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N012018_01B6203

广告与促销总监 · 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18年6月1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是否及时提交、复议动议是否及时提交、第三优先专业人员实体资格
不成立 重新开案动议是否及时提交、复议动议是否及时提交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是一家售后汽车零部件销售商,拟以第三优先职业移民类别为受益人申请永久居民身份,职位为广告与促销总监,主张受益人具备学士学位并属于专业人员。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I-140申请,随后上诉被AAO驳回。本次AAO审理的是申请人对AAO先前决定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程序经过

初次由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I-140申请;申请人上诉后,AAO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驳回上诉的决定并邮寄送达,决定中告知可在33日内提出动议。申请人随后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USCIS于2018年5月2日收到,AAO本次仅审查动议是否及时,未重新审理实体资格。

争议标准

动议须在不利决定邮寄送达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以USCIS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为提交日,而非申请人邮寄之日。AAO据此判断本次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是否属于逾期提交。

提交的证据

本次材料显示,AAO于2018年3月29日邮寄送达驳回上诉的决定,该决定载明33日动议期限;USCIS于2018年5月2日收到动议。原文未描述动议所附的具体证据种类或证明对象,也未讨论申请人的学历、职位要求或劳工证等实体材料。

AAO 认定

AAO认定,从2018年3月29日送达日至2018年5月2日收到动议,已过去34天,超过33个日历日的法定期限;提交日以USCIS收到日为准,申请人邮寄日期不影响计算。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均为逾期提交。

裁决结果

AAO拒绝重新开案动议,并另行拒绝复议动议。该裁决仅基于程序时限,未触及第三优先专业人员分类的实体优劣,也未批准或发回原I-140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动议提交时限的计算,不确立第三优先专业人员类别的实体审查标准,也不对其他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作出任何推断。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需查看:AAO 2018年3月29日驳回上诉决定的邮寄送达证明及其中33日期限告知;USCIS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的日期记录;动议信封或邮寄凭证与收到日期的对应关系;以及原I-140申请中关于学士学位和职位要求的材料,但本次AAO未予讨论。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重新开案动议是否及时提交

证据:AAO于2018年3月29日邮寄送达驳回上诉决定,决定载明33日动议期限;USCIS于2018年5月2日收到动议,距送达日34天。

认定理由:动议须在送达后33个日历日内提交,提交日以USCIS收到日为准;本案收到日为第34天,超过期限,故重新开案动议逾期。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复议动议是否及时提交

证据:同一送达日2018年3月29日与同一收到日2018年5月2日,间隔34天。

认定理由:复议动议适用相同的33日提交期限和收到日计算规则,本次提交已逾期,故复议动议被拒。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10 段

第三优先专业人员实体资格

证据:原文仅说明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作为专业人员受雇为广告与促销总监,未审查学历、职位要求或劳工证等实体材料。

认定理由:AAO本次仅以动议逾期为由拒绝,未对第三优先专业人员的实体资格作出认定,故该要素保留未决。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J-H-0-S-, LLC 案 日期:2018年6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售后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其广告和促销总监。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士。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该事项现因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经审查,我们将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这些动议。

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通过邮寄送达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期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而非申请人邮寄动议之日。8 C.F.R. § 103.2(a)(7)(i)。

2018年3月29日,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通过邮寄送达了不利决定。该决定说明申请人可在33天内提交动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于2018年5月2日收到动议,即不利决定送达日期后第34天。因此,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这些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否决。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J-H-0-S-, LLC, ID# 1691493 (AAO 2018年6月1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6-0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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