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865798 日期:2024年7月3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洗衣服务企业,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会计和总经理。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15年8月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雇用受益人担任符合条件的管理或行政职务。申请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我们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因为审理主任未充分说明否决理由。
审理主任于2018年3月再次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职务,也未能证明新办公室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一个管理或行政职位。申请人针对该决定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审理主任于2019年5月驳回了该动议,称申请人未在动议中提供新事实,且动议中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否决理由。审理主任还称,政府出入境记录显示受益人自2007年起一直在美国,因此其并非如申请人所称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在国外受雇。
申请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我们于2021年3月驳回了上诉,称申请人未能证明审理主任在驳回动议时存在错误。我们保留了关于受益人在其声称的国外受雇期间身处美国的问题。
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该动议仅涉及受益人声称的国外受雇问题。我们于2023年12月驳回了该动议,因为申请人未陈述任何有可信证据支持的相关新事实,足以证明应当重新开案。
现该事项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发布的《职业展望手册》中“财务经理”页面的部分打印件。申请人主张该信息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美国职位的最低要求。
该信息与我们2023年12月的动议决定无关,而该决定是申请人最新动议中唯一适当接受审查的决定。在我们2023年12月的决定中,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动议,因为“支持当前动议所提交的证据与审理主任否决申请及我们先前驳回上诉的主要依据无关”,且因为“申请人未陈述足以证明应当重新开案的新事实”。提交《职业展望手册》中的信息并未涉及先前决定中的程序问题,也未表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存在错误。1
在其最新动议中,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存在足以证明应当重新开案的新事实,我们没有依据重新开启先前的决定。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此前已提交“证明性证据,确认受益人在外国公司所承担的行政职责”。但当前动议的范围仅限于我们2023年12月的先前决定。在该决定中,我们并未讨论申请人主张的实质内容。我们的审查仅限于申请人先前于2021年4月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是否符合此类动议的要求。2 我们认定2021年4月的提交未满足这些要求。
1 即使在我们倒数第二次决定(2021年3月发布)中,我们也未表明受益人所意图担任的美国职位的具体要求存在争议。因此,《职业展望手册》的打印件并未涉及与动议重新开案相关的问题。 2 正如我们先前告知申请人的,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我们仅在涉及我们最新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范围内考虑新证据。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还援引2018年11月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备忘录,以支持与受益人在美国境内的时间相关的论点。该问题并非2023年12月驳回通知的依据,因此申请人在动议中对该问题的讨论并未证明存在足以证明应当复议我们2023年12月决定的错误。3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3 在我们2021年3月的决定中,我们保留了受益人美国境内存在问题,因为上诉可基于其他理由被驳回。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决定对结果而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在2019年5月的决定中,审理主任指出受益人必须在申请提交日期2014年4月16日之前的三年内累计至少连续一年符合资格的国外受雇经历。审理主任称受益人未满足该要求,因为其“于2007年6月22日抵达美国,此后从未离开”。记录中包含显示受益人于2007年6月入境美国的入境章,且无任何类似证据显示其此后有离境或入境。申请人未经证实的关于受益人于2007年末离境并于2014年初返回的主张不具有证据效力。参见 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因此,优势证据表明受益人未在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在国外受雇至少一年,而这是本申请所要求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