept. 23, 2024)(维持期刊的高排名地位并未显示作者的影响力或申请人研究对领域的影响,也未确立在高排名期刊发表的每篇文章自动表明重大意义的贡献);Agrawal v. Miller, No. 4:24CV3143, 2025 WL 2879217, at *20 (D. Neb. Sept. 12, 2025)(维持不能自动推定受尊敬期刊和组织发表的所有文章均被视为具有重大意义)。
申请人在该标准下的论点最后提到本办公室可追溯至 2014 年的未公布决定。8 C.F.R. § 103.3(c) 规定,本办公室的先例决定在《移民与国籍法》的执行中对所有 USCIS 雇员具有约束力。但出于与联邦法院认定移民上诉委员会未公布决定不具有先例价值大致相同的理由(例如参见 Charles v. Garland, 113 F.4th 20, 24 (1st Cir. 2024)),本办公室的未公布决定对本办公室或机构官员不具有约束力。在一个案件——或一组呈现的案件——中以某种方式裁决,并不限制本办公室在类似案件中作出替代裁决的裁量权。另一个因素是,每项福利请求的资格裁定都将基于本办公室面前程序记录中的信息。8 C.F.R. § 103.2(b)(10), (11), (14), (16)(i)-(ii)。每个案件必须根据其自身事实,就主张和所提交证据的充分性作出裁决。例如参见 Matter of H-C-R-C-, 28 I&N Dec. 809, 812 (BIA 2024)。
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贡献在该领域产生了足够显著的影响,因此其未满足该标准的要求。
「关于申请人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8 C.F.R. § 204.5(h)(3)(viii) 的法规要求「关于申请人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合格的角色可以表现为对组织或机构的某个部门或分支机构,或对整个组织或机构具有领导性或关键性。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领导性角色的证据应表明申请人是所主张组成部分的领导者,与职责相匹配的职位名称可能有助于确立该角色具有领导性。领导性角色应通过其在整体层级中的位置及该角色相匹配的职责而显而易见。Aravamuthan v. Jaddou, No. 3:23-CV-01412-N, 2025 WL 1708126, at *7 (N.D. Tex. June 17, 2025)。
对于关键性角色,证据应表明申请人的贡献方式对组织或机构的活动成果,或对组织或机构某个部门或分支机构的活动成果具有显著重要性。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F.2(B)(1)。在确定组织、机构、部门或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杰出声誉时,相关因素包括其规模、存续时间、客户基础规模及相关媒体报道。同上。享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机构、部门或分支机构「以卓越、杰出或优异为标志」。同上。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所有这些要素的证据,才能符合该标准平文的要求。Branski v. Seng, No. 24-CV-360, 2024 WL 4678939, at *7 (E.D. Wis. Nov. 4, 2024)。
申请人主张其在一所美国大学的化学工程系担任关键性角色。SCOPS 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的要求。虽然对于申请人必须在哪个实体担任关键性角色似乎存在一些混淆,但本办公室在此澄清,如果其主张在较大大学内的某个部门担任关键性角色,则必须证明该部门享有杰出声誉,且其贡献方式对该部门的活动成果具有显著重要性。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F.2(B)(1)。换言之,申请人必须表明其为该部门所做的工作如何为该实体带来了可衡量水平的成功。
本办公室同意相关部门享有杰出声誉。然而,申请人的上诉缺乏具体性,未指明哪些具体证据支持其主张,即其担任了关键性角色,其贡献方式对该部门的活动成果具有显著重要性。其并未列出并讨论任何证据然后解释该证据如何支持其主张,而只是列出了其初次提交和 RFE 回复中的页码。本办公室审查了相关页面,未能找到申请人为其在该标准下的角色所呈现的那类支持。申请人称,其参与的一个项目领导层的函件将反映其所发挥的关键性角色,「对该项目的成功[]以及这如何『对我们[大学]的成功至关重要』」。正如本办公室所指出的,申请人所提及的函件不包含此类语言,也未传达任何类似内容。
相反,作者解释说申请人是一位杰出的研究人员,毕业于该大学并获得博士学位,讨论了其研究重点,并指出其在研究项目总体上取得了「令人印象深刻的成就」。在讨论一个能源部相关项目时,作者指出申请人的研究构成了该项目的关键部分,其「对这一研究的贡献确保了健康监测工具对与电厂数据相关的未表征噪声具有高度稳健性,并且这一点已通过燃煤和燃气发电厂的数据得到验证。」这更好地说明了其在某个项目上的工作,而非该部门,且不能帮助申请人证明其对所涉部门的贡献对该部门的整体成功至关重要。
申请人未提交满足该标准要求的证据。
III. 结论
国会为杰出能力外国人设定了非常高的基准,要求申请人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提交「大量文件」以表明其成就已在该领域获得认可。本法第 203(b)(1)(A)(i) 条。由于申请人未满足 8 C.F.R. § 204.5(h)(3) 的门槛「初步证据」要求,本办公室无法认定其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也无需进一步根据法规分析最终裁量。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另见 Nagaiah v. Allen, 784 F. Supp. 3d 798, 814 (E.D. Pa. 2025)(认定 8 C.F.R. § 204.5(h)(3)(i)-(x) 的法规标准「为寻求杰出能力签证的申请人确立了必要但非充分的证据要求。」)。
两步裁决程序是一项解释性规则,不违反《行政程序法》,也不是立法性规则。Taneja v. USCIS, No. 24-CV-05657 (RER), 2026 WL 1734266, at *8 (E.D.N.Y. June 16, 2026);Nagaiah, 784 F. Supp. 3d at 810;Agrawal, 2025 WL 2879217, at *12;Etsy, Inc. v. Jaddou, No. 4:22CV3022, 2023 WL 3689555, at *23 (D. Neb. May 25, 2023)(引用 Perez v. Mortg. Bankers Ass'n, 575 U.S. 92, 96 (2015))。这一方法植根于对国会记录、适用法规语言以及旨在确保只有其领域最顶端者获得该分类的全面法规体系的详尽历史审查。
迄今为止,没有其他联邦法院提出同样基于对立法和机构历史如此透彻分析的替代框架。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相反参见 Mukherji v. Miller, No. 4:24CV3170, 2026 WL 895708, at *6 (D. Neb. Jan. 28, 2026)(认定两步框架未经所需的通告评论规则制定而通过)。但这似乎错误地将会议报告——其仅用于解释众议院和参议院如何解决两院版本法案之间的分歧——视为在该问题上比司法委员会报告更具权威性,而司法委员会报告的目的包括指导行政部门执行法律并协助司法部门解释法律。在 Mukherji 法院作出该认定之前和之后,众多联邦法院已驳回该观点。因此,本办公室拒绝作出并在此保留任何最终裁量认定。Patel v. Garland, 596 U.S. 328, 332 (2022)(引用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认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外国人的资格。上诉将基于上述理由被驳回,每项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和替代依据。
裁定:
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原本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通过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本法第 240 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