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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物理研究员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6年6月1日)

类别 EB-1A · 领域 科学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评审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奖项(8 C.F.R. § 204.5(h)(3)(i))、最终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地位)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USCIS的拒绝决定,并将案件发回USCIS,要求其按照AAO的分析作出新决定。本次上诉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评审、学术文章作者身份、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从而完成Kazarian两步审查的第一步。最终实质审查(是否具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小比例人群)未由AAO认定,须由USCIS在发回后首先进行。发回重审不表示申请已获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USCI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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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therefore remand the matter for USCIS to make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e first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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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生物物理学研究人员,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主张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广泛文献记录证明其成就;其2020年在中国获得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博士学位,2021年9月以J-1交流访问者身份进入美国,2024年5月提交申请时担任博士后助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biophysics research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earned a Ph.D. in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 in China in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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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he filed the etition in Ma 2024 the Petitioner was workin as a ostdoctoral associ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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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USCIS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十项初始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either receive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or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s requi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申请人不服USCIS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中主张其已满足第三项标准,即8 C.F.R. § 204.5(h)(3)(v)规定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具体以已发表作品的被引用情况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he has also satisfied the third claimed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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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AAO进行重新审查,撤回USCIS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USCIS按AAO分析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withdraw USCIS'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USCI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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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评审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v):作为评审人参与评审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满足该标准;原审USCIS认定其已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USCIS认定申请人满足评审标准。

同行评审邀请及评审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为评审人评审领域内他人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材料在表面上满足评审标准;但指出申请人首次评审邀请发生于2020年7月其仍为研究生时,一家出版商邮件显示申请人主动申请评审,且其评审工作大多集中于少数出版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缺少关于这些出版商如何选择评审人的可核实信息(如评审人最低要求),因此无法据此判断为这些出版商评审是否构成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标志。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hows that the Petitioner received his first peer review invitation in July 2020 when he was still a graduate 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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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ifiable information about how those publishers select peer reviewers, such as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such reviewers, might shed light on whether reviewing for those publishers is a hallmark of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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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对稿件的同行评审在表面上满足该标准,因为其涉及评审领域内他人的工作。但AAO同时强调,该标准本身不涉及从事评审或由此产生的声誉水平,因此在最终实质审查中仍需考虑其评审活动的具体情况。

核对原文依据
user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wo ofthe criteria, pertaining to judging and authorship ofscholarly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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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peer review of manuscripts facially satisfies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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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作者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满足该标准;原审USCIS认定其已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USCIS认定申请人满足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叙述原审结论时确认USCIS认定申请人满足评审和学术文章作者身份两项标准,本次上诉未对此重新展开实质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user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wo ofthe criteria, pertaining to judging and authorship ofscholarly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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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申请人在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证据;可包括关于工作的信件和宣誓书,以及证明原创工作被引用达到表明领域内重大意义的程度的文件。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发表作品的被引用情况证明其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从而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USCIS承认引用数字,但以科学研究的协作性质及“中等价值的研究”作概括性论断,未详细讨论独立研究人员信件的内容,并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Google Scholar打印件及后续提交的引用统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文章被大量引用,反映其原创贡献的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初次提交显示2,762次引用,后续提交显示显著更高的引用总数;USCIS承认引用数字但仅作概括性论断。AAO认为即使排除引用最多的综述文章,申请人原创研究文章仍被大量引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引用最多的文章是综述文章而非报告新研究;申请人本人也区分“原创研究与综述文章”。但AAO明确即使不依赖该文章,记录仍显示其原创研究文章被大量引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itially submitted a Google Scholar printout showing 2,762 citations ofhis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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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ote that the Petitioner's most-cited article is a review article that summarizes existing literature, rather than reporting new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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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even without this article, the record shows heavy citation of some of the Petitioner's original research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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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研究人员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工作的影响及领域内同行对其原创贡献重大意义的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USCIS承认申请人提交了数封独立研究人员讨论其工作的信件,但未详细讨论信件内容;AAO据此认为原审未给予足够权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这些信件本身存在具体缺失;AAO的批评针对USCIS未详细讨论信件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users also acknowledged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of several letters from independent researchers discussing his work, but did not discuss the contents ofthose letters in any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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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USCIS未对此证据给予足够权重;记录显示申请人文章被大量引用,且即使排除一篇综述文章,其原创研究文章仍被大量引用。结合独立研究人员讨论其工作的信件,AAO认定记录以优势证据表明申请人作出了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从而满足三项初始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users does not appear to have given sufficient weight to this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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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appears to establish, by a preponderance ofthe evidenc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mad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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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8 C.F.R. § 204.5(h)(3)(i))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申请人获得国家级或国际公认的较小奖项或奖励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主张满足该标准;其在讨论工作意义时提及奖项,但未在上诉中对此提出异议。

原审意见

USCIS认定申请人不满足奖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脚注中说明,申请人虽在讨论工作意义时提及奖项,但似乎并未主张满足该标准,也未在上诉中质疑该结论;因此该事项仅作为背景,本次未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ut while the Petitioner has mentioned awards in the context ofthe significance of his work, he does not appear to have claimed to satisfy that criterion, and does not contest this conclusion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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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地位)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2)、(3);INA § 203(b)(1)(A);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的两步审查:先计数初始证据标准,满足后结合全部证据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是否具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小比例人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满足三项初始标准,应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原审意见

原审USCIS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初始标准。

关于评审活动具体情况的记录

证明目的
用于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申请人评审活动所反映的认可程度。
AAO 如何评价
AAO建议USCIS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申请人从事同行评审的具体情形,包括首次邀请时间、主动申请评审、评审集中于少数出版商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缺少出版商选择评审人的可核实信息,无法判断该评审是否为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标志。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it is not only relevant, but necessary, to consider the circumstances under which the Petitioner undertook his peer review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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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情况及研究经历

证明目的
用于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申请人声誉是否持续,以及区分机构声誉与个人声誉。
AAO 如何评价
AAO建议USCIS考虑申请人在中国早期工作的高引用率是否在其美国近期研究中持续,并在可能时区分研究机构的声誉与机构内个别研究人员的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具体缺失,仅提出最终实质审查可考虑的因素。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may wish to consider whether the high citation rate of the Petitioner's earlier work in China has persisted with his more recent research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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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0个国家和地区”引用及学术世界顶尖研究者论断的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工作在国际范围内被阅读和评论,从而反映其声誉。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为其关于学术世界中只有具有国家或国际声誉的顶尖研究者才会被国际他人阅读和评论的论断提供任何支持来源;并强调书面论证意见中的陈述不是证据,不享有证据权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该论断缺乏支持来源;书面论证意见本身不能作为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Statements in a brief, motion, or Notice of Appeal are not evidence and thus are not entitled to any evidentiary weigh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满足三项初始标准后,指出下一步是最终实质审查,但该审查应由USCIS首先进行;因此AAO撤回原决定并发回,要求USCIS按AAO分析作出新决定。AAO未在本次上诉中自行认定申请人是否属于领域顶尖。

核对原文依据
As such,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he meets three initial criteria and has satisfied the first part ofthe two-step adjudicative process described in Kazaria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will therefore remand the matter for USCIS to make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e first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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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引用统计时,应区分综述文章与原创研究文章的引用,并注意AAO明确即使排除综述文章,原创研究文章仍被大量引用;该区分影响对“原创贡献”证据的评价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imself distinguishes between "original research and review articles" when discussing scholarly public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同行评审证据时,可关注首次邀请时间、是否主动申请评审、评审集中度及出版商选择评审人的标准;AAO将这些情形列为最终实质审查的相关因素,但未据此否定初始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e publisher.I ~ndicated in its email messages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pplications to conduct peer review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书面论证意见中的陈述不属于证据;涉及“40个国家和地区”引用及学术世界顶尖研究者论断时,应查找原始支持材料,而非仅依赖上诉书面论证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For example,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s that researchers "in 40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have cited his 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边界为上诉审查后发回;AAO仅认定三项初始标准满足,未对最终实质审查作出结论,也未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withdraw users' decision, because that decision was based on the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satisfied fewer than three of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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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43119682 日期:2026年6月1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生物物理学研究人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USCI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要么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要么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要求。此事现根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USCIS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申请人必须证明这些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外国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的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形式的成就来证明外国人在其领域内成就的国际认可。或者,申请人可以提交满足十项较低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或可比证据。参见8 C.F.R. § 204.5(h)(3)(i)-(x)及(4)。

一旦申请人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下一步是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

原文第 2 页

该外国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申请人于2020年在中国获得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博士学位。他自2021年9月起以J-1非移民交流访问者身份进入美国并一直留在美国。当他于2024年5月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在[已隐去]担任博士后助理。

申请人声称满足8 C.F.R. § 204.5(h)(3)(i)-(x)中三项替代性监管标准,涉及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以及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USCIS认定申请人满足两项标准,涉及评判和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1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他还满足了第三项所声称的标准,即8 C.F.R. § 204.5(h)(3)(v),该标准要求提供外国人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其已发表作品的接受情况证明了其原创贡献的重大意义。

该标准下的证据可以包括关于该工作的信件和宣誓书,以及证明原创工作被引用的程度表明其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参见,一般而言,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观点,即USCIS似乎未对此证据给予足够的权重。

申请人最初提交了一份Google Scholar打印件,显示其文章被引用2,762次。后来的提交显示引用总数显著更高。在拒绝通知中,USCIS承认了引用数字,但随后就科学的协作性质和“中等价值的研究”作出了笼统断言。USCIS还承认申请人提交了几封独立研究人员讨论其工作的信件,但未详细讨论这些信件的内容。

本办公室注意到,申请人被引用最多的文章是一篇综述文章,总结现有文献,而非报告新研究。申请人在讨论学术出版物时本人区分了“原创研究和综述文章”。但即使没有这篇文章,记录也显示申请人的一些原创研究文章被大量引用。

记录似乎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其满足三项初步标准,并满足了Kazarian所述两步裁决程序的第一部分。本办公室将撤回USCIS的决定,因为该决定是基于申请人满足少于三项初步证据标准的认定。如上所述,在申请人

1 USCIS还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i)中关于奖项的标准。但虽然申请人在其工作意义的背景下提到了奖项,他似乎并未声称满足该标准,且在上诉中未对该结论提出异议。

原文第 3 页

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USCIS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5,以及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因此,本办公室将此事发回重审,由USCIS首先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最终实质审查在法规所要求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的更广泛背景下考虑证据的整体情况。“与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至少三类证据这一先前程序问题无关”的问题“可能与申请人是否处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最终实质审查相关。”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at 1121。在某一初步标准的狭窄范围内可能不适当地构成“新颖证据要求”的考虑因素, nevertheless“可能与最终实质审查相关。”同上。

在作出最终实质审查时,USCIS在确定申请人认可和赞誉的程度时不妨考虑某些因素。

申请人对稿件的同行评审表面上满足8 C.F.R. § 204.5(h)(3)(iv)的标准,因为它涉及评判其领域内他人的工作。但该监管标准中没有任何内容涉及从事此类评判或由此产生的所需赞誉和认可水平。因此,考虑申请人从事同行评审活动的情况不仅相关,而且必要。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20年7月收到第一份同行评审邀请,当时他仍是研究生。一家出版商[已隐去]在其电子邮件中表示申请人提交了进行同行评审的申请。申请人的大部分同行评审工作是为少数几家出版商完成的。关于这些出版商如何选择同行评审员的可核实信息,例如对此类评审员的最低要求,可能有助于说明为这些出版商评审是否是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的标志。

此外,在考虑申请人的赞誉和认可在多大程度上是持续的时,USCIS不妨考虑申请人早期在中国的工作的高引用率是否随着其在美国更近期的研究而持续。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区分特定研究机构的声誉和认可与该机构个别研究人员的声誉和认可是重要的。

最终,案件结果取决于客观书面证据,而非申请人的主张。例如,申请人证明研究人员“在40个国家和地区”引用了其工作。但申请人未为其断言提供任何支持来源,即“在[该]学术世界中,只有在其领域享有国内和国际声誉的顶尖研究人员,其学术文章才会被国际上其他人阅读和评论[原文如此]”。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

裁定:USCIS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6-0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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