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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6年7月28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原创贡献具有领域内重大意义、高薪或显著高报酬、以可比证据替代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最终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
不成立 原创贡献具有领域内重大意义、高薪或显著高报酬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本次决定仅处理上诉阶段对初始证据标准的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因此不具备杰出能力分类资格;未对最终实质审查及可比证据替代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标准作出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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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fulfilled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of th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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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个人身份提交I-140表格,寻求杰出能力移民分类(《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其主张在雇主处担任“Specialist Leader”,年薪248,700美元,并称参与两项与业务相关的原创贡献。原审认定其满足“在组织中发挥领导或关键作用”这一项标准,但未认定原创贡献、高薪及以可比证据替代学术文章作者身份三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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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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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e criterion related to performing a leading and critical r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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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USCIS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receive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or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at least three ofthe ten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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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主张其满足原创贡献、高薪及以可比证据替代学术文章作者身份三项标准;上诉阶段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P-1的意见信及“PwC Senior Manager”薪资区间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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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users erred in 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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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new evidence and contends that the strongest direct comparison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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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决定

    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认定申请人未满足所需数量的证据标准,并保留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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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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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原创贡献具有领域内重大意义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要求“evidence of the alien's original scientific, scholarly, artistic, athletic, or business-related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贡献须广泛实施、显著影响领域或达到重大意义水平,且须超出雇主、客户或顾客范围。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两项业务产品已“documented implementation with external recognition and measurable outcomes”,并有独立学术引用、两项独立行业奖项、企业规模化部署、财富500强实施、编辑报道及量化客户收益,足以证明重大意义;并主张USCIS错误依赖Amin及Strategati案。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两项项目构成原创业务贡献,但记录未证明其贡献具有领域内重大意义。

PRNewswire关于某项目的报道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发布“marked a significant advancement in financial technology”,属独立媒体对重大意义的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文章署名注明内容由申请人雇主提供,实为雇主自我推广,不属独立媒体报道。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独立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yline of the article states that the article was "provided byl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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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P Today文章及P-1意见信

证明目的
证明产品对某客户的影响及客户转型成效。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文章与意见信所述影响集中于同一客户,意见信称产品帮助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各行业客户的财务规划与决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影响限于雇主及客户,未及领域整体。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also contains letters of support such as one from 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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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pinion letter written by P-I- further highlights tha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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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平台“revolutionized the business planning areas for our business”。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信仅描述对写信人所在业务的影响,未证明领域层面的重大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影响范围限于雇主/客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l Iplatforms have revolutionized the business planning ar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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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产品在24家企业客户部署的材料、合作及2020 Global Partner of the Year Award报道

证明目的
证明产品被广泛采用并获得行业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这是产品使用与认可的证据,但同样显示影响限于申请人雇主及其客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超出雇主与客户范围的领域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is is evidence of the use and recognition of the product, this evidence further demonstrates an impact limited to the Petitioner's em lo er and its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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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

证明目的
作为对产品意义的“independent recognition”。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论文摘要结论为在财务预测洞察方面仍需更多研究验证可解释人工智能技术能否显著提升洞察质量;且致谢将E-M-列为项目发起人与负责人,未提及申请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论文未支持重大贡献主张,且未将贡献归于申请人。
核对原文依据
more research is needed to validate whether the use of [explainabl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iques can significantly increase the quality of insights g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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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 credits E-M- as "the initiator behind and project le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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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两项解决方案“substantially benefited our clients”。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表述仍限于客户受益,未证明领域内重大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超出客户范围的领域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b ]oth ofthese solutions have substantially benefited our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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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产品属原创,但认为意见信与支持信所描述的产品影响止于申请人雇主及其客户;ERP Today文章讨论某一客户的影响,未显示更广领域影响。硕士论文摘要反而指出仍需更多研究验证相关技术效果,且致谢未提及申请人。因此未达到“领域内重大意义”的门槛。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we conclude that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his business-related contributions are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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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demonstrates a product whose contributions are limited to the Petitioner's employer and its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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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contributions are original, they have not extended beyond his employer and its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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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或显著高报酬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x)要求“evidence that the alien has commanded a high salary or other significantly high remuneration for services, in relation to others in the field”;须提交适合其职业与地点的可比工资数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248,700美元年薪相对于“PwC Senior Manager”124,000至280,000美元的区间处于高端,且其“Specialist Leader”职责可比“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Managers”。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提供适合其具体职业的可比薪资信息,且“Specialist Leader”与“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Managers”不可比。

年薪248,700美元及“Specialist Leader”职位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其薪酬水平高。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仅有薪资数额不足以满足标准,须有适格可比数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适合其职业与地点的可比工资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he did not provide the proper comparable salary information for his particular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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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Managers”职业资料

证明目的
作为可比职业的工资比较基准。
AAO 如何评价
AAO对比职责后认定该职业为内部管理岗位,与申请人对外顾问角色不可比;并指出两者学历要求不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职责方向与任职要求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position appears to be an internally facing managerial position dealing with the daily operations of an organization and its technological nee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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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position of "Specialist Leader" are different from that of a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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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支持信

证明目的
描述申请人职责以支持职业可比性。
AAO 如何评价
AAO引用该信说明申请人角色为面向公司财务规划与分析团队及客户解决方案的“trusted advisor”及“negotiator and deal maker”,属对外岗位,反而支持不可比的结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所主张的可比职业职责不符。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uthor describes the Petitioner's role as a "trusted advisor to consumer business execu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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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提交的“PwC Senior Manager”薪资区间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其薪资处于同类岗位高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248,700美元虽处区间高端但仍在124,000至280,000美元区间内,不构成显著更高;且招聘信息未将申请人所在地列为工作地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显著高于同领域他人,地点比较口径不匹配。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his salary of $248,700 is on the higher end of this range, it is still within the r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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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比较职责后认为“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Managers”是面向内部日常运营与技术需求的管理岗位,而申请人的角色是对外面向公司财务规划与分析团队及客户解决方案的顾问与交易谈判者,二者不可比。上诉提交的“PwC Senior Manager”区间虽高端但仍落在区间内,未显示显著更高;且该招聘信息未列明申请人所在的得克萨斯州或纽约州为工作地点,比较口径不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conclude the positions are not compar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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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still within the range and therefore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his salary is substantially higher in relation to those with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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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可比证据替代学术文章作者身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4)允许在十项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时提交可比证据;AAO确认申请人可就任一标准提出可比证据主张,无须先证明无法提交至少三项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可比证据可替代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只有在监管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职业时才可考虑可比证据,并因申请人已主张三项标准而认定该主张不成立。

可比证据主张及相关材料

证明目的
以可比证据替代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仅纠正原审关于可比证据适用条件的法律理解,未评价具体材料,明确保留该标准的决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因未达三项门槛而未进入实质评价;原文未对材料本身作出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as explained above, we reserve our decision on his eligibility for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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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在此点上的法律理解有误,指出申请人可就任一标准提出可比证据主张;但因申请人未满足三项初始证据门槛,AAO对该标准的资格保留决定,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Notably, a petitioner may make a comparable evidence claim with respect to any of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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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eed not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meets the final claimed evidentiary criteria related to comparable evidence of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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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后,依Kazarian v. USCIS等案进行整体实质审查,判断是否显示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最顶尖的小比例人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整体记录足以证明杰出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AAO 认定与理由

因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AAO认为无须进一步依《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分析实质条件,明确保留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ny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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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原创贡献时,应区分“产品属原创”与“贡献具领域重大意义”两个层次;AAO的关键比较口径是影响是否超出雇主、客户或顾客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requires substantial influence beyond one's employers, clients, or custom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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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高薪标准时,应检查可比职业的职责方向、任职要求及工作地点是否与申请人岗位一致;仅落在薪资区间内不构成显著更高。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 the job posting says that location is one ofthe factors in determining an employee's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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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比证据主张的适用条件与本案最终是否满足三项门槛是两个不同问题;AAO虽纠正原审法律理解,但未据此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USCTS erred in its con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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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258213 日期:WL. 28, 2026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USCIS 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要求。本事项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该法第 203(b)(1)(A) 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个人,前提是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该个人进入美国将潜在地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国际上对其领域内成就的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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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4) 的条例允许申请人在能够证明 8 C.F.R. § 204.5(h)(3)(i)-(x) 的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个人职业的情况下提交可比证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量);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USCIS 认定申请人满足了与在 8 C.F.R. § 204.5(h)(3)(viii) 中担任领导性和关键性角色相关的标准。然而,USCIS 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其余三项所主张的与原创贡献、高薪或报酬、以及与学术文章作者身份可比证据相关的证据标准,即 8 C.F.R. § 204.5(h)(3)(v)、(vi)、(ix) 和 8 C.F.R. § 204.5(h)(4)。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这些标准。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满足所需数量的证据标准,因此不符合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资格。

A. 原创贡献

8 C.F.R. § 204.5(h)(3)(v) 的条例要求“外籍人士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申请人可以表明其贡献已在整个领域内被广泛实施、已显著影响或影响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上升至重大意义的水平。见 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35。关于原创贡献意义的相关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

  • 关于外籍人士原创工作意义的已发表材料;
  • 详细说明外籍人士原创工作如何在该领域内具有重要意义的信件;
  • 以表明重大意义的水平引用外籍人士已发表的学术工作;以及
  • 源自外籍人士工作的专利或许可,或其商业化的证据。

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申请人提出了两项其在与 的雇佣关系下参与的商业相关贡献。USCIS 认定这两个项目均构成 I I 原创商业相关贡献;然而,记录未能证明其贡献在该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 USCIS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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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 方面有误,因为其已提供了“具有外部认可和可衡量成果的有据可查的实施”,其主张这足以根据 8 C.F.R. § 204.5(h)(3)(v) 证明其产品在该领域内的重大意义。此外,其主张 USCIS 在依赖 Strategati, LLC v. Sessions 方面有误,该案“要求超出一个人雇主、客户或顾客之外的实质性影响”。Strategati, LLC v. Sessions, No. 3:18-CV-01200-H-AGS, 2019 WL 2330181, at *6 (S.D. Cal. May 31, 2019)。申请人称,“独立学术引用、两项独立行业奖项、大规模企业部署、财富 500 强实施、编辑报道以及量化的客户收益”的证据确立了所需的影响。经审查,我们认定记录中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商业相关贡献在该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

申请人强调了关于l 的独立媒体报道,一篇 PRNewswire I,包括 一篇特写称该项目的推出“标志着金融技术的重大进步”。然而,该文章的作者署名栏表明该文章是“由l I 提供的”,因此并非独立媒体报道,而是申请人的雇主I ILLP 在推广其自身产品。申请人还提交了一篇来自 ERP Today 的文章,该文章讨论了对l 一个特定! 的影响。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一封来自 P-1- 的关于 I对 I客户的 意见书。作者进一步讨论了I I对同一I I 客户的影响,称“转型激发了[客户]产品组合的创新,使公司更接近其成为全球领先皮肤病学公司的目标。”记录中还包含支持信函,例如 J-M- 的一封信,其中写道:“l I平台的开发和实施彻底改变了我们业务的业务规划领域……”在此,证据表明该产品的贡献仅限于申请人的雇主及其客户,并未确立达到该领域重大意义水平的更广泛贡献。Goncharov v. Allen, No. 3:21-CV-1372-B, 2022 WL 17327304, at *5 (N.D. Tex. Nov. 29, 2022)(指出“法院已一贯维持机构决定,即 § 204.5(h)(3)(v) ‘要求超出一个人雇主、客户或顾客之外的实质性影响’);另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at 394;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4 (D.D.C. 2013);Strategati, LLC v. Sessions, No. 3:18-CV-01200-H-AGS, 2019 WL 2330181, at *6。

申请人提供了第二款产品的证据,其主张该产品系其在___________任职期间设计并开发。在此,该证据同样未能证明其在该领域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申请人主张该产品已部署于24家企业客户,以显示其被广泛采用。此外,其提交了关于~及该公司与另一公司________合作的文章,后者授予________其2020年度全球合作伙伴奖,部分原因在于其在~方面的工作。尽管这是该产品被使用和获得认可的证据,但该证据进一步表明其影响仅限于申请人的雇主及其客户。Id. 申请人强调了一篇题为' '的硕士论文,作为对________重要性的"独立认可"。该论文摘要的结论是:"[就]提供财务预测解决方案的洞见而言,我们得出结论,需要更多研究来验证使用[可解释人工智能]技术是否能显著提高所获洞见的质量。"尽管记录表明作者

1 我们还注意到,在该论文的致谢部分,作者将E-M-列为"________的发起人和项目负责人",且未提及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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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作为其实习的一部分在________学习,该论文并不能推进申请人关于对该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主张。在E-M-撰写的一封支持信中,作者写道________,并称"这两种解决方案都使我们的客户受益匪浅……"如上所述,P-I-撰写的意见信进一步强调,申请人的贡献仅限于其雇主及其客户。在其讨论中,作者称该产品帮助满足了客户的需求,"最终增强了各行业客户的财务规划和决策能力。"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尽管申请人的商业贡献具有原创性,但其影响并未超出其雇主及其客户的范围,因而并非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Id.

B. 高薪

8 C.F.R. § 204.5(h)(3)(ix)规定要求提供"证据表明该外籍人士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就服务而言已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额报酬。"可信的雇佣合同或工作邀约可以证明该外籍人士"已获得"此类薪资或报酬,过去的收入证据(如纳税申报表和工资单)亦可。应提交适合该外籍人士职业和地点的可比工资或报酬数据,以证明其薪酬相对于该领域其他工作人员较高。See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申请人主张,其基于在________担任"专家负责人"(Specialist Leader)的248,700美元薪资符合该标准。然而,其未提供适合其特定职业的可比薪资信息。申请人主张"专家负责人"这一头衔为其雇主所特有,且其职责与"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经理"相当。证据并未证明这两个职位具有可比性。例如,在"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经理:薪资、职业路径、就业前景、教育及其他"一文中,该职位的职责部分包括"分析[该]组织的计算机需求,并建议可能的升级供高层管理人员考虑"、"计划和指导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安装与维护",以及"确保组织网络和电子文档的安全"。2 该职位似乎是一个面向内部的管理职位,处理组织的日常运营及其技术需求。在S-C-撰写的一封支持信中,作者将申请人的角色描述为"消费业务高管在AI/ML集成绩效管理技术的战略、规划和实施方面值得信赖的顾问",以及"消费和高科技领域领先公司的谈判者和交易促成者……"该信表明其职位是面向外部的,处理公司的财务规划与分析团队及其客户解决方案。因此,我们得出结论,这两个职位不具有可比性。先例和判例法均支持对8 C.F.R. § 204.5(h)(3)(ix)的这一适用。See 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考量职业高尔夫球手的收入与其他PGA巡回赛高尔夫球手的对比);see also Skokos v. U.S. Dep't. of Homeland Sec., 420 F. App'x 712, 713-14 (9th Cir. 2011)(认定从事较低职责人员的薪资信息并非与该领域其他人的比较);Grimson v. INS, 934 F.

2 USCIS在其决定中还强调,"专家负责人"职位的要求与"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经理"不同。例如,"专家负责人"的职位描述称该职位要求硕士学位加四年经验或学士学位加六年经验;而所提交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经理"O*NET报告表明,属于该类别的职业大多"要求四年制学士学位,但有些并非如此。"

原文第 5 页

Supp. 965, 968 (N.D. Ill. 1996)(考量NHL执行者(enforcer)的薪资与其他NHL执行者的对比);Muni v. INS, 891 F. Supp. 440, 444-45 (N.D. Ill. 1995)(将NHL防守球员的薪资与其他NHL防守球员的薪资进行比较)。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新证据,并主张与其"专家负责人"职位最直接的比较是"PwC高级经理",其薪资范围为124,000美元至280,000美元。虽然申请人称其248,700美元的薪资处于该范围的高端,但仍在该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证明其薪资相对于该领域内人员显著更高。Xia v. Miller, No. 3:20-CV-01468-JR, 2021 WL 5817324, at *6 (D. Or. Nov. 18, 2021),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 adopted, No. 3:20-CV-01468-JR, 2021 WL 5825999 (D. Or. Dec. 6, 2021)(维持原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薪资显著高于同一领域的其他人)。此外,该招聘启事称地点是决定员工薪资的因素之一。申请人所在的________得克萨斯州以及雇佣信中列出的________纽约州地点均未被指明为该职位将运营的地点。因此,这也不具有充分可比性,使我们无法认定申请人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由于其未提供可比薪资的证据,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相对于其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

III. 结论

申请人主张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十项初始证据要求中的四项。然而,我们得出结论,申请人未满足其所主张四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由于申请人未满足三项初始证据要求,且未满足8 C.F.R. § 204.5(h)(3)的门槛初始证据要求,我们无需裁定申请人是否满足与学术文章著作权的可比证据相关的最终主张证据标准。3 国会为杰出能力外籍人士设定了非常高的基准,要求申请人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提交"大量文件"以表明其成就已在该领域获得认可。该法第203(b)(1)(A)(i)条。由于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的门槛"初始证据"要求,我们无法认定其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籍人士,也无需进一步根据该法分析实质。See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see also Nagaiah v. Allen, 784 F. Supp. 3d 798, 814 (E.D. Pa. 2025)(认定该法规"为寻求杰出能力签证的申请人确立了必要但非充分的证据要求。")。因此,我们拒绝就本事项作出任何最终实质审查裁定,并在此予以保留。See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3 我们同意申请人的观点,即USCIS在其结论中错误地认为"[该]法规语言仅允许在法规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职业的情况下考虑可比证据。由于申请人已主张十项标准中的三项,申请人关于'可比证据'法规资格的主张尚未成立。"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可以就8 C.F.R. § 204.5(h)(3)项下任何标准提出可比证据主张,而无需首先证明其为何无法提交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然而,如上所述,我们保留对其是否符合该标准作出决定。

原文第 6 页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此事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l)(iv)。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原本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格(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7-2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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