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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2218007 日期:2026年7月29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其领域内顶尖小比例人群之一享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本法第203(b)(1)(A)条使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在其杰出能力领域继续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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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中的个人。8 C.F.R. § 204.5(h)(2)。另见 Onaghise v. Dep't of Homeland Sec., No. 3:20-CV-03033-X, 2022 WL 4073344, at *2 (N.D. Tex. Sept. 2, 2022)(认定杰出能力签证被称为“爱因斯坦”签证,极其“令人垂涎”,且“仅保留给最有才华的外国人”)。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中至少三类的合格文件(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来证明持续声誉和领域内成就的认可。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参见 Kazarian v. U.S. Citizenship & Immigr. Servs., 596 F.3d 1115, 1119-20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 Citizenship & Immigr. Servs., 772 F. Supp. 2d 1339, 1346 (W.D. Wash. 2011), aff'd, 683 F.3d 1030 (9th Cir. 2012)。
II. 分析
A. 申请人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专长于人工智能(AI)技术和客户智能的应用。他是[已隐去]的联合创始人,该企业利用机器学习和语言处理帮助公司[已隐去]。其自动化平台已被[已隐去]采用。他的[已隐去]已被多家面向消费者的企业采用,包括Netflix、Canva、Chipotle和iRobot。他曾被TechCrunch等出版物报道,并为Forbes撰写过一篇文章。他打算通过开发能够预测客户需求并帮助开发团队以更高速度和精度响应的新能力,来扩大其服务的影响。他表示,其公司的服务通过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服务客户,促进更强大的公司,并为一个更具韧性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济作出贡献。
B.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i)-(x)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来证明其满足初步证据要求。申请人声称已满足8 C.F.R. § 204.5(h)(3)下的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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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
- (iii),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该外国人的已发表材料;
- (v),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 (vi),在专业或行业出版物上撰写学术文章;
- (viii),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
- (ix),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认定,申请人未能就其在Forbes Technology Council的会员资格依据8 C.F.R. § 204.5(h)(3)(ii)证明资格,结论是证据不符合该标准的明文规定。然而,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了8 C.F.R. § 204.5(h)(3)(iii)、(v)、(vi)、(viii)和(ix)的标准。本办公室同意SCOPS关于初步标准的结论。由于申请人证明其至少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中的三项,SCOPS进入了最终实质审查。
C. 最终实质审查
最终实质审查要求分析申请人的所有成就,并权衡证据的整体情况,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其领域顶端的小比例人群,并享有足以证明其在所从事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参见本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和(3);另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1
如上所述,SCOPS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享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且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SCOPS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有误,未充分考虑所提交文件的证据权重和累积影响。
本办公室将此事发回重审,因为SCOPS的决定未充分告知申请人记录中证据的缺陷,并提供了不明确、矛盾且结论性的陈述而未讨论证据。参见8 C.F.R. § 103.3(a)(1)(i);另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答复人获得有意义的機會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
例如,关于有关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SCOPS称,虽然报道申请人的文章赞扬其工作,“证据未能证明[他]从已发表材料中获得了国家或国际声誉。”然而,SCOPS未讨论其考虑了哪些文章以及为何这些文章未能证明持续声誉。在上诉中,申请人强调已发表材料的时序表明其从2022年至2024年享有持续声誉。在发回重审时,SCOPS应考虑时序及为支持已发表材料而提交的任何其他证据,并解释为何其证明或不证明持续声誉以及申请人处于领域最顶端。
1 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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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讨论关于撰写学术文章的标准时,SCOPS概述了证据应证明的内容,结论是证据未表明其“著作获得了国家或国际关注”,且“如果证据未显示他人依赖作者的发现,则不能被视为有影响力。”SCOPS指出,并非每位发表学术文章的作者都享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在没有进一步解释的情况下,SCOPS得出结论,“总之”,其发表记录“以及领域对发表记录的认可”均未表明他是处于领域顶端且享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个人。在发回重审时,SCOPS应阐明在作出此结论时所考虑的证据,并解释为何记录未能证明持续声誉以及他属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关于申请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所担任的职务,尽管SCOPS表示申请人已证明其“曾担任领导/关键职务”,但SCOPS在未讨论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该证据并未显示其专业成就是否为其赢得了国内或国际赞誉,或是否证明其在国家或国际范围内获得认可。并且,SCOPS未作进一步阐述即得出结论称,其“未证明其职务如何使其获得本领域的广泛赞誉、如何引起更大范围的领域的重大关注,或[该]整体领域如何认为其处于所从事领域的绝对顶尖位置。”
此外,该决定还包含与SCOPS关于申请人符合某些标准的认定相矛盾的陈述。关于申请人对本领域的原创性贡献,SCOPS表示“这些贡献总体上可能是成功的,USCIS不质疑[其]贡献具有价值。”随后,SCOPS在未作解释的情况下得出结论称,记录中不包含支持其主张(即其属于本领域顶尖的极少数人之一)的证据。令人困惑的是,SCOPS在该结论之后紧接着似乎是关于Kazarian两步法评估个人杰出能力的指导意见。尽管SCOPS认定申请人作出了对本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但SCOPS强调,贡献的重大意义“也应在第二部分[最终实质审查]中讨论,因为关于原创性贡献为何不具有‘重大意义’的许多相同论点也可以用来表明它们并不表明[杰出能力]。”SCOPS未包含对申请人贡献的分析。
同样,尽管SCOPS最初认定申请人符合证明其相对于本领域其他人获得了高薪的标准,但SCOPS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表示,申请人未证明其“所任职务的薪资与本领域其他人相比如何属于高薪”,且“记录未表明其相对于本领域其他人获得了高薪。”SCOPS还就其认定——其薪资“数额”并不表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给出了令人困惑的解释,称“没有解释或证据说明为何申请人的服务会导致更高的薪资数额,以及该较高数额是否基于其杰出能力以表明其被认为处于本领域上层”(按原文引用)。SCOPS未阐明关于申请人薪资的缺陷,并与其最初关于其符合该标准要求的结论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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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强调,审理人员必须解释拒绝申请的具体理由。见8 C.F.R. § 103.3(a)(1)(i)。SCOPS未充分处理初次提交时以及回应补证通知(RFE)时提交的证据,因此未充分解释拒绝的理由。
III. 结论
由于SCOPS未充分处理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所提供的决定对证据的分析不完整且不清晰,我们将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SCOPS必须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评估全部证据。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5。SCOPS必须认定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其属于所从事领域绝对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之一,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本领域获得认可。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并一般性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8)(2)。SCOPS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决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我们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裁定:该决定被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