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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507540 日期:2024年7月3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少林功夫从业者,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士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已满足所要求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个人若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则有资格获得杰出能力类别。本法第203(b)(1)(A)条。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在该领域获得国际认可。若无此类成就,申请人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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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合格文件,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
若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是少林功夫从业者,并在其于中国创办的[已隐去]学校担任教练,同时是[已隐去]的创办人,该[已隐去]研究一种古老且专门的功夫形式。申请人还共同创办了[已隐去],这是一个国际协会,旨在推动心意把(Xinyiba)武术(即功夫)在世界范围内的持续传承。申请人打算继续其工作,并在美国创办学校教授这种功夫形式。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其声称已满足的标准中的两项:关于其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的关于其的材料,以及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评审。参见8 C.F.R. § 204.5(h)(3)(iii)和(iv)。记录支持该认定。然而,审理主任结论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i)、(v)和(viii)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这些标准,并主张审理主任在评估所提交证据时存在错误。经审查,本办公室结论认为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h)(3)(ii)的标准。
关于个人在所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加入协会的成员资格的文件,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8 C.F.R. § 204.5(h)(3)(ii)。
申请人提交了其在国际武术协会(International Wushu Association)中成员资格的证据,该协会与中国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中国大陆体育事务的政府机构)合作运作。该协会还依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运作。该协会根据专业水平为武术从业者评定等级。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该协会的成员资格要求,陈述如下:
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该协会将杰出成就作为其成员入会的必要条件,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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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此外,证据表明存在会费/费用。
经审查记录,本办公室不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所提交的证据反映,申请人是国际武术协会内常务委员会的成员,该委员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该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所提供的证据未表明该协会的这一成员级别要求支付会费或费用以获得或保留成员资格。申请人最初提交了成员资格申请,其中描述了评估申请人的要求以及评审小组的信息,包括职业描述和资历,作为其在功夫领域专业知识的证据。申请人还提交了证据,显示其在中国武术段位制中的成员等级为八段,该制度将七段、八段和九段等同为高级别。成员资格申请还列出了与实践年限、知识和熟练程度、奖项、媒体报道、教学经历以及积极推动武术教育相关的要求。申请还列出了面试要求以及以下规定:
成员资格申请的最终审查结果视情况而定。录取率不超过5%;若申请人数超过1000人,录取率将调整至不超过3%。
此外,所提交的关于该协会的手册进一步详述了需要考虑的成员资格要求,例如申请人是否“在一种已被证明非常稀有和珍贵的武术的传承、保护和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或必不可少的作用”,“为武术的教育、交流或推广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武术领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声誉”,或代表“某一武术门类的最高水平”。该手册还规定如下:
为确保成员的专业性,在武术领域被普遍认可为专业/杰出的申请人可能具有更高的被国际武术协会录取的可能性。成员资格申请的最终结果将取决于评审小组的共识。
此外,申请人提交了其作为常务委员会成员在该协会中高级成员资格的证据。申请人提供了描述常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证据,其中指出,除获得高级段位并与协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进行面试外,高级成员资格“要求对武术领域作出独特贡献”。对该措辞的通常解读表明,成员资格并非仅基于满足特定标准,而是基于由该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协会可能有多个成员级别。授予该人的成员级别必须表明,为获得该级别成员资格,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该人在所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已达到杰出成就。1
1 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标准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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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公室结论认为,记录包含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国际武术协会中作为常务委员会成员的成员资格,更可能而非不可能要求由功夫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因此,记录中的证据符合该标准的通常含义。
三、结论
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h)(3)(ii)、(iii)和(iv)项下所要求的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因此,我们无需考虑其是否满足8 C.F.R. § 204.5(h)(3)(v)或(viii)项下主张的其他标准。
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对申请的否决,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进行进一步审查并作出新的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裁定及任何其他问题相关的任何补充证据。因此,我们对发回重审后该事项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发回重审后,审理主任应对在案证据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新决定应包含对全部证据的整体分析,评估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享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其处于其所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之中的地位,以及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