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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领域软件开发人员/软件开发经理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6年7月27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评审他人工作(第204.5(h)(3)(iv)项)、原创性重大贡献(第204.5(h)(3)(v)项)、学术文章作者(第204.5(h)(3)(vi)项)、领导或关键角色(第204.5(h)(3)(viii)项)、高薪酬(第204.5(h)(3)(ix)项)、最终实质审查(综合考量是否属于领域极少数顶尖人士)
不成立 原创性重大贡献(第204.5(h)(3)(v)项)、领导或关键角色(第204.5(h)(3)(viii)项)、高薪酬(第204.5(h)(3)(ix)项)、最终实质审查(综合考量是否属于领域极少数顶尖人士)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本次决定在重新审查中维持SCOPS关于第(iv)、(vi)项满足及第(v)项不满足的结论,撤回SCOPS关于第(viii)、(ix)项满足的结论并改认定不满足,同时维持最终实质审查结论,即申请人不属于领域内极少数顶尖人士。由于未证明第203(b)(1)(A)(i)条下的杰出能力,AAO未审议申请人是否打算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第203(b)(1)(A)(ii)条)。该决定为本案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生效。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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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eal will be dismissed for the above-stated reasons, with each considered as an independent and alternate basis for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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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his extraordinary ability under section 203(b )(1 )(A)(i) of the Act we need not consider whether he intends to continue working in the area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under section 203(b )(1 )(A)(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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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网络安全领域的软件开发人员/软件开发经理,以个人身份提交I-140表格,请求按EB-1杰出能力类别(《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进行职业移民第一优先分类。原审由USCIS服务中心运营部门(SCOPS)作出拒绝决定,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案件现由行政上诉办公室(AAO)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oftware developer/software development manager in the field of cybersecurity, requests classification under the employment-based, first-preference (EB-1) immigrant visa category as an 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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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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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主张以杰出能力类别申请,未主张一次性重大国际奖项,而是主张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五项:评审他人工作、原创性重大贡献、学术文章作者、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酬。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laim a one-time achievement, such as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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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claimed eligibility for the classification based on the following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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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意向拒绝通知NOID)

    SCOPS发出意向拒绝通知,认定申请人已满足第204.5(h)(3)(iv)、(vi)、(viii)、(ix)项标准,并邀请其补充证据证明满足第(v)项原创性重大贡献标准,以及证明其属于领域内享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极少数顶尖人士。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issued a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 to the Petitioner concluding that he met the criteria contained at 8 C.F.R. § 204.5(h)(3)(iv), (vi), (viii), and (ix), and invited him to submit additiona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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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回应

    申请人在期限内回应了意向拒绝通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timely responded to the N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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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拒绝决定

    SCOPS作出决定,认定申请人满足第(iv)、(vi)、(viii)、(ix)项标准,但不满足第(v)项原创性重大贡献标准;并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属于领域内享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极少数顶尖人士。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conclude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eet the criteria contained at 8 C.F.R. § 204.5(h)(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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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SCOPS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he is 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 who have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to have risen to the top of his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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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依据8 C.F.R. § 103.3提出上诉,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 .R. § 10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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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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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AAO决定

    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SCOPS关于第(iv)、(vi)项满足及第(v)项不满足的结论;撤回SCOPS关于第(viii)、(ix)项满足的结论,改认定不满足;并维持最终实质审查结论,即申请人不属于领域内极少数顶尖人士。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like SCOPS that the Petitioner meets the criterion contained at 8 C.F.R. § 204.5(h)(3)(iv) and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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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disagree with SCOPS' conclusions that the Petitioner demonstrated eligibility under the criteria contained at 8 C.F.R. § 204.5(h)(3)(viii) and (ix) and withdraw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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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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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评审他人工作(第204.5(h)(3)(iv)项)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v):作为个人或评审组成员,评审同一或相关领域内他人的工作。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曾多次担任评审,满足该项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该项标准。

申请人列出的多次评审经历

证明目的
证明其作为评审参与评审同领域他人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其满足第(iv)项标准的表面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评审经历与领域顶尖人士的比较,未证明评审对象为公认知名专家或评审活动具有声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listed several occasions where he served in a judging capacity and so met the plain language of the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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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与SCOPS结论一致,认定申请人满足第(iv)项标准。但AAO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指出,仅满足条文表面要求不足以证明其处于领域顶尖,申请人未说明其评审经历与领域顶尖人士相比如何,也未证明其持续评审的是领域内公认的知名专家。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like SCOPS that the Petitioner meets the criterion contained at 8 C.F.R. § 204.5(h)(3)(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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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show, for example, how his judging experience compares to others at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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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性重大贡献(第204.5(h)(3)(v)项)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申请人在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方面作出具有领域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判断重点在于其原创工作是否构成领域内重大、显著的贡献,可表现为被领域广泛采用、产生显著影响,或达到重大意义水平。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在担任首席软件工程师期间构思并开发了某项安全技术理念,并促使微软、ESET、Avira、Avast、Webroot等竞争对手在其网络安全产品中采纳相关原则,构成领域内重大原创贡献。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项标准。

某仪表盘“About”标签页的无日期截图,将申请人列于“Credits”中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是相关技术的贡献者之一。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截图未说明该署名是否认可申请人所主张的、具有领域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截图无日期,且未说明署名所对应的具体贡献内容与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screenshot did not specify if the credit listing recognized the original contribution of major significance to his field that he was clai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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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前高级经理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对相关安全产品作出重要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将申请人的贡献描述为“恶意软件分类系统的工作”、实施先进机器学习模型、创建创新算法、参与Total Cloud Protection及病毒定义构建与交付系统,与申请人主张的构思和开发不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信件描述的工作内容与申请人主张的重大贡献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I I letter does not support the Petitioner's claim because it identifies work different than what the Petitioner describes is his contribution of major significance to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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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封与申请人陈述一致的推荐信,称申请人提出某内部构想并最终形成代号产品,自2010年起被纳入相关软件产品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构思并开发了被广泛采用的技术。
AAO 如何评价
AAO注意到写信人当时在相关公司担任高级职位,但该信关于申请人提出该构想的说法在案卷中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佐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关键主张缺乏独立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remains unsupported by any other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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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tner、AV-Test、PCWorld、AV-Comparatives等机构的产品评测

证明目的
证明相关产品在市场上获得成功,从而反映申请人贡献的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评测将相关产品评为多项属性优越,但并未单独或特别认可申请人所主张的技术,也未提供将技术发现归功于申请人的信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评测未识别申请人或其所主张的技术来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oduct reviews performed by entities such as Gartner, AV-Test, PCWorld, and AV-Comparatives noted I Iproduct offerings as superior for many different attributes and did not set apart or specially recogn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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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Wire、HealthcareITNews、ZDNET、ESET Ireland、AfterDawn Oy、Neowin等媒体的新闻稿和购买指南,以及Computerworld、gHacks.net、Reuters、Firstpost关于竞争对手产品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竞争对手采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技术原则。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文章描述竞争对手的软件产品,但未识别申请人,甚至未将相关技术称为竞争对手进入该领域的起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文章未将竞争对手的采纳行为与申请人建立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rticles appearing in various outlets describing the Petitioner's competitor's software product offerings do not identify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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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封日期为2009年6月9日的内部电子邮件链,据称由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发出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工作获得高层认可并促成技术整合。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其中一封邮件显示发件人与署名人不一致,署名人列在收件人中而非发件人中,对邮件链内容的真实性产生疑问;即使搁置该疑问,邮件内容赞扬的是申请人的“指导”“领导”“指引”和“出色工作”,并未提及其所主张的构思与开发,也未说明该技术在网络安全领域获得的意义水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发件人与署名人不一致;内容与主张的贡献不对应,且未涉及领域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mail's sender and the email's signatory do not appear to be the same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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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mail threads make no mention of the Petitioner's claimed conception 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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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现任雇主威胁检测工程高级经理兼负责人出具的推荐信,以及关于其当前雇主内部网络安全威胁检测项目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对一家知名企业的全球运营安全作出重大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该雇主是知名实体,但指出申请人未说明完成工作职责和项目(即使是在知名雇主担任高级职位)如何构成对其领域的原创性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将工作职责的完成与领域层面的原创重大贡献建立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identified how the completion ofjob duties and projects, even at a senior scale for a well-known employer, is an original contribution of major significance to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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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封电子邮件链,显示申请人提供“领导”并“交付”了获得某项未指明认证的解决方案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交付了有影响力的解决方案。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案卷未说明申请人的领导或交付解决方案、获得某项未知认证如何构成对其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认证身份不明,且未说明领域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how the Petitioner's leadership or delivery of a solution and achievement of some unknown certification comprised an original contribution to his field garnering major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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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申请人所参与项目(如某项目及某公司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这些项目具有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材料未证明相关项目是申请人的原创贡献,也未证明其达到领域重大意义水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原创归属与领域重大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didn't demonstrate that th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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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re the Petitioner's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r that they attained a level of major significance to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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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逐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后认为,没有任何材料能证明申请人所主张的构思与开发,或该贡献在网络安全领域达到重大意义水平。部分推荐信描述的工作内容与申请人主张的贡献不一致,部分赞扬性陈述缺乏佐证,产品评测与竞争对手报道均未将相关技术归功于申请人。因此维持SCOPS的不满足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We farther conclude like SCOPS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eligibility under the criteria contained at 8 C.F.R. § 204.5(h)(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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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conclud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eligibility for the claimed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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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作者(第204.5(h)(3)(vi)项)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领域内学术文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在学术期刊发表文章,满足该项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该项标准。

申请人在学术期刊发表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其满足学术文章作者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其满足第(vi)项标准的表面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引用记录或其他证明文章影响力及持续性的证据,未与领域顶尖人士的发表记录比较。
核对原文依据
And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no citation history or other evidence of the influence of his written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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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与SCOPS结论一致,认定申请人满足第(vi)项标准。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AAO指出发表本身不会自动使人处于领域顶尖,申请人未说明其文章的重要性、与领域顶尖人士发表记录的比较,也未提供引用记录或其他证明其作品影响力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like SCOPS that the Petitioner meets the criterion contained at 8 C.F.R. § 204.5(h)(3)(iv) and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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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how the significance of his authorships or how his publication record compares to others who are viewed to be at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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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第204.5(h)(3)(viii)项)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申请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关键角色可包括支持性角色,但须证明其贡献对组织或机构(或其部门)活动成果具有显著重要性。评估组织声誉可考虑规模、客户基础、媒体报道、初创企业融资等因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现任雇主威胁检测工程组织中担任软件开发经理属关键角色,并在前雇主某部门(现为某公司一个部门)担任首席软件工程师属关键角色。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该项标准;AAO经重新审查后不同意并撤回该结论。

现任雇主威胁检测工程高级经理兼负责人出具的推荐信,描述申请人领导工程团队负责某平台核心架构与开发,并领导端到端安全与合规框架的交付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该组织中担任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信件描述了申请人的职责,但指出其角色所在的“威胁检测工程组织”本身的声誉未获证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评估该具体组织单位声誉的媒体覆盖或其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He farther states that the Petitioner's role resides "within the Threat Detection En,ineering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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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does not provide a context within which to evaluate! I Threat Detection Engineering organization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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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任雇主的财富500强及其他财富榜单排名、BBC关于该公司发展历程的文章,以及描述该公司产品和业务利益的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该组织具有杰出声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材料证明的是公司整体规模,而非申请人所任职的具体组织单位的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公司整体声誉不能替代申请人所在具体单位的声誉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Whilst the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does support I Iplace amongst the lar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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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 does the remaining evidence submitted by the Petitioner, such as descriptions Ior I Idiscuss the level of reputation enjoy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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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雇主某部门工程负责人出具的推荐信,称申请人是该组织“活跃成员”,其算法和技术组件贡献受到重视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该部门担任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描述的是申请人的成员身份和技术贡献,未讨论该组织本身的声誉是否达到杰出水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评估该组织声誉的媒体覆盖或其他背景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described the petitioner as an "active member of the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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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none of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discussed the reputation of the STAR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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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雇主产品获奖、产品评测优缺点、该部门被收购及申请人先前雇佣关系的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该组织具有杰出声誉及申请人的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材料未讨论该组织本身的声誉是否达到杰出水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评估该组织声誉的背景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did not provide a context within which to evaluate thel brganization's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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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案卷虽证明申请人现任雇主整体规模庞大、位列财富榜单并有媒体报道,但没有任何证据描述申请人所任职的“威胁检测工程组织”这一具体单位本身的杰出声誉,也未提供评估该单位声誉的媒体覆盖或其他背景。对于前雇主部门,材料仅描述申请人作为“活跃成员”的贡献及产品获奖、评测和部门被收购,未讨论该组织本身的声誉是否达到杰出水平。因此AAO改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agree with SCOPS' conclusions that the Petitioner demonstrated eligibility under the criteria contained at 8 C.F.R. § 204.5(h)(3)(viii) and (ix) and withdraw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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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onclud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sufficient evidence to support the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of ei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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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酬(第204.5(h)(3)(ix)项)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x):申请人的薪酬或其他报酬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显著较高。比较须针对同一职业、相似层级的人员;薪酬调查和组织说明须职业描述匹配、调查有效可靠,且地点、币种和薪资口径具有可比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2024年总薪酬695,940.80美元(基本工资204,600美元加限制性股票单位441,802美元)证明其薪酬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显著较高。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该项标准;AAO经重新审查后不同意并撤回该结论。

申请人2024年W-2表格

证明目的
证明其2024年总薪酬为695,940.80美元。
AAO 如何评价
AAO未质疑该金额本身,但认为仅凭金额不能证明相对同领域其他人的高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与可比对象建立有效比较。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his total pay of $695,940.80 in 2024 demonstrates that he has commanded a high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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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Scale摘要(软件发展经理在德州平均年薪142,872美元)、salary.com数据(中位数176,560美元、90分位220,156美元)、Glassdoor页面(某公司软件发展经理总薪资区间417,000至667,000美元)、levels.fyi打印件(某公司L6软件发展经理薪资462,394美元)

证明目的
提供同领域薪酬基准,证明申请人薪酬显著高于基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薪资区间或中位数材料均未包含任何职位描述,无法确定其是否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和层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职位描述,职业与层级可比性无法确认。
核对原文依据
None of the wage scale or other printouts containing salary ranges or medians contain any job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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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雇主提供的同职位薪资标准和薪资中位数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同职位薪酬基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仅凭职位名称不足以确定该基准适用于同一职业和相似层级,因此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满足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职位名称本身不具有决定性,缺少职位描述。
核对原文依据
job title by itself is not determinative to whether it applies to employment in the same occupation and at a similar leve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8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提交的薪酬基准材料均未附职位描述,仅凭职位名称无法确定基准是否适用于同一职业和相似层级;雇主提供的同职位薪资标准同样不足以证明。因此无法可靠评估基准是否适用于申请人的薪酬,认定其未证明薪酬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较高。

核对原文依据
Without a job description we cannot reliably evaluate ifthe salary benchmarks apply to the Petitioner's compens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8 页
So, we conclud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his salary is high compared to others working in the field and we withdraw SCOPS' conclusion to the contra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8 页
最终实质审查(综合考量是否属于领域极少数顶尖人士)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及8 C.F.R. § 204.5(h)(2):申请人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属于领域内升至最顶端的极少数人,且成就通过广泛文件获得领域认可。依据Kazarian诉USCIS等判例,在满足初步证据标准后进行综合考量。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拥有持续声誉,并将作为永久居民对美国带来实质利益。

原审意见

SCOPS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定申请人不属于领域内享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极少数顶尖人士。

申请人提交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其工作获得认可、完成目标良好。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信件总体赞扬申请人及其工作,但未提供足够信息和解释,以证明其作出具有领域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或获得领域整体(而非少数受邀者)的认可,也未显示其获得国家或国际范围的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推荐人限于其职业熟人圈,未显示领域整体的广泛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letters do not contain sufficient information and explanation to show the Petitioner mad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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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the letters highlight the Petitioner's talents and responsibilities, they do not reflect a career of acclaimed work 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0 页

关于申请人现任及前任雇主角色的材料,包括雇佣证明、机构背景信息及讨论公司软件产品优劣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关键角色,从而反映其职业成就。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材料主要是雇佣核实和机构背景信息,申请人未充分说明其角色所在的具体组织单位是否具有足够杰出的声誉,以使其服务体现受赞誉的职业或领域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识别具体组织单位的声誉及其与领域认可的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adequately identify ifthe actual organizational units within which his role resided had a reputation of a sufficiently distinguished natur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0 页

申请人2024年薪酬构成(基本工资204,600美元与限制性股票单位441,802美元)及相关基准比较

证明目的
证明其薪酬反映领域内的顶尖地位和受赞誉的职业。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强调收入超过基准的倍数,但证据未支持其提供的基准适用于其职业、层级或那些享有持续声誉的顶尖人士;案卷也未设定任何最低倍数标准可据以认定持续声誉或顶尖地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基准与职业、层级不可比,且缺少可据以认定顶尖地位的比较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evidence does not support that the benchmarks he provided apply to his occupation, his level, or to those individuals who have sustained acclai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0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维持SCOPS的最终实质审查结论。即使假设申请人满足初步证据标准及第203(b)(1)(A)(ii)、(iii)条要求,AAO仍认为案卷不能证明其属于领域极少数顶尖人士:评审经历未与顶尖人士比较,发表记录缺乏引用和影响力证据,推荐信仅来自其职业圈内且未显示领域整体认可,薪酬基准不适用于其职业和层级,工作角色也未显示所在具体单位具有杰出声誉或获得广泛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we would nonetheless conclude he did not demonstrate eligibility for the classification because the evidence does not indicate he is one of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 of his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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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find the record in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at he ha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nd is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top of his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1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第(v)项时,应区分申请人主张的“构思并开发某技术”与推荐信实际描述的“恶意软件分类系统工作、机器学习模型、算法”等内容,二者不一致是AAO否定该项的关键。
    核对原文依据
    it identifies work different than what the Petitioner describes is his contribution of major significance to his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第(viii)项时,应注意AAO区分公司整体声誉与申请人所任职的具体组织单位声誉;财富榜单和BBC报道针对的是公司整体,而非“威胁检测工程组织”。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does not provide a context within which to evaluate! I Threat Detection Engineering organization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第(ix)项时,应检查每份薪酬基准材料是否附有职位描述,以及职业、层级、地点、币种和薪资口径是否可比;仅凭职位名称不足以建立可比性。
    核对原文依据
    Without a job description we cannot reliably evaluate ifthe salary benchmarks apply to the Petitioner's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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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最终实质审查是在初步证据标准之外的综合考量;本案AAO明确即使假设满足初步标准,仍会因未显示属于领域极少数顶尖人士而认定不合格。
    核对原文依据
    even if the Petitioner had established that he met the evidentiary standard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203(b )(1 )(A)(ii), (iii) of the Act, we would nonetheless conclude he did not demonstrate eligibility for the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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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号:43130001

日期:WLY 27, 2026

对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 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系网络安全领域的软件开发人员/软件开发经理,请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按职业移民第一优先(EB-1)类别进行分类。该类别下成功申请美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人必须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以大量文件证明其成就获得所在领域的认可。本法第 203(b)(1)(A)(i) 条。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服务中心运营部(SCOP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满足了该类别三项初始证据标准,但未能按要求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能证明其属于所在工作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本事项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外国人如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所在领域获得认可;其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入境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利益,则有资格适用杰出能力类别。本法第 203(b)(1)(A) 条。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所在工作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证明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如申请人未提交该证据,则必须提供满足 8 C.F.R. § 204.5(h)(3)(i) 至 (x) 所列十项类别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媒体报道、学术文章等)。8 C.F.R. § 204.5(h)(4) 的条例允许申请人在能够证明 8 C.F.R. § 204.5(h)(3)(i)-(x) 的标准不易适用于其职业时提交可比材料。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裁量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所在工作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See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19-20 (9th Cir. 2010); see also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 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申请人未主张一次性成就,例如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因此,其必须提供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含至少三项证据标准的证据。申请人基于以下标准主张该类别资格:

以个人或评审组成员身份,担任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审(8 C.F.R. § 204.5(h)(3)(iv));

外籍人士在所在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所在领域学术文章(8 C.F.R. § 204.5(h)(3)(vi));

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8 C.F.R. § 204.5(h)(3)(viii));以及

外籍人士相对于所在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酬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证据(8 C.F.R. § 204.5(h)(3)(ix))。

SCOPS 向申请人发出拟拒绝通知(NOID),认定其满足 8 C.F.R. § 204.5(h)(3)(iv)、(vi)、(viii) 和 (ix) 所含标准,并邀请其提交补充证据,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满足所主张的其余标准 8 C.F.R. § 204.5(h)(3)(v),并证明其属于已升至所在领域顶尖、享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极小比例人群。

申请人及时回应了 NOID。SCOPS 随后作出决定,认定申请人满足以下标准:

以个人或评审组成员身份,担任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审(8 C.F.R. § 204.5(h)(3)(iv));

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所在领域学术文章(8 C.F.R. § 204.5(h)(3)(vi));

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8 C.F.R. § 204.5(h)(3)(viii));以及

外籍人士相对于所在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酬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证据(8 C.F.R. § 204.5(h)(3)(ix))。

SCOPS 认定申请人不满足 8 C.F.R. § 204.5(h)(3)(v) 所含关于外籍人士在所在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证据的标准。并且,在最终裁量中,SCOPS 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属于已升至所在工作领域顶尖、享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极小比例人群。

本办公室与 SCOPS 一样认定,申请人满足 8 C.F.R. § 204.5(h)(3)(iv) 和 (vi) 所含关于以个人或评审组成员身份担任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他人工作评审、以及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所在领域学术文章的标准。本办公室亦与 SCOPS 一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符合 8 C.F.R. § 204.5(h)(3)(v) 所含关于外籍人士在所在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证据的标准。

但经本办公室重新审查,本办公室不同意 SCOPS 关于申请人已证明符合 8 C.F.R. § 204.5(h)(3)(viii) 和 (ix) 所含标准的结论,并予以撤销。本办公室维持 SCOPS 的最终裁量认定。因此,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将驳回申请人的上诉。

A. 「外籍人士在所在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8 C.F.R. § 204.5(h)(3)(v) 的条例要求「外籍人士在所在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申请人可以证明其贡献已在所在领域广泛实施、显著影响或影响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升至重大意义的水平。See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4-35 (D.D.C. 2013)。原创贡献的相关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外籍人士原创工作意义的已发表材料。

详细说明外籍人士原创工作如何在所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信件。

外籍人士已发表学术工作的引用达到表明重大意义的水平。

源自外籍人士工作的专利或许可,或其商业化的证据。

See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

该标准下的分析重点在于该人的原创工作是否构成所在领域重大、显著的贡献。See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为支持其对该标准的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一张未注明日期的 [已隐去] 仪表板截图,「关于」选项卡将申请人列为其「致谢名单」之一。申请人还提交了两封日期为 2009 年 6 月 9 日的内部 [已隐去] 电子邮件链副本,据称由 [已隐去] 时任高级副总裁、消费产品研究与开发及营销 [已隐去] 发送,以及 [已隐去] 恶意软件检测产品和/或恶意软件检测市场评估,来自 Gartner、AV-Test 和 AV Comparatives。此外,记录中包含在 WebWire、HealthcareITNews、ZDNET、ESET Ireland、AfterDawn Oy 和 Neowin 上发布的新闻稿和购买指南。申请人还提交了发表在 Computerworld、gHacks.net、Reuters 和 Firstpost 上描述 [已隐去] 竞争对手的文章。申请人进一步援引来自 [已隐去] 前高级经理 [已隐去] 和 [已隐去] 前开发总监 [已隐去] 的信件支持其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在 [已隐去] 担任首席软件工程师期间「构思并开发了 [已隐去] 的想法」,且其工作「促使 Microsoft、ESET、Avira、Avast 和 Webroot 的其他 [已隐去] 安全产品将 [已隐去] 原则纳入各自网络安全软件产品」。申请人提交了一张未注明日期的 [已隐去] 仪表板截图,「关于」选项卡将申请人列为其「致谢名单」之一。但该截图未说明该致谢名单是否认可其所主张的对所在领域的重大意义原创贡献。

记录中的其余证据不足以优势证据支持申请人的主张。例如,[已隐去] 的信件未将 [已隐去] 的构思和开发归功于申请人。相反,[已隐去] 将申请人的贡献认定为「恶意软件分类系统方面的工作」,具体为其「实施先进机器学习模型」、创建「创新算法」、其「Total Cloud Protection 方面的工作」以及「其病毒定义构建与交付系统方面的工作」对 [已隐去] 及消费产品如 [已隐去] 和 [已隐去] 具有重要意义。USCIS 判断该人是否在所在领域作出原创贡献。See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本办公室认定 [已隐去] 的信件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因为其认定的工作与申请人所述其对所在领域的重大意义贡献不同。

[已隐去] 的信件与申请人的陈述一致,并将「提出 [已隐去] 一个最终内部代号为 [已隐去] 的想法」归功于申请人。[已隐去] 指出申请人的工作产生了「世界上最大的 [已隐去] 软件产品」,并自 2010 年起被纳入 [已隐去] 软件产品。[已隐去] 提到 [已隐去] 软件产品在市场上广受好评,并将此归因于纳入了 [已隐去]。[已隐去] 描述了 [已隐去] 随后被纳入 [已隐去] 竞争对手的软件产品。

尽管本办公室注意到 [已隐去] 在申请人受雇于 [已隐去] 时担任 [已隐去] 内的高级职位,本办公室也注意到 [已隐去] 将申请人认定为提出 [已隐去] 的个人,但仍无记录中任何其他证据支持。See Guida v. Miller, No. 20-CV-1471-LB, 2021 WL 568850, at *9 (N.D. Cal. Feb. 16, 2021)(维持合理要求佐证证据);see also Strategati, LLC v. Sessions, No. 3:18-CV-01200-H-AGS, 2019 WL 2330181, at *6 (S.D. Cal. May 31, 2019)。

[已隐去] 其他有利于申请人的赞誉性陈述同样缺乏记录中的证据支持。例如,Gartner、AV-Test、PCWorld 和 AV-Comparatives 等实体进行的产品评测指出 [已隐去] 产品在许多不同属性上表现优越,但并未单独区分或特别认可 [已隐去],也未提供任何可将 [已隐去] 的发现归功于申请人的信息。此外,各媒体描述申请人竞争对手软件产品的文章既未认定申请人为 [已隐去] 的起源,也未认定 [已隐去] 以 [已隐去] 所述方式涉足将 [已隐去] 纳入其自身产品。

申请人提交了两封据称由 [已隐去] 时任高级副总裁、消费产品研究与开发及营销 [已隐去] 撰写的电子邮件链。其中一封电子邮件链包含一封「来自 [已隐去]」的电子邮件,但署名却是「Cheers, [已隐去]」,换言之,电子邮件的发件人与署名者似乎并非同一人。事实上,电子邮件的署名者被列在收件人中,而非发件人中。这使人们对电子邮件链内容的真实性产生一定怀疑。

然而,暂且不论本办公室的怀疑,本办公室仍认定电子邮件链的内容不支持申请人对该标准的主张。申请人强调的摘录赞誉申请人的「指导和技术引导」、「指导和领导」以及其「出色工作」,因其「[成功测试和] 整合了 [已隐去]」。但申请人所主张的对所在领域的重大意义贡献并非其「指导」、「领导」、「引导」,也非其完成了「出色工作」。电子邮件链未提及申请人所主张的对 [已隐去] 的构思和开发,也未阐明其在网络安全领域所获得的重大意义水平。

申请人还基于其对现任雇主 [已隐去] 的网络安全基础设施贡献及其内部 [已隐去] 网络安全威胁检测计划主张该标准。来自 [已隐去] 高级经理兼威胁检测工程主管 [已隐去] 的信件指出,申请人的工作对雇主 [已隐去] 保护其全球运营的能力产生了影响。本办公室注意到 [已隐去] 是一家知名实体。但申请人未说明完成工作职责和项目——即使是在知名雇主处担任高级职位——如何构成对所在领域的重大意义原创贡献。

来自 [已隐去] 的电子邮件链支持申请人提供了「领导」并「交付」了一项获得未指明认证的解决方案。但记录未支持申请人的领导或解决方案交付及获得某项未知认证如何构成对所在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此外,记录中描述申请人所从事项目的证据,如 [已隐去] 以及 [已隐去] 的网络安全基础设施,未证明这些是申请人的原创贡献,也未证明其在所在领域达到了重大意义的水平。因此,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符合所主张标准的资格。

B. 「外籍人士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申请人主张其在 [已隐去] 担任软件开发经理,担任关键性角色。其还主张在 [已隐去] 担任首席软件工程师,担任关键性角色。

8 C.F.R. § 204.5(h)(3)(viii) 的标准要求「外籍人士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领导性角色可通过证明该个人是或曾是组织或机构、或其部门或分支内领导者的证据来证明。外籍人士在该标准下可在组织或机构、或其部门或分支中履行关键性角色。关键性角色可涵盖支持性角色。但证据必须证明外籍人士通过关键性或支持性角色所作的贡献「对组织或机构、或组织或机构部门或分支的活动成果具有显著重要性」。See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

申请人提交了两封来自 [已隐去] 高级经理兼威胁检测工程主管 [已隐去] 的信件。该信件描述申请人的角色为「领导一支高技能工程团队,负责 [已隐去] 线程识别平台 [已隐去] 核心架构与开发」,并领导「[已隐去] 端到端安全与合规框架的 [已隐去] 和交付,最终使 [已隐去] 得以推出 [已隐去]」。他进一步指出,申请人的角色位于 [已隐去] 的「威胁检测工程组织」内。记录中包含描述 [已隐去] 和 [已隐去] 以及 [已隐去] 认为这两款产品为其业务运营带来益处的文件。

本办公室将组织或机构的相对规模或存续时间与其他信息一并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杰出声誉。评估组织或机构声誉的其他相关因素可包括其客户群规模或相关媒体报道。对于初创企业,证明该企业已从政府实体、风险投资基金、天使投资人或其他此类资助者获得与该初创企业所处阶段和行业通常达到的融资轮次相称的显著资金的证据,可作为其杰出声誉的正面因素。

记录中包含数份描述 [已隐去] 整体声誉的文件。例如,申请人提交了 [已隐去] 在《财富》500 强及其他《财富》榜单中的排名,如其列入 [已隐去]。其还提交了英国广播公司(BBC)网站的一篇文章,描述 [已隐去] 从创立到 2021 年的发展。

尽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确实支持 [已隐去] 在最大 [已隐去] 中的地位,但没有任何证据描述申请人声称其担任所谓关键性角色的 [已隐去]「威胁检测工程组织」的杰出声誉。证据未提供评估 [已隐去] 威胁检测工程组织杰出声誉的背景,如相关媒体报道或其他讨论其声誉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如对 [已隐去] 或 [已隐去] 的描述,也未讨论 [已隐去] 威胁检测工程组织享有的声誉水平。因此,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 [已隐去] 威胁检测工程组织享有杰出声誉。

申请人在 [已隐去] 部门(现为 [已隐去] 的分支)担任首席软件工程师的角色也不能证明其符合所主张标准的资格。申请人提交了 [已隐去] 工程负责人 [已隐去] 的信件,其中将申请人描述为 [已隐去] 部门(现为 [已隐去] 的分支)[已隐去] 组织的「活跃成员」。他进一步指出,申请人因其对 [已隐去] 和消费产品的算法及其他技术组件的贡献而受到重视和认可。

记录中的其余证据描述了 [已隐去] 产品如 [已隐去] 获得的奖项及其经评审者评判的优缺点,以及 [已隐去] 的购买和证明申请人先前受雇于 [已隐去] 部门(现为 [已隐去] 的分支)的文件。但记录中没有任何证据讨论 [已隐去] 部门(现为 [已隐去] 的分支)的 STAR 组织的声誉,以及其是否达到杰出水平。记录中的证据未提供评估该组织声誉的背景,如相关媒体报道或其他讨论其声誉的证据。

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 SCOPS 的结论。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已隐去] 威胁检测工程组织或 [已隐去] 部门(现为 [已隐去] 的分支)[已隐去] 组织的杰出声誉,也未证明其符合该标准的资格。

C. 「外籍人士相对于所在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酬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证据。」8 C.F.R. § 204.5(h)(3)(ix)。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该人的薪酬或报酬相对于所在领域其他工作者获得的报酬较高。See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USCIS 不将「已获得」一词解释为该人必须已经赚取此类薪酬或报酬才能满足该标准。相反,显示预期薪酬或报酬的可信合同或工作邀请可证明该人能够获得此类报酬。See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关于申请人薪酬相对于所在领域其他工作者是否较高的证据可包括薪酬调查和组织说明,只要职业描述匹配、调查的有效性可信可靠、所衡量的地点、货币和薪资水平具有可比性。See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

申请人主张其 2024 年总薪酬 695,940.80 美元证明其相对于所在领域其他人获得了高薪酬或其他显著高报酬。为支持其获得的薪酬,申请人提交了其 2024 年美国国税局表格 W-2(工资和税务报表)副本、一份 PayScale 摘要副本(认定 [已隐去] 德克萨斯州软件开发经理的平均年薪为 142,872 美元)、salary.com 的文件(认定 [已隐去] 德克萨斯州软件开发经理的中位薪资为 176,560 美元,220,156 美元表示第 90 百分位)、Glassdoor 网站的一页(描述 [已隐去] 软件开发经理的总薪资范围为 417,000 至 667,000 美元),以及 levels.fyi 的打印件(认定 [已隐去] 的 L6 软件开发经理薪资为 462,394 美元)。

要求所获薪酬「相对于所在领域其他人」较高的条例要求,被解释为允许与同一职业、相似级别的从业者进行比较。See 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考虑职业高尔夫球手收入与 PGA 巡回赛其他高尔夫球手的比较);see also Skokos v. U.S. Dept. of Homeland Sec., 420 F. App'x 712, 713-14 (9th Cir. 2011)(认定从事较低职责者的薪资信息不是与所在领域其他人的比较);Grimson v. INS, 934 F. Supp. 965, 968 (N.D. Ill. 1996)(考虑 NHL 执行者薪资与 NHL 其他执行者的比较);Muni v. INS, 891 F. Supp. 440, 444-45 (N.D. Ill. 1995)(比较 NHL 防守球员薪资与 NHL 其他防守球员薪资)。

本办公室认定记录中的证据未证明申请人的薪酬相对于所在领域其他人较高。包含薪资范围或中位数的薪资表或其他打印件均未包含任何职位描述。即使是申请人雇主提供的、表面上描述其同职称职位薪资表和中位薪资的文件,也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符合该标准,因为仅凭职称不能决定其是否适用于同一职业、相似级别的雇佣。没有职位描述,本办公室无法可靠评估薪资基准是否适用于申请人的薪酬。

因此,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薪酬相对于所在领域其他工作者较高,并撤销 SCOPS 的相反结论。

D. 最终裁量

申请人未满足本法第 203(b)(1)(A)(ii)、(iii) 条的证据标准和各项要求。因此,本办公室无需作出最终裁量。但鉴于申请人的上诉主张其享有持续声誉,并将作为永久居民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利益,本办公室将进行最终裁量。经对记录重新审查,本办公室认定,即使申请人已证明其满足本法第 203(b)(1)(A)(ii)、(iii) 条的证据标准和各项要求,本办公室仍将认定其未证明该类别资格,因为证据未表明其属于所在工作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

在最终裁量中,本办公室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整体证据,以确定其成功是否足以优势证据证明其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在所在工作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其属于所在工作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所在领域获得认可。See section 203(b)(1)(A)(i) of the Act; 8 C.F.R. § 204.5(h)(2), (3); see also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整体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的成就反映了国会所设想的「所在领域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如上所述,申请人声称曾担任他人工作的评审。但评估其经验的重要性以确定此类证据是否表明这一高度限制性类别所需的杰出能力是适当的。See Kazarian, 596 F.3d at 1121-22。申请人列举了若干次担任评审的经历,因而符合该标准的字面表述。然而,申请人未证明这些评审机会有助于认定其在所在领域拥有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或表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例如,申请人未说明其评审经历与所在领域最顶尖的其他人相比如何。没有证据将申请人与所在领域其他人区分开来,例如证明其有持续审查或评审所在领域公认、备受赞誉专家的历史,申请人未证明其评审经历使其跻身已升至工作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See Hamal v. United States Dep't of Homeland Sec., No. 21-5160, 2023 WL 1156801, at *2(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担任知名导演而非有抱负艺术家的评审,或该竞赛被视为有声望或吸引了该领域的显著关注)。

同样,著作和发表不会自动使一个人处于所在领域顶尖。记录反映申请人提交了证明其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的证据。但申请人未说明其著作的重要性,或其发表记录与被视为所在领域最顶尖的其他人相比如何。See Jafarov v. 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 Immigr. Servs., No. 23 CIV. 3372 (PAE), 2024 WL 69056, at *9 (S.D.N.Y. Jan. 5, 2024)(认定 USCIS 关注七年内六篇发表物的发表记录与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和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不符是合理的)。且申请人未提供引用历史或其他证明其书面作品影响力的证据,使本办公室能够评估其发表物对所在领域的影响和认可,以及此类影响是否持续。See Bhanu v. Garland, No. 22-103, 2023 WL 6119357, at *9 (E.D. Pa. Sept. 18, 2023)(维持申请人未说明著作的重要性以反映其属于所在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

申请人提供了普遍赞誉其本人及其工作的信件,特别是其上级广受好评的具体目标的实现。但这些信件未包含充分信息和解释,以证明申请人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从而使申请人被整个领域而非少数受邀者视为处于上层梯队,或证明其在全国或国际范围内获得认可,符合属于工作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Mishra v. Richardson, No. 120CV991LMBTCB, 2021 WL 1566071, at *3 (E.D. Va. Apr. 20, 2021)(认定原告仅提交了其职业熟人圈内人士的信件,且没有一封信件指向证明其成就的大量文件以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尽管信件强调了申请人的才能和职责,但未反映所在领域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也未获得所要求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See Bodhankar v. 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 Immigr. Servs., No. 119CV706MADCFH, 2020 WL 777211, at *5(认定原告为组织所做的工作未带来国家或国际声誉)。此外,申请人未证明其角色获得所在领域的广泛赞誉、引起更大领域的显著关注,或整个领域将其视为所在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See Hamal v. U.S. Dep't of Homeland Sec., No. CV 19-2534 (RC), 2021 WL 2338316, at *4, aff'd sub nom. Hamal v. United States Dep't of Homeland Sec., No. 21-5160, 2023 WL 1156801(维持原告未将其在组织的工作置于背景中,以证明该领域认可其具有显著重要性或被视为异常有影响力)。此外,申请人未证明其工作吸引了使其跻身所在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或享有备受赞誉职业生涯者之列的关注水平。

且提交的文件未反映申请人以某种方式通过其工作影响了所在领域,显示出与工作领域最顶尖者相称的关注水平。See 8 C.F.R. § 204.5(h)(2)。此外,申请人的证据未将其角色表现区分开来,以证明其反映了「所在领域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at 59。申请人主张其在现任和前任雇主的角色,作为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关键性角色的证据。但支持证据主要包括其在这些机构任职的证明以及有关其所任职机构的一些背景信息。记录中还包含数篇讨论其公司所售软件产品相对优点的文章。其还提交了数封信件,以赞誉方式描述其完成工作目标。但申请人未充分说明其角色所在的实际组织单位是否具有足够杰出性质的声誉,以使其服务证明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或其他认可,表明其属于所在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

此外,申请人的薪酬不能证明其属于所在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也未说明其薪酬认可了源于其在所在领域工作的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申请人的薪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称为基本工资,另一部分称为限制性股票单位(RSU)。RSU 是一种基于股权的员工薪酬形式,雇主在未来某一日期以公司股票补偿员工。当 RSU 归属时,其价值作为收入报告在表格 W-2 上并据此征税。2024 年,申请人称其基本工资为 204,600 美元,获得 RSU 441,802 美元。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强调其收入超过所提供基准数据的倍数。但证据未支持其所提供的基准适用于其职业、其级别,或适用于那些享有持续声誉、可被视为所在工作领域最顶尖者。记录中的证据未规定任何最低倍数,使申请人可基于其薪酬与基准的比较证明其持续声誉或升至所在领域顶尖极小比例人群所占水平。因此,记录未令人信服地证明申请人的总薪酬是因其在所在领域的地位而给予的报酬,从而反映其享有所在领域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或被视为占据所在领域顶点的极小比例人群之一。

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尖的个人,而非正在向顶尖迈进者。USCIS 长期认定,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会自动符合「杰出能力」个人的法定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at 954。尽管申请人无需证明没有更有成就的人才有资格获得所寻求的类别,本办公室认定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且属于所在领域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See section 203(b)(1)(A)(i) of the Act; 8 C.F.R. § 204.5(h)(2)。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外国人的资格。上诉将基于上述理由驳回,每项理由均作为本决定的独立和替代依据。

裁定:

上诉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 otherwise inadmissible or deportable 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本法第 240 条面临遣返程序。该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7-2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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