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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2517570 日期:2024年7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和教练专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已证明其符合具有特殊能力人员的资格,但他未能证明豁免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须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说明其如何符合所请求分类的标准、其简历,以及其商业计划的额外副本。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针对我们的先前决定作出回应,也未主张我们的先前决定在作出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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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先前通过引用并入本决定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用于裁决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参见同上第889页(相关部分规定,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确立其具体的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我们处理了申请人的主张,即他是“因其在培训与发展方面的领导力和专业知识而备受尊崇的专业人士”,以及其“在该领域的丰富经验将显著促进国家经济”。然而,我们认定,如审理主任所认定,申请人未能确定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未表明其技能有别于或优于美国已有的技能。证据也未表明使用申请人的经验将超出惠及其自身公司和客户的范围,或在商业发展与培训领域具有更广泛的影响。我们进一步认定,申请人的商业计划未表明其拟议开展的具体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或对我国产生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指出这些认定中存在任何具体的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
尽管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额外证据,但他未陈述与我们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所提交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重复了记录中已包含的内容,且商业计划和简历再次未能表明其潜在事业将在国家重要性层面上具有更广泛的影响,或该事业将在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层面上更广泛地影响该领域或美国经济。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作出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这些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