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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和培训教练专家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7月30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并附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并附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裁决仅处理这两项动议,未重新全面审理初次资格;发回重审或动议获支持均不等于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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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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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述为企业家和教练专家,寻求EB-2特殊能力分类,并请求免除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原审主任认定其已证明特殊能力,但未证明豁免符合国家利益;后续上诉被驳回,本次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and coach specialis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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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at he qualifies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he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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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已证明特殊能力,但未证明免除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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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对原审拒绝决定提出上诉后,AAO驳回该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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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合并提出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重新开放动议提交书面论证意见、简历及商业计划额外副本,复议动议未针对先前决定或指称法律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o reope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explaining how he meets the criteria for the requested classification, his resume, and an additional copy of his business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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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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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裁决

    AAO于2024年7月30日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和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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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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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并附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8 C.F.R. § 103.5(a)(2)、(a)(1)(ii);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书面论证意见、简历和商业计划额外副本,主张其符合所请求分类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特殊能力,但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

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说明申请人如何满足所请求分类的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在重新开放动议部分记载其提交了该意见,但未认定其中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陈述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explaining how he meets the criteria for the requested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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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证明目的
支持申请人资格及拟议事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简历再次未能显示其潜在事业将在国家重要性层面产生更广泛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拟议事业对国家重要性层面的更广泛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usiness plan and resume again do not show that his potential endeavor will have broader implications at a level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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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计划额外副本

证明目的
支持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及经济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材料大体重复既有记录,且未显示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层面的更广泛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重复既有记录,未显示国家重要性层面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submitted largely repeats what was already included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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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虽提交额外证据,但未陈述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材料大体重复既有记录。商业计划和简历仍未显示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层面的更广泛影响,故不足以改变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has submitted additional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e motion to reopen, he did not state new facts as they relate to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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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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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当时记录证据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决定因此错误。8 C.F.R. § 103.5(a)(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针对先前决定,也未指称先前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未处理先前决定,也未指称该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因此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our prior decision, or allege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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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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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申请人须证明其具体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自己是培训与发展领域受尊崇的专业人士,拥有领导力和专业知识,其丰富经验将显著促进国家经济。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关于申请人专业背景及经济贡献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为培训与发展领域受尊崇专业人士,其经验将显著促进国家经济。
AAO 如何评价
AAO回应了这些主张,但认定证据未显示其技能不同于或优于美国已有技能,也未显示影响超出自身公司和客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技能差异或更广泛领域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We addressed 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s that he is "a revered professional for his leadership and specialized knowledge in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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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计划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具有显著潜力雇用美国工人或产生重大积极经济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商业计划未显示该具体事业具有显著潜力雇用美国工人或对国家产生重大积极经济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雇用美国工人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的显著潜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plan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specific endeavor he proposes to undertake has significant potential to employ U.S. workers or otherwise offer substantial positive economic effects for our 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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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维持先前认定:证据未显示申请人的技能不同于或优于美国已有技能,也未显示其经验的使用会超出惠及自身公司和客户,或在商业发展与培训领域产生更广泛影响。商业计划也未显示该事业有显著潜力雇用美国工人或产生重大积极经济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We foun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hi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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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provided by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ggest that the Petitioner's skills differ from or improve upon those already available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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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所附书面论证意见、简历和商业计划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而非重复既有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he did not state new facts as they relate to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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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是否具体指出先前决定在作出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仅重复资格主张不满足该动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our prior decision, or allege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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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国家重要性分析针对具体拟议事业,需区分对自身公司和客户的利益与对领域或美国经济的更广泛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use of the Petitioner's experience would reach beyond benefitting his own company and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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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2517570 日期:2024年7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和教练专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已证明其符合具有特殊能力人员的资格,但他未能证明豁免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须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说明其如何符合所请求分类的标准、其简历,以及其商业计划的额外副本。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针对我们的先前决定作出回应,也未主张我们的先前决定在作出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原文第 2 页

在我们先前通过引用并入本决定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用于裁决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参见同上第889页(相关部分规定,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确立其具体的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我们处理了申请人的主张,即他是“因其在培训与发展方面的领导力和专业知识而备受尊崇的专业人士”,以及其“在该领域的丰富经验将显著促进国家经济”。然而,我们认定,如审理主任所认定,申请人未能确定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未表明其技能有别于或优于美国已有的技能。证据也未表明使用申请人的经验将超出惠及其自身公司和客户的范围,或在商业发展与培训领域具有更广泛的影响。我们进一步认定,申请人的商业计划未表明其拟议开展的具体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或对我国产生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指出这些认定中存在任何具体的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

尽管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额外证据,但他未陈述与我们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所提交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重复了记录中已包含的内容,且商业计划和简历再次未能表明其潜在事业将在国家重要性层面上具有更广泛的影响,或该事业将在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层面上更广泛地影响该领域或美国经济。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作出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这些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3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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