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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19205411 日期:2022年6月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小提琴手,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根据本法第205条、8 U.S.C. § 1155及8 C.F.R. § 205.2的规定发出通知撤销了该批准。审理主任认定该申请系错误批准,因为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所要求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就其计划在所称杰出能力领域继续工作一事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供了虚假信息。
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在审查记录后,我们发出了拟驳回上诉的通知(NOID),告知申请人程序记录之外的各项不利认定。申请人随后请求撤回上诉,其撤回请求获准。我们还另行对申请人作出了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本事项因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
一、动议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根据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在复议动议中不考虑新的事实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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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如上所述,我们基于申请人撤回上诉而驳回了该上诉。1 尽管我们发出了NOID,告知申请人程序记录之外的各项不利认定,但她在撤回请求中未确认、讨论或质疑这些不利认定。我们的NOID依据8 C.F.R. § 103.2(b)(16)(i)的要求,给予了申请人对不利信息作出回应的机会。我们还告知申请人,如果她未能克服该信息,则我们将作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我们进一步告知,虽然申请人有权撤回申请,但此种撤回不会阻止作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申请人对NOID的回应是请求撤回上诉,但她未以任何方式处理上述不利认定。
我们认定申请人就其先前就业及所称录音生涯故意虚假陈述了信息,该信息对申请的审理具有实质性。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在作出故意虚假陈述认定时可能不正确地适用的任何法律或政策。参见8 C.F.R. § 103.5(a)(3)。相反,申请人笼统地质疑我们的认定,主张她是一家不诚实唱片公司的受害者,且不知道她的CD包含伪造图像。她还声称USCIS必定误解了她关于就业历史的解释。为支持该动议,她提交了一份由乌克兰国家财政局出具的2015年所得税申报表副本,作为其该期间就业及所得收入的证据。
申请人的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适用要求,因为它未证明我们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参见8 C.F.R. § 103.5(a)(3)。特别是,申请人未援引任何相关的先例决定、法规、条例、具有约束力的联邦法院判决、USCIS政策声明或其他适用权威,以证明原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尽管她主张她对CD封面上使用的伪造图像并不知情,且她要么陈述有误要么USCIS误解了她的就业历史,但其动议既未具体援引适用法律,也未清楚阐明她认为我们先前认定其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决定存在错误的依据。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参见8 C.F.R. § 103.5(a)(4)。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撤回不得被撤销,也不得被拒绝。8 C.F.R. § 103.2(b)(6);Matter of Cintron,16 I&N Dec. 9(BIA 1976)。