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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服务公司会计师兼新办公室总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动议驳回(2024年7月31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陈述有可信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当时记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陈述有可信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当时记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这两项动议是否符合动议要求,未重新审理L-1A原申请,也未认定受益人是否符合L-1A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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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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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洗衣服务公司,为受益人提交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非移民工作申请,拟让受益人在美国新办公室担任会计兼总经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laundry service,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ccountant and general manager of its new office under the L-1 A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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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于2015年8月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将以合格经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Vermont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in August 2015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申请人就该拒绝提出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因主任未充分说明拒绝理由而发回重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manded the matter for a new decision because the Director had not sufficiently specified the grounds for deni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原审拒绝决定

    主任于2018年3月再次拒绝,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担任经理,也未证明新办公室在批准后一年内能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gain denied the petition in March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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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放动议;主任于2019年5月驳回该动议,称未提供新事实,动议证据不能克服拒绝理由,并指出政府出入境记录显示受益人自2007年起一直在美国,因此并非如申请人所称在2011年至2014年受雇于海外。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smissed that motion in May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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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1年3月驳回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主任驳回动议有误,并保留受益人海外受雇期间是否身在美国的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appeal in March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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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动议

    申请人提交仅涉及受益人海外受雇问题的重新开放动议;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3年12月驳回,因申请人未陈述有可信证据支持的相关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at motion in Decembe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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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动议

    案件现以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提交行政上诉办公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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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陈述有可信证据支持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举证责任按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美国劳工统计局《职业展望手册》“财务经理”页面部分打印件,主张该信息证明受益人具备拟议美国职位的最低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未记载;本次审查对象为行政上诉办公室2023年12月驳回重新开放动议的决定。

美国劳工统计局《职业展望手册》“财务经理”页面部分打印件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具备拟议美国职位的最低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材料与2023年12月动议决定无关,不涉及先前决定中的程序问题,也不能证明先前决定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2023年12月决定所依据的“未陈述新事实”及“证据与拒绝主要依据无关”作出回应;且美国职位具体任职要求并非先前决定中的争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partial printout of the "Financial Managers" page from the 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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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bmission of information from the 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 does not address the procedural issues from the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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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本次动议审查仅限2023年12月决定,而该决定驳回动议的理由是所交证据与主任拒绝申请的主要依据及先前上诉驳回无关,且未陈述新事实。职业展望手册信息既不针对该程序问题,也不能显示先前决定有误;AAO还说明即使在2021年3月决定中,也未将美国职位的具体任职要求列为争点。因此申请人未提供足以重新开放的新事实,AAO不重新审理原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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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information does not relate to our December 2023 motion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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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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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当时记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且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错误;8 C.F.R. § 103.5(a)(3);动议范围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此前已提交“证明受益人在外国公司承担高管职责的可靠证据”,并援引2018年11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备忘录,就受益人旅居美国的时间问题提出论证。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未记载;本次审查对象为行政上诉办公室2023年12月决定。

申请人所称此前提交的证明受益人在外国公司承担高管职责的可靠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公司承担高管职责。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本次复议动议范围限于2023年12月决定,而该决定未讨论实体主张,仅审查2021年4月动议是否符合要求,故该证据不针对最新决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2023年12月决定在审查2021年4月动议要求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it had previously submitted "probative evidence [that] affirms the executive responsibilities the beneficiary has with the foreign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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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review was limited to whether the Petitioner's prior motion to reopen, filed in April 2021,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such a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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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备忘录及关于受益人旅居美国时间的论证

证明目的
支持关于受益人旅居美国时间问题的论点。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问题并非2023年12月驳回通知的依据,故相关讨论不能证明该决定需要复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2023年12月决定本身的依据;该决定未以受益人旅居美国时间为驳回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cites a November 2018 USCIS Policy Memorandum to support arguments related to the timing of the Beneficiary's pres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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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issue was not a basis for the December 2023 dismissal noti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说明2023年12月决定未讨论申请人主张的实体 merits,而是审查2021年4月重新开放动议是否符合动议要求并认定不符合。申请人关于高管职责的证据不针对该最新决定;关于受益人旅居美国时间的政策备忘录论证也不构成2023年12月驳回的理由,故不能证明该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at decision, we did not discuss the merits of the Petitioner's claim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is issue was not a basis for the December 2023 dismissal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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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合并动议的审查范围是否限于2023年12月决定,以及《职业展望手册》打印件是否针对该决定所依据的“未陈述新事实”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is information does not relate to our December 2023 motion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2023年12月决定是否讨论实体资格;AAO明确该决定仅审查2021年4月重新开放动议是否符合动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at decision, we did not discuss the merits of the Petitioner's claim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受益人旅居美国时间问题在2021年3月决定中被保留,且并非2023年12月驳回动议的依据;本次未对该问题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d the issue of the Beneficiary's pres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during the time of his claimed employment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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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is issue was not a basis for the December 2023 dismissal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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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865798 日期:2024年7月3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洗衣服务企业,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会计和总经理。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15年8月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雇用受益人担任符合条件的管理或行政职务。申请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我们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因为审理主任未充分说明否决理由。

审理主任于2018年3月再次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职务,也未能证明新办公室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一个管理或行政职位。申请人针对该决定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审理主任于2019年5月驳回了该动议,称申请人未在动议中提供新事实,且动议中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否决理由。审理主任还称,政府出入境记录显示受益人自2007年起一直在美国,因此其并非如申请人所称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在国外受雇。

申请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我们于2021年3月驳回了上诉,称申请人未能证明审理主任在驳回动议时存在错误。我们保留了关于受益人在其声称的国外受雇期间身处美国的问题。

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该动议仅涉及受益人声称的国外受雇问题。我们于2023年12月驳回了该动议,因为申请人未陈述任何有可信证据支持的相关新事实,足以证明应当重新开案。

现该事项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发布的《职业展望手册》中“财务经理”页面的部分打印件。申请人主张该信息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美国职位的最低要求。

该信息与我们2023年12月的动议决定无关,而该决定是申请人最新动议中唯一适当接受审查的决定。在我们2023年12月的决定中,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动议,因为“支持当前动议所提交的证据与审理主任否决申请及我们先前驳回上诉的主要依据无关”,且因为“申请人未陈述足以证明应当重新开案的新事实”。提交《职业展望手册》中的信息并未涉及先前决定中的程序问题,也未表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存在错误。1

在其最新动议中,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存在足以证明应当重新开案的新事实,我们没有依据重新开启先前的决定。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此前已提交“证明性证据,确认受益人在外国公司所承担的行政职责”。但当前动议的范围仅限于我们2023年12月的先前决定。在该决定中,我们并未讨论申请人主张的实质内容。我们的审查仅限于申请人先前于2021年4月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是否符合此类动议的要求。2 我们认定2021年4月的提交未满足这些要求。

1 即使在我们倒数第二次决定(2021年3月发布)中,我们也未表明受益人所意图担任的美国职位的具体要求存在争议。因此,《职业展望手册》的打印件并未涉及与动议重新开案相关的问题。 2 正如我们先前告知申请人的,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我们仅在涉及我们最新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范围内考虑新证据。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还援引2018年11月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备忘录,以支持与受益人在美国境内的时间相关的论点。该问题并非2023年12月驳回通知的依据,因此申请人在动议中对该问题的讨论并未证明存在足以证明应当复议我们2023年12月决定的错误。3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3 在我们2021年3月的决定中,我们保留了受益人美国境内存在问题,因为上诉可基于其他理由被驳回。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决定对结果而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在2019年5月的决定中,审理主任指出受益人必须在申请提交日期2014年4月16日之前的三年内累计至少连续一年符合资格的国外受雇经历。审理主任称受益人未满足该要求,因为其“于2007年6月22日抵达美国,此后从未离开”。记录中包含显示受益人于2007年6月入境美国的入境章,且无任何类似证据显示其此后有离境或入境。申请人未经证实的关于受益人于2007年末离境并于2014年初返回的主张不具有证据效力。参见 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因此,优势证据表明受益人未在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在国外受雇至少一年,而这是本申请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3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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