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2171847 日期:2024年7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护理和家庭保健领域的企业家,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我们也认定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不符合国家利益。现本事项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该合并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2)。申请人未指明新的事实,也未提交支持该动议的此类事实的书面证据。由于提交材料未指明新的事实,其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其次,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复议动议的分析仅限于以下内容:我们认定记录未能证明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是否属于错误。我们以引用方式纳入先前的决定,并仅在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的主张所必需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尽管我们可能不会逐一论述每一项证据,但我们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项证据。1
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依据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该案确立了寻求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个人在美国拟从事事业详情的框架,并证明:
- 拟从事的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申请人首先主张,我们在此前的决定中存在错误,因为我们未专门就 Dhanasar 框架的第三项要件提供分析。在此前的决定中,我们拒绝讨论关于 Dhanasar 框架第三项要件的其余论点,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而这是 Dhanasar 先例决定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由于申请人拟从事的工作不符合 Dhanasar 框架第一项要件的国家重要性要素,对其在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进一步分析将无实际意义。如我们此前的决定所述,我们无需对结果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在此,申请人的动议重述了许多相同的主张,并引用了我们在先前的上诉决定中已处理的相同证据,用以说明其如何根据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证明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该动议笼统地称,我们“未通过贬低申请人事业的全国性影响,对申请人根据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的资格适用了正确的分析”。所列举的申请人预期影响的例子,正是申请人在其上诉中具体提出并在上诉决定中已处理的例子。例如,在上诉和动议中,申请人均称其拟从事的事业将对家庭保健行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部分原因是她将建立一个远程医疗和电子就诊系统,使全国范围内能够获得其公司的服务。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表示,尽管这可能扩大她的客户群,但并不等同于对家庭保健行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同样,我们此前已处理、在动议中重述的其他主张包括:申请人将建立特许经营体系、她致力于新治疗方法的研发、以及她将向多元化
1 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一致,认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批准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原文第 3 页
人群提供服务;所有这些进一步证明,其拟从事事业的影响仅限于其直接客户,且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对行业产生更广泛影响的主张。在 Dhanasar 中,我们认定申请人的教学活动未达到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因为这些活动不会更广泛地影响其领域。Dhanasar, 26 I&N Dec. 第893页。同样,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将更广泛地影响该领域。
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的主张,是对我们在此前决定中已考虑的事实和问题的重新争辩。参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解释称“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经审查,我们未发现任何错误或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申请人不能通过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犯了错误。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第58页。
申请人未指明任何新的事实,也未提交任何此类事实的额外书面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证明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资格。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