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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动议驳回(2024年7月31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和新证据、关联关系认定是否错误(本次动议审查范围)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和新证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本次决定仅处理重新开放动议,未重新审理原申请;原申请仍处于拒绝状态。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原审拒绝理由未被本次决定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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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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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卡车运输公司,拟通过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类别,将其受益人调任至美国新设办公室担任物流经理。原申请为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trucking company,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a logistics manager in its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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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以多项理由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存在合格关联关系;为新设办公室取得足够实际场所;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连续受雇于境外满一年;受益人在境外担任经理或高管;受益人将在申请提交后一年内在美国担任经理或高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on multiple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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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交重新开放动议;主任批准该动议,但经进一步审查后认为原申请仍应维持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sequently filed a motion to reope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motion, but following additional review,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 would remain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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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AAO以逾期为由拒绝受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then filed an appeal that we rejected as untim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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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AAO驳回申请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以及随后两次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n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as well as two subsequent motions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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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AAO于2021年1月25日就复议作出决定,认定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在名称及合伙或公司形式上存在矛盾,且不符合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监管定义,并认为关联关系问题具有决定性,因此未处理其他拒绝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we nonetheless reconsidered the Director's decision to deny the petition and provided the Petitioner with a decision fully addressing one ofthe denial grounds on January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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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动议

    AAO于2021年7月6日驳回申请人的第二次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sequently filed a second motion to reconsider, which we dismissed on July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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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动议

    本次重新开放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及AAO最近决定的副本;书面论证意见再次主张其与所称外国母公司保持合格关联关系,并称与先前拟解散的陈述相反,其继续在德克萨斯州维持公司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and a copy of our most recen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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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 continues to maintain its corporate status in the State of Tex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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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和新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举证责任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与所称外国母公司保持合格关联关系,并称其继续在德克萨斯州维持公司状态,而非先前所称拟解散。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曾以关联关系、新设办公室场所、境外连续一年受雇、境外经理或高管能力、美国经理或高管能力等多项理由拒绝原申请;AAO在2021年1月25日决定中仅认定关联关系不合格且具有决定性,未处理其他拒绝理由。

AAO最近决定的副本

证明目的
申请人随动议提交,用以支持重新开放。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决定已属记录,不是可构成重新开放正当理由的新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材料不是此前未提交的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s our decision is already a part of the record, it is not new evidence that could provide proper cause for reopening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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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继续维持德克萨斯州公司状态及关联关系的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其仍与所称外国母公司存在合格关联关系,且不再拟解散。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是重复此前论点并援引此前已审查的证据,未提供新事实或新证据证明先前决定有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出与最新决定相关、此前未提交的新事实;继续维持公司状态的陈述本身未被认定为足以改变结果的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iterates pr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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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guments and refers to evidence that we reviewed in prior motions but has not provided new facts or evidence to support a determination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s were in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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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本次动议提交的最近决定副本已属记录,不构成新证据;书面论证意见只是重复此前已审查的论点并援引旧证据,未提出与最新决定相关的新事实。AAO据此认定没有重新开放的基础,并明确不会重新审理原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As our decision is already a part of the record, it is not new evidence that could provide proper cause for reopening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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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serting previously stated facts or resubmitting previously provided evidence does not constitute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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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and, 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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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认定是否错误(本次动议审查范围)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动议审查限于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复议须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8 C.F.R. § 103.5(a)(3);关联关系适用8 C.F.R. §§ 214.2(l)(1)(ii)(K)和(L)关于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定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再次主张其与所称外国母公司保持合格关联关系,并称继续维持公司状态。

原审意见

AAO在2021年1月25日决定中认定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在名称及合伙或公司形式上存在矛盾,不符合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监管定义;在最新决定中认定申请人未证明AAO误解所有权结构或错误适用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定义。

关于所有权结构及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定义的论点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AAO错误认定关联关系。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在最新决定中未证明AAO误解所有权结构或错误适用监管定义;本次动议亦未提供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出新证据或新事实,仅重复此前论点。
核对原文依据
we incorrectly applied the regulatory definitions of "subsidiary" and "affiliate" to these ownership breakdow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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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reiterates pr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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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解散后以合伙形式经营的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解释其公司形式及继续经营意图。
AAO 如何评价
AAO此前已指出该主张不能证明基于当时记录的决定有误,且拟解散引发其是否继续作为进口雇主存在及是否获准正常系统经营的严重问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陈述未消除公司形式与关联关系认定之间的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intended dissolution undermined its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nonimmigrant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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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本次仅审查最新决定是否被新事实或新证据动摇,并指出申请人重复旧论点、援引旧证据,未提出新事实。因此关联关系问题在本次动议中仅作为先前决定的背景被讨论,本次未重新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we misinterpreted the ownership breakdowns of the Petitioner and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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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new facts that would warrant reopening of the proceeding, we have no basis to reope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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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动议提交的材料是否属于此前未提交的新事实或新证据,以及是否针对AAO最新决定;重复旧论点或旧证据不构成重新开放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Reasserting previously stated facts or resubmitting previously provided evidence does not constitute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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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关联关系问题在2021年1月25日决定中具有决定性,AAO因此未处理其他拒绝理由;本次动议决定也未重新认定其他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termined that the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issue was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motion and therefore we declined to reach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with respect to the other denial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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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动议审查范围限于AAO最新决定,不能借此对原申请进行全新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and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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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803969 日期:2024年7月3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卡车运输公司,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在其新办公室1担任物流经理。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多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1) 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2) 申请人获得了足够的实际场所来容纳其新办公室;(3) 受益人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前的三年内曾在国外连续受雇一年;(4) 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以及 (5) 受益人将在申请提交日期起一年内在美国受雇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

申请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审理主任批准了该动议,但在进一步审查后认定该申请仍应被拒绝。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上诉,我们以逾期为由予以驳回。我们随后驳回了申请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以及随后提出的两份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基于一份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1 “新办公室”一词是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规定,“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可支持高管或管理职位。

原文第 2 页

。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首次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有误。在审议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复议动议时,尽管我们不同意申请人提交了及时的上诉,但我们仍重新审议了审理主任拒绝该申请的决定,并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向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全面处理其中一项拒绝理由的决定。即,我们指出了关键证据缺陷,包括关于申请人名称以及其系以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形式成立的差异,并认定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无论是作为母子公司还是作为关联公司均不符合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的监管标准。见 8 C.F.R. §§ 214.2(l)(1)(ii)(K) 和 (L)(分别为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定义)。我们认定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问题对申请人的动议具有决定性,因此我们拒绝处理申请人关于其他拒绝理由的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决定对结果而言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申请人随后提交了第二份复议动议,我们于 2021 年 7 月 6 日予以驳回。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我们仅在新证据与我们最新驳回申请人复议动议的决定相关的范围内予以考虑。

在我们最新的决定中(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误解了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外国雇主的股权结构,或我们错误地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监管定义适用于这些股权结构。我们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援引任何先例决定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以证明基于我们先前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我们的决定有误。见 8 C.F.R. § 103.5(a)(3)。

此外,尽管我们认可申请人声称其打算在公司身份解散后以合伙企业形式在美国运营,但我们指出,该主张未能证明基于我们先前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我们的决定有误。我们进一步指出,申请人拟议的解散削弱了其获得所请求非移民签证的资格,因为这引发了关于其是否继续作为进口雇主存在以及其是否被授权以常规和系统方式开展业务的严重问题。见该法第 214(c)(1) 条;另见 8 C.F.R. §§ 214.2(l)(1)(ii)(G) 和 (l)(3)。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我们最近决定的副本。由于我们的决定已属于记录的一部分,因此不构成可为重新开案本事项提供适当理由的新证据。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再次主张其与所称的外国母公司保持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并称与其先前关于拟议解散的主张相反,其继续在德克萨斯州维持其公司身份。申请人重申了先前的

原文第 3 页

论点,并提及我们在先前动议中已审查过的证据,但未提供新的事实或证据以支持认定我们先前的决定有误。

如上所述,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这些事实与动议中提出的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过。重申先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先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的事实”。在此,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最新复议动议时存在错误。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存在可为重新开案本程序提供依据的新事实,我们没有重新开案先前决定的依据。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拒绝。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3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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