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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1198674 日期:WLY 29, 2021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纯血马训练赛马”企业,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纯血马采购代理。其请求根据第三优先移民类别将受益人归类为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此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雇主担保一名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在最初批准申请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基于多项理由撤销了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和受益人在劳工证上就受益人的经验故意虚假陈述了一项重大事实,并基于该认定使劳工证无效。审理主任还认定受益人不符合劳工证的最低经验要求以胜任所提供职位,且申请人未能证明所提供职位是向美国工人提供的真实善意就业机会。
此事现因受益人的上诉而由我们审理。如表格 I-290B(第7.3.d部分)所述:“本上诉的目的是反驳移民局关于受益人和申请人在所涉 I-140 中故意欺诈或虚假陈述的指控。”受益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其合格经验或就业机会真实善意的认定提出异议。尽管受益人在表格 I-290B 第2.1.b部分表示将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但在该时限内或截至本决定之日前的任何时间均未提交此类材料。
尽管通常并非如此,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人可被视为移民申请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方。然而在本案中,受益人未满足被视为受影响方所需的条件。因此,我们将以提交不当为由驳回上诉。
1 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之前的任何时间,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基于“良好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申请的错误批准本身即可证明撤销的正当性。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89 (BIA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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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受益人是否为受影响方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法规通常不允许受益人对申请的撤销提出上诉。见 8 C.F.R. § 103.3(a)(1)(iii)(B)(规定受益人在程序中不具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方”身份)。然而,某些符合“可携带性”条件的被撤销 I-140 签证申请受益人,在撤销程序中被视为受影响方。该法第204(j)条,8 U.S.C. § 1154(j)。见 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AO Nov. 11, 2017)。在该案中我们认定,“有效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凡有资格更换工作或雇主并已根据[第204(j)条]适当请求如此做的,在撤销程序中属于 DHS 法规下的‘受影响方’……” 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t *1。
根据该法第204(j)条的可携带性规定,已批准的申请在某些条件下即使合格受益人更换工作或雇主后仍可保持有效。有效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其身份调整申请至少待决180天的,如果新工作与申请中所提供职位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可将申请“携带”至新工作。见 8 C.F.R. § 245.25(a)(2)(i)。要在撤销程序中被视为受影响方,受益人必须已向 USCIS 提交适当的携带至另一雇主的请求。自2017年1月17日起,携带请求必须通过表格 I-485“Supplement J,真实善意工作邀请确认或根据 INA 第204(j)条的工作携带请求”提交。见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152,Guidance on Notice to, and Standing for, AC21 Beneficiaries about I-140 Approvals Being Revoked After Matter of V-S-G- Inc. (Nov. 11, 2017), http://www.uscis.gov/laws/policy-memoranda, at 2;另见 8 C.F.R. § 245.25(a)。当 USCIS 在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或撤销通知(NOR)之前已评估该请求并认定受益人确实有资格携带时,受益人的携带请求即为“适当”。见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152, supra, at 5。因此,当 USCIS 作出受益人符合携带资格的有利认定时,受益人即成为撤销程序中具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方”。Id.
在本案中,受益人于2018年5月向 USCIS 提交了表格 I-485 Supplement J,大约在其身份调整申请提交一年之后,但该表格并未请求携带至新工作。相反,受益人在第1.1.a部分勾选确认其打算在 I-485 申请获批时接受申请人提供的工作。由于受益人未请求携带至不同工作,其在撤销程序中不得被视为受影响方,且不具有对审理主任撤销决定提出上诉的法律地位。
II. 结论
我们将驳回上诉,因为受益人在撤销程序中不是受影响方,因此不具有提交上诉的法律地位。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