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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193358 日期:2024年7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所提交表格上的签名无效。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因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依据8 C.F.R. § 103.2(a)(7)(ii)(A)以及USCIS与COVID-19相关的灵活性措施。在此,申请人重述了许多相同的主张,并引用了我们在先前上诉决定中已处理的相同证据。事实上,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与为支持其上诉而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实质相似。她就电子签名的使用以及审理主任本应发出拒绝受理而非否决的主张提出了相同的论点。我们注意到,题为“异议及异议理由”的部分与上诉中题为“异议及异议理由”的部分实质相似。两者均强调USCIS与COVID-19相关的灵活性措施和电子签名的使用、该申请被错误地否决而非拒绝受理,以及无正当理由的否决所带来的负面因果影响。申请人在动议中补充称,她不同意我们的上诉决定,并且她没有“错误地将电子签名等同于电子复制的原始签名”,并附上了两个签名的屏幕截图。
由于我们已讨论过这些主张和证据,我们无需在此再次处理。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的主张仅仅是在重新争辩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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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解释称“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可以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概括性地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上诉,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复议动议的目的是表明最近一次先前决定存在错误。申请人的动议提交不符合这一标准。我们已在先前的决定中处理了申请人的先前论点,申请人重复相同的论点并未表明有正当理由进行复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