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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与家庭保健企业家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7月29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国家重要性)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国家重要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本次决定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决定未重新审理原EB-2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也未批准任何移民福利;仅认定两项动议未满足各自的法定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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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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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护理和家庭医疗护理领域的企业家,以专业人士(持高等学位)身份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原审由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后续上诉被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认定拟议事业不具有国家重要性;本次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in the field of nursing and home health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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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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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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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后续上诉,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determin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was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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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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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refore, the motions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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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以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新证据须有改变结果的潜力,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以合并动议请求重新开放。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原申请;上诉阶段驳回上诉。本次决定认定合并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放要求。

合并动议及所附材料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请求重新开放并重新考虑先前决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动议未指出新事实,也未提交此类新事实的文件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新事实及支持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submission does not identify a new fact, it does not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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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指出任何新事实,也未提交支持该新事实的文件证据,因此不满足重新开放动议的法定要件,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a new fact, nor does she submit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such a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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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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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决定时记录证据该决定错误,8 C.F.R. § 103.5(a)(3);Dhanasar三要素要求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位置、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有利于美国,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重复上诉论点不构成复议理由,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未按Dhanasar第一要素正确分析其资历,低估了其事业的全国影响;并主张AAO未分析第三要素。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原申请;上诉阶段认定拟议事业不具有国家重要性,因而未再分析第三要素。本次复议维持该认定。

远程医疗和电子就诊系统计划

证明目的
证明事业将扩大全国范围的服务可及性,从而对家庭医疗护理行业产生更广泛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可能扩大客户群,但不等于对家庭医疗护理行业产生更广泛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对行业整体的广泛影响,而非仅扩大客户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is may broaden her client base, it does not equate to broader impact to the home health car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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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体系、新疗法研发承诺、服务多元人群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具有超出直接客户的全国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主张仍表明影响限于直接客户,缺乏证明行业更广泛影响的充分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证实更广泛行业影响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ll further establish that the impact ofher proposed endeavor is limited to her direct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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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判例及第三要素未分析的论点

证明目的
主张AAO未按Dhanasar框架分析第三要素,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说明因第一要素国家重要性未满足,无需分析第三要素,并引用判例支持无需对不影响结果的问题作出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第一要素认定本身的法律或政策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 analysis of her eligibility under the third prong would serve no meaningful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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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动议重复了上诉中已提出并已被处理的论点,未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远程医疗和电子就诊系统、特许经营、研发新疗法及服务多元人群等主张仍只显示对直接客户的影响,不足以证明对家庭医疗护理行业的更广泛影响。因第一要素未满足,AAO说明无需再分析第三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otion generally states that we "did not apply the proper analysis of petitioner's qualifications under the first prong of 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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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mpact ofher proposed endeavor is limited to her direct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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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can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a motion to reconsider by disagreeing with our conclus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附有新事实说明及支持文件,可对照8 C.F.R. § 103.5(a)(2)的要件;本案AAO认定未指出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a new fact, nor does she submit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such a fac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是否仅重复上诉论点,而非指出先前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本案AAO认定动议重复已处理论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s in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reargue facts and issues we have already considered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关于远程医疗、特许经营、研发及多元人群服务的材料是否展示对行业整体的影响,而非仅对直接客户的影响;本案AAO以此评价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is not sufficient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claims of a broader impact on th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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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2171847 日期:2024年7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护理和家庭保健领域的企业家,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我们也认定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不符合国家利益。现本事项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该合并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2)。申请人未指明新的事实,也未提交支持该动议的此类事实的书面证据。由于提交材料未指明新的事实,其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其次,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复议动议的分析仅限于以下内容:我们认定记录未能证明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是否属于错误。我们以引用方式纳入先前的决定,并仅在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的主张所必需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尽管我们可能不会逐一论述每一项证据,但我们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项证据。1

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依据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该案确立了寻求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个人在美国拟从事事业详情的框架,并证明:

  • 拟从事的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申请人首先主张,我们在此前的决定中存在错误,因为我们未专门就 Dhanasar 框架的第三项要件提供分析。在此前的决定中,我们拒绝讨论关于 Dhanasar 框架第三项要件的其余论点,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而这是 Dhanasar 先例决定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由于申请人拟从事的工作不符合 Dhanasar 框架第一项要件的国家重要性要素,对其在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进一步分析将无实际意义。如我们此前的决定所述,我们无需对结果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在此,申请人的动议重述了许多相同的主张,并引用了我们在先前的上诉决定中已处理的相同证据,用以说明其如何根据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证明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该动议笼统地称,我们“未通过贬低申请人事业的全国性影响,对申请人根据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的资格适用了正确的分析”。所列举的申请人预期影响的例子,正是申请人在其上诉中具体提出并在上诉决定中已处理的例子。例如,在上诉和动议中,申请人均称其拟从事的事业将对家庭保健行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部分原因是她将建立一个远程医疗和电子就诊系统,使全国范围内能够获得其公司的服务。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表示,尽管这可能扩大她的客户群,但并不等同于对家庭保健行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同样,我们此前已处理、在动议中重述的其他主张包括:申请人将建立特许经营体系、她致力于新治疗方法的研发、以及她将向多元化

1 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一致,认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批准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原文第 3 页

人群提供服务;所有这些进一步证明,其拟从事事业的影响仅限于其直接客户,且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对行业产生更广泛影响的主张。在 Dhanasar 中,我们认定申请人的教学活动未达到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因为这些活动不会更广泛地影响其领域。Dhanasar, 26 I&N Dec. 第893页。同样,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将更广泛地影响该领域。

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的主张,是对我们在此前决定中已考虑的事实和问题的重新争辩。参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解释称“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经审查,我们未发现任何错误或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申请人不能通过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犯了错误。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第58页。

申请人未指明任何新的事实,也未提交任何此类事实的额外书面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证明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资格。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2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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