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6991084 日期:2023年6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足球教练,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的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尽管记录证明申请人满足了该类别初步的证据要求,但并未证明申请人已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声誉,且是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之一。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该事项现因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记录显示,申请人于1993年至2009年期间在巴西以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是一名职业足球运动员,之后转任教练。申请人最初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一支[已隐去]职业球队担任教练职务,并自2015年起执教[已隐去]青少年足球队。在2020年8月提交申请时,他受雇担任[已隐去]加利福尼亚州[已隐去]的14岁以下(U14)和12岁以下(U12)球队的主足球教练。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四项证据标准,因此满足了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
原文第 2 页
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他本人及其作为运动员和教练工作的已发表材料证据;他作为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的证据;他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以及他相对于领域内其他人获得高薪的证据。参见 8 C.F.R. §§ 204.5(h)(3)(iii)、(iv)、(viii) 和 (ix)。
由于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交了所要求的初步证据,我们进而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评估他是否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其是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之一、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确立资格。我们指出,记录并未证明申请人已取得或持续保持其从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作为球员和教练时到其前往青少年足球组织寻求其他教练机会之后所取得的声誉水平,或使其处于足球教练领域顶端的那种声誉水平。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以及支持性文件,部分包括一份专家意见书和支持信函。申请人主张这些新事实确立了资格,证明其在随后年份的工作已为其带来所需的国家或国际层面的持续声誉。
在动议中,申请人称2015年至2017年期间,他在由[已隐去]足球协会设立的[已隐去]足球学院担任教练总监这一关键角色。为支持该主张,他提交了一封来自[已隐去]足球协会传播总监的信函,该总监确认了申请人的雇佣情况并概述了其履行的职责。申请人进一步表示,2018年至2020年期间,他担任[已隐去]的主足球教练。为支持该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已隐去]持证教练兼讲师的信函,其中称申请人在其任职[已隐去]期间“执教了最高水平的青少年足球”。最后,2019年至2020年期间,申请人声称他是巴西[已隐去]的助理教练。为支持该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已隐去]U17主教练的信函,确认其助理教练角色及其职责。
尽管我们认可动议中提交的文件突出了申请人在提交本申请之前持续担任教练的经历,但申请人并未证明其持续保持了某种声誉水平,也未充分证明这些教练职位使其跻身于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教练之列。参见 8 C.F.R. § 204.5(h)(2)。例如,他未表明其教练经历与领域顶端的其他人相比如何,也未证明其教练活动如何产生于或促成了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此外,法规要求申请人提供“大量文件”以表明其成就已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我们认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五年内几乎没有或没有此类认可的证据;其在动议中提交的关于其教练雇佣职位的较新证据并不自动满足这一高标准,也未证明其
原文第 3 页
作为教练持续获得了国家或国际声誉。尽管动议中提交的支持信函证明其同事尊重和欣赏他,但这些信函并未充分表明他作为教练持续获得了国家或国际声誉。
此外,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提交申请之前所执教球队的排名或重要性。尽管来自[已隐去]的信函称申请人在其任职[已隐去]期间执教了最高水平的青少年足球,但仅凭该信息不足以了解申请人的执教水平。例如,[已隐去]是一个拥有多支球队的大型组织,尚不清楚[已隐去]内部是否有球队排名,以及申请人是否在[已隐去]内被列为教练排名。其作为巴西[已隐去]助理教练的工作同样如此。申请人未提交充分文件使我们能够了解该俱乐部在巴西相对于其他球队的排名。此外,申请人未说明该俱乐部有多少名教练,以及他是唯一的助理教练还是众多助理教练之一。若没有关于申请人所担任的每个教练职位角色的进一步背景,就无法确定他是否是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教练之一。
在动议中,申请人还提交了一封来自[已隐去]大学[已隐去]商业与经济学院体育管理项目主任兼教授的的意见书。在其意见书中,[已隐去]得出结论,申请人“在足球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并至少满足了USCIS杰出能力外国人分类的六项标准”。[已隐去]在其信函中概述了申请人作为职业足球运动员和教练的专业经历。他经常引用记录中提交的信函以进一步重申申请人的经历。尽管我们认可意见书中概述的申请人作为职业足球运动员和教练的经历,但[已隐去]并未提供新证据,因为其仅确认了先前提交的证据,不视为新事实。该意见书也未能消除我们决定中所讨论的关切。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申请人未确立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