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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356526 日期:2024年7月3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护士派遣公司,拟雇用受益人为注册护士。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类别允许美国企业基于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机会,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此事现上诉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代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而雇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本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如果DOL批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至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经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分类。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相对于美国在国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如符合资格,在美国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本申请针对的是Schedule A职业。Schedule A职业是指编纂于20 C.F.R. § 656.5(a)的职业,DOL已认定此类职业中没有足够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且类似受雇的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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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不会因外国人在此类职业中的就业而受到不利影响。当前的Schedule A职业清单包括专业护士。同上。Schedule A职业的申请不要求申请人在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申请之前测试劳动力市场并从DOL获得经认证的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相反,申请直接提交至USCIS,并附上一式两份未经认证的ETA 9089。见8 C.F.R. § 204.5(a)(2);另见20 C.F.R. § 656.15。
二、分析
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具备随附劳工证上指定的所有教育、培训和经验。8 C.F.R. §§ 103.2(b)(1)、(12);另见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ing Reg'l Comm'r 1977);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
申请附有一份未经认证的ETA 9089。ETA 9089的H部分规定,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为护理学副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以及任何州的有效执照。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于2019年8月由一所美国学校颁发的护理学副学士学位副本,以及受益人系佛罗里达州持照注册护士并获准在多个州执业的证据。
经审查全部记录,包括受益人的副学士学位和成绩单、学校行政主任的信函以及受益人的有效执照,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符合ETA 9089上所列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资格。然而,本办公室无法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详情如下。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代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8 C.F.R. § 204.5(g)(2)的规定要求“[该]能力的证据应以年度报告副本、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形式提交。”记录中不包含法规要求的、证明申请人自2023年3月6日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每年64,168美元的证据。尽管记录中包含申请人2021年的联邦纳税申报表,但该证据在优先日期之前,不能证明申请人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没有该法规要求的证据,本办公室无法肯定地认定申请人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
本办公室注意到,如果申请人已为多名受益人提交I-140申请,则其必须证明向每名受益人提供的工作机会是现实的,并且其有能力向每名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见Patel v. Johnson, 2 F.Supp.3d 108, 124 (D. Mass. 2014)(确认本办公室撤销申请批准,理由是在申请获批时,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份申请合计所提供工资)。USCIS记录显示,申请人在过去一年中已为超过800名其他受益人提交了I-140表格申请。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受益人的工资,以及截至本申请优先日期或之后待决或已批准的其他I-140表格申请受益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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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办公室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以便在认为适当时要求补充证据,并分析记录,确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自优先日期起有能力向本受益人及其其他申请的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提供此类法规要求的证据,并给予申请人合理的答复时间。
三、结论
代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然而,记录未能肯定地证明申请人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包括申请人能否证明其按8 C.F.R. § 204.5(g)(2)的要求有能力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因此,本办公室将本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审议申请人是否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命令:代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