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L292024_10B5203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7月29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复议动议(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本次程序仅审查复议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a)(3)的要求,未重新全面审理EB-2特殊能力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要件;原申请维持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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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appeal anew and, 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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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Petitioner)为一名企业家,通过I-140表格寻求EB-2特殊能力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原审由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作出拒绝决定,理由为所提交表格上的签名无效;后续上诉被AAO驳回;本次程序为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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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signatures on the submitted forms were not valid.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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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结论为所提交表格上的签名无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signatures on the submitted forms were not va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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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了后续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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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复议动议

    申请人提出复议动议,主张先前决定错误;其书面论证意见与上诉时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实质相似,重复电子签名使用及主任应作出拒绝受理而非拒绝申请等论点,并新增不同意上诉决定、称其并未“错误地将电子签名等同于电子复制的原始签名”,附两张签名截图。

    核对原文依据
    In fact, the Petitioner's brief is substantially similar to the brief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her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adds on motion that she disagrees with our appeal decision and did not, "mistakenly equate electronic signatures with electronically reproduced original signatures," and includes screen shots of two signa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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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复议动议决定

    AAO于2024年7月29日驳回复议动议,原申请维持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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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refore, the motion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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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审查限于审查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先前决定错误,援引8 C.F.R. § 103.2(a)(7)(ii)(A)及USCIS与COVID-19相关的灵活性措施,重复电子签名使用及主任应作出拒绝受理而非拒绝申请等论点,并称其并未错误地将电子签名等同于电子复制的原始签名,附两张签名截图。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意见为所提交表格上的签名无效,据此拒绝申请;原文未记载更详细的原审分析。

复议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与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实质相似)

证明目的
证明先前决定错误,主张电子签名有效及主任应拒绝受理而非拒绝申请。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其重复了先前上诉中已处理的事实和争点,未显示复议的正当理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仅重复相同论点。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Petitioner restates many of the same claims and references the same evidence that we addressed in our prior appellat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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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motion filing does not meet this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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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签名截图

证明目的
支持申请人并未错误地将电子签名等同于电子复制的原始签名的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列为动议新增内容,但认定动议整体仅重复已处理论点,未据此认定先前决定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就截图本身作进一步证据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and includes screen shots of two signa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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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103.2(a)(7)(ii)(A)及USCIS COVID-19相关灵活性措施

证明目的
作为支持电子签名有效及应拒绝受理而非拒绝申请的法律与政策依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论点已在先前上诉决定中处理,复议中重复不构成重新审理的理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该规则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In support of the motion, the Petitioner relies on 8 C.F .R. § 103 .2( a)(7)(ii)(A) and USCIS' COVID-19 related flexi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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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ddressed the Petitioner's prior arguments in our earlier decision, and the Petitioner's repetition of the same arguments does not show proper cause for re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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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与上诉时实质相似,重复了已在先前上诉决定中处理过的事实和争点,并援引判例说明复议动议不是再次提交相同论证意见的程序。AAO认为其不会重新审理上诉,申请人重复相同论点未显示复议的正当理由,也未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因此复议动议被驳回,原申请维持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establish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nd that the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s at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appeal anew and, 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范围限于复议动议,AAO明确不重新审理上诉;EB-2特殊能力及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要件未在本次决定中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appeal anew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与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相似性,以及两张签名截图在记录中的位置;AAO以重复论点为由驳回,未对截图内容作进一步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In fact, the Petitioner's brief is substantially similar to the brief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her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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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193358 日期:2024年7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所提交表格上的签名无效。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因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依据8 C.F.R. § 103.2(a)(7)(ii)(A)以及USCIS与COVID-19相关的灵活性措施。在此,申请人重述了许多相同的主张,并引用了我们在先前上诉决定中已处理的相同证据。事实上,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与为支持其上诉而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实质相似。她就电子签名的使用以及审理主任本应发出拒绝受理而非否决的主张提出了相同的论点。我们注意到,题为“异议及异议理由”的部分与上诉中题为“异议及异议理由”的部分实质相似。两者均强调USCIS与COVID-19相关的灵活性措施和电子签名的使用、该申请被错误地否决而非拒绝受理,以及无正当理由的否决所带来的负面因果影响。申请人在动议中补充称,她不同意我们的上诉决定,并且她没有“错误地将电子签名等同于电子复制的原始签名”,并附上了两个签名的屏幕截图。

由于我们已讨论过这些主张和证据,我们无需在此再次处理。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的主张仅仅是在重新争辩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

原文第 2 页

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解释称“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可以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概括性地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上诉,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复议动议的目的是表明最近一次先前决定存在错误。申请人的动议提交不符合这一标准。我们已在先前的决定中处理了申请人的先前论点,申请人重复相同的论点并未表明有正当理由进行复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2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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