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飞机机械维修专家,寻求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主张自己属于杰出能力人士,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AAO已驳回该上诉;本次AAO审理的是重新开案与复议的合并动议。
程序经过
初次由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理由是国家利益豁免未获证明;其后上诉被AAO驳回;本次程序为重新开案与复议的合并动议,AAO审查范围限于其最近一次决定。AAO最终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支持;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当时记录该决定有误。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且资格须自提交申请时起持续满足至审理时;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实质性变更以迎合USCIS要求。
提交的证据
动议中提交了一份修订后的拟议事业说明,提出通过先进可持续做法和技师综合培训项目来革新美国航空维修业,以大幅降低航空维修作业的生态足迹;申请人主张该新证据显示其方法和技术在自身受益之外具有广泛影响。此前提交的拟议事业则表述为通过既有项目在美国担任飞机维修专家,协助故障排除、诊断和更换部件。
AAO 认定
AAO认定修订后的拟议事业说明构成对已提交申请的实质性变更,因此不予考虑;申请人最初并未表明要以先进可持续做法革新美国航空维修业。AAO进一步认定,尽管重新开案动议附有额外证据,申请人仍未证明资格;复议动议亦未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裁决结果
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复议动议被驳回。AAO未重新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优劣,也未认定申请人满足或未满足该项实体标准。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重新开案与复议的程序标准及实质性变更问题,不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判断规则,也不代表其他申请的成功率。AAO未讨论杰出能力分类的实体要件,也未讨论国家利益豁免三项标准的实体适用。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比对最初提交的拟议事业说明与动议中修订版之间的差异,确认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核对重新开案动议所附新证据的种类及其针对的证明对象;核对复议动议是否具体指出先前决定在作出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核对AAO最近一次决定的日期与内容范围。
逐项证据与认定
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与文件证据
证据:动议中提交的修订后拟议事业说明,提出以先进可持续做法和技师培训革新美国航空维修业;此前提交的拟议事业为通过既有项目担任飞机维修专家并协助故障排除、诊断和更换部件。
认定理由:AAO认定修订后的拟议事业说明构成对已提交申请的实质性变更,不予考虑;尽管动议附有额外证据,申请人仍未证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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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的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
证据:申请人主张新证据显示其方法和技术具有广泛影响;AAO审查其最近一次决定及作出时记录。
认定理由: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故复议动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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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实体资格
证据: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为由拒绝;AAO在本次动议中未重新审理该实体问题。
认定理由:本次裁决限于重新开案与复议的程序标准及实质性变更问题,未对国家利益豁免实体要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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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分类实体资格
证据:申请寻求EB-2分类并主张杰出能力;本次动议决定未讨论该分类的实体要件。
认定理由:AAO本次未讨论杰出能力分类的实体标准,故不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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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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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2315115 日期:2024年7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一名飞机机械维护专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与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系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修订后的业务陈述,其中概述了一项战略,即“通过实施先进的可持续做法……并辅以全面的技术人员培训项目、采纳环境管理方面的国际最佳做法,从而彻底变革美国的航空维护业”,目标是“大幅减少航空维护运营的生态足迹”。申请人主张该新证据确立了其资格,因为它提出了“一项提升飞机维护的富有远见的战略”,并解释了其“方法和技术将如何在[其]自身利益之上产生广泛影响”。
申请人最初并未表明有任何意图通过实施先进的可持续做法来彻底变革美国的航空维护业。相反,其陈述称其拟议业务是“通过既定项目在美国担任飞机维护专家,以有效改善美国航空业”,并“在飞机的故障排除、诊断和更换方面提供协助”。申请人必须确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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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福利的资格要求自提交申请之时起并持续至审理期间均已满足。8 C.F.R. § 103.2(b)(1), (12);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此外,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出重大变更,以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的要求。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Assoc. Comm'r 1988)。因此,我们将不考虑申请人发生重大变更的拟议业务。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能确立资格。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系基于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