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L282025_05B7203

EB-5 区域中心投资人申请(I-526E):发回重审(2025年7月28日)

类别 I-526E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全部投资资本来自合法资金来源、两年内创造10个全职岗位、程序记录完整性与贬损信息披露
不成立 程序记录完整性与贬损信息披露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申请人依据INA第203(b)(5)条申请第五优先投资移民,类别为区域中心投资人,提交I-526E表。申请人称向与区域中心关联的新商业企业投资50万美元,并称项目位于目标就业区,故投资额由100万美元下调至50万美元。FOD以两项理由拒绝:一是记录未能证明“全部投资资本”来自合法资金来源;二是新商业企业将在两年内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岗位。

程序经过

FOD作出拒绝决定后,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项目正在积极创造就业,并非仅依赖投资人资金,并认为FOD要求证明普通合伙人投资的合法资金来源属于滥用EB-5法律。本次AAO审理范围是上诉,AAO经重新审查后撤销FOD决定并发回,未对申请实体资格作出最终裁定。

争议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AAO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FOD作出不利决定时,如依据申请人不知情的贬损信息,须告知并给予反驳机会;法定资格认定只能基于已向申请人披露的程序记录。FOD负有确保记录完整、包含申请人提交及FOD审议的全部证据的责任。

提交的证据

记录中有申请人支持信,称向新商业企业投资50万美元,项目与区域中心关联并位于目标就业区。记录缺少FOD所称2022年11月10日NOID的副本,也缺少FOD列为NOID附件1至5的27份文件;FOD提到的“近期提交”和“对USCIS的回复”未见于记录。FOD还引用夏威夷房产税记录和开源卫星图像,但记录中没有这些材料,也未显示拒绝前已告知申请人。

AAO 认定

AAO认定程序记录不完整,FOD未充分告知申请人所谓缺陷,也未显示曾发出补件请求。FOD依据申请人不知情的贬损信息作出决定,违反8 C.F.R. § 103.2(b)(16)(i)及(ii)。因此,AAO未就资金来源合法性或就业创造是否满足作出实体认定,而是撤销FOD决定并发回。

裁决结果

AAO撤销FOD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FOD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程序记录完整性与贬损信息披露问题,未裁定I-526E申请的实体资格,也未确立其他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因申请于2017年提交,AAO指出适用RIA颁布前的相关法律。

阅读提示

需核对:FOD所称NOID及其附件1至5是否实际存在并已纳入记录;申请人“近期提交”和“对USCIS的回复”是否已归档;夏威夷房产税记录和卫星图像是否已向申请人披露并给予反驳机会;发回后FOD是否补发补件请求或NOID并作出新决定。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全部投资资本来自合法资金来源

证据:FOD以记录未证明“全部投资资本”来自合法资金来源为由拒绝;申请人支持信称投资50万美元;记录缺少NOID及其附件、所称近期提交和回复。

认定理由:AAO因程序记录不完整、贬损信息未披露而撤销并发的,未对资金来源合法性作出实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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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创造10个全职岗位

证据:FOD认定记录未证明新商业企业将在两年内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岗位;申请人上诉称项目正在积极创造就业,并非仅依赖投资人资金。

认定理由:AAO未审查就业创造的实体证据,仅以程序缺陷撤销FOD决定并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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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记录完整性与贬损信息披露

证据:记录缺少NOID副本及27份NOID附件;FOD提到的“近期提交”和“对USCIS的回复”未见于记录;FOD引用的房产税记录和卫星图像未在记录中,也未显示已告知申请人。

认定理由:AAO认定FOD未确保记录完整,未告知申请人将依据的贬损信息并给予反驳机会,违反8 C.F.R. § 103.2(b)(16)(i)及(ii),故撤销决定并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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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241434 日期:WLY 28, 2025

对实地行动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E,区域中心投资者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这第五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向新商业企业(NCE)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人,该新商业企业将惠及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外国人可以投资于与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参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和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Pub. L. No. 102-395,§ 610,106 Stat. 1828(1992),经修订。

实地行动局(FOD)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所有投资资本”均来源于合法资金来源;以及2)新商业企业将在两年内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职位。在上诉中,申请人对该拒绝提出异议,主张“该项目正在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且并非仅依赖投资者资金。申请人主张,FOD“要求提供普通合伙人投资的合法资金来源证明,是在滥用EB-5投资移民法”。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76(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26 I&N Dec. 537,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在支持性说明信中,申请人表示其向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联的新商业企业投资了500 000美元1。

1 2022年3月15日,《EB-5改革与诚信法》(RIA)签署成为法律,总体上修订了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项目编纂于该法第203(b)(5)条,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参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由于申请人于2017年提交其申请,即在RIA颁布之前,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申请人还表示该项目位于目标就业区(TEA)。因此,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从1,000,000美元向下调整为500,000美元。参见8 C.F.R. § 204.6(f)(2)(2015)。

原文第 2 页

尽管FOD称已于2022年11月10日发出拒绝意向通知(NOID),但记录中不包含该通知的副本。记录中也不包含FOD标记为NOID证据1-5的27份所列文件(其中证据3和证据4由多个部分组成)。FOD在其决定中列出了这些证据,并将其归为对缺失NOID的答复的一部分。FOD还含糊地提及“最近向USCIS提交的文件”和“对USCIS的答复”,二者似乎均不属于本审理记录的一部分。此外,FOD未充分告知申请人这些“最近提交的文件”中是否存在任何缺陷,因为其未详细说明所称提交文件和答复的内容。重要的是,记录未显示FOD发出了要求申请人处理相关事项的请求。

此外,FOD称“夏威夷记录显示该项目已数年未缴纳房产税”,并提及“开源卫星图像[未]显示该场址有施工活动”。然而,记录中缺少FOD决定中所引用记录和图像的副本,也未显示申请人在拒绝之前已获知这些文件。如果一项决定将对申请人不利,且基于USCIS所考虑而申请人并不知悉的不利信息,则必须在作出决定之前告知申请人这一事实,并给予其反驳该信息的机会。8 C.F.R. § 103.2(b)(16)(i)。法定资格的裁定应仅基于向申请人披露的审理记录中所包含的信息。8 C.F.R. § 103.2(b)(16)(ii)。

为确保公平和完整地审议我们面前的程序,审理记录必须包含申请人所提交所有证据的副本。申请人还必须收到可能作为决定依据或FOD在作出决定时所考虑的任何不利信息的通知,且记录也必须包含该信息。FOD负有责任确保记录完整,并包含申请人所提交或FOD在作出决定时所考虑的所有证据。参见8 C.F.R. § 103.2(b)(1);cf Matter of Gibson,16 I&N Dec. 58,59(BIA 1976)。因此,我们将撤销FOD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FOD应查明并纳入可能被无意中从审理记录中遗漏的任何文件。如果FOD无法以被称作申请人“最近提交的文件”和“对USCIS的答复”的缺失材料补充记录,则应发出证据请求或NOID,给予申请人合理的答复机会。此外,FOD应将其在决定中可能依赖的任何不利信息通知申请人,并将此类文件纳入记录。在收到及时答复后,FOD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命令:撤销该决定。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7-2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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