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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300876 日期:2024年7月3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通信与网络技术领域的研究人员,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TSC)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在加急处理费未获兑付时发出通知撤销了批准。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每项福利请求必须附有法规要求的费用。8 C.F.R. § 103.2(a)(1)。申请人可以就某些移民福利请求提交加急处理请求,但须缴纳额外费用。8 C.F.R. § 106.4。如果福利请求已获批准,但银行或金融机构未兑付付款,“该批准可在通知后撤销、废止或取消。”8 C.F.R. § 106.1(c)(2)。如果已获批准的福利请求需要多项费用,则任何一项费用(包括请求加急处理的费用)未获兑付时,批准可被撤销。同上。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手册澄清了加急处理案件中付款未获兑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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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处理服务请求的退回付款
如果加急处理服务请求(表格 I-907)的加急处理费在与非移民工人申请(表格 I-129)或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表格 I-140)同时提交时被拒收或退回,USCIS将拒绝整个提交。
如果USCIS已批准该申请,且任何费用(包括多项费用提交中的一项费用)被拒收或退回,USCIS可在通知后撤销该批准。
在此情况下,USCIS向请求人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如果请求人未在规定的NOIR期限内纠正被拒收或退回的付款,USCIS将撤销批准,并保留(且不退还)与批准相关的任何已兑付费用。
1 USCIS政策手册 B.6(B),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为充分回应基于退回申请费而发出的撤销意向通知(NOIR),申请人或请求人“必须在规定的NOIR期限内,提供正确费用金额的付款,或证明付款已获兑付,或证明该付款系因USCIS错误而被拒收。”同上。否则,USCIS将认定申请人或请求人未支付8 C.F.R. § 103.2(a)(1)所要求的费用,并将撤销该福利请求的批准。同上。
申请人提交了EB-2分类申请,USCIS于2023年1月收到并出具收据。申请人随后于2023年2月尝试提交加急处理请求。然而,一系列邮寄延误导致申请人取消了与该提交相关的支票,并提交了第二份加急处理请求。第二份请求于2月下旬收到。随后,第一份请求重新出现,也于2月下旬送达。申请人联系了TSC,希望澄清情况并确保第二份提交将被出具收据并处理付款。
审理主任于2023年3月3日批准了该申请。随后,在3月8日,审理主任认定加急处理费未获兑付。此时,审理主任似乎发出了拒收通知。然而,审理主任随后于2023年4月发出了NOIR。该NOIR表明,除非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付款方式有效且已获金融机构兑付”,否则申请将被撤销。该NOIR还表明,申请人“不得通过提交任何形式的重新付款来回应本通知”。
在上诉中,申请人概述了上述邮寄问题,并重述了回应NOIR时提出的各种论点,其中最相关的是:确认第二份提交包含有效支票且在已取消支票之前送达TSC,提供与TSC就重复请求的收据和处理进行沟通的记录,以及提供相关支票账户有足够资金的证明。申请人主张,在本案中拒收是不恰当的,因为该福利已经获批,且审理主任对8 C.F.R. 103.2的依赖是错误的。相反,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本应依据8 C.F.R. 106.1(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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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办公室指出,本办公室有管辖权裁决本上诉。本办公室无权审查福利的拒收,但本办公室有权审查撤销。一般见8 C.F.R. §§ 103.2(7)(iii)、106.1(c)(2)。在此,审理主任同时发出了拒收通知和NOIR。然而,政策手册表明,鉴于申请此前已获批准,NOIR是适当的通知。1 USCIS政策手册 B.6(B),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尽管发出了拒收通知,审理主任似乎最终在收到NOIR回应后通过发出撤销决定来裁决案件。因此,本办公室有管辖权审查因未支付费用而撤销批准的决定。
尽管审理主任在撤销案件之前发出NOIR时遵循了适当步骤,但审理主任的NOIR未向申请人提供关于回应选项的完整和正确信息。该NOIR通过表明回应须证明付款有效且已获金融机构兑付,以及不允许重新付款作为选项,对申请人施加了限制。然而,政策手册允许对NOIR作出其他“充分”回应,包括支付费用金额或证明USCIS犯了错误。同上。由于申请人在NOIR回应期内未被给予完整的纠正措施范围,审理主任因未支付费用而作出的撤销是错误的。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